罗伊诉韦德堕胎合法案 案情介绍: 1969年8月,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女服务生麦考伊声称遭到强暴 由于没有能力生育和抚养孩子,要求医生为她堕胎。但是,该州刑法 规定,除为了“保护怀孕妇女的生命”以外的堕胎行为是犯罪行为, 没有医生愿意为她实施堕胎。事实上该案发生前,她已经结束了一段 婚姻,有一名五岁的女儿,由她的父母抚养。同时,1969年她又刚刚 失业,显然当时的状况根本不允许她再有一个孩子。 麦考伊原本希望合法地放弃这个孩子,可是因为州法律的禁令而 无法遂愿。无奈之下,她以罗伊为名义,将执行得州禁止堕胎法律的 位县检察长韦德告上法庭,指控得州禁止堕胎的法律违反美国宪法, 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而被告主张,胎儿的生命是受宪法保护的,在妇女怀孕的整个过 程中是有生命权存在的,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是为第 14修正案所禁止的行为,孩子的生命权高于妇女的隐私权。 其实,麦考伊意识到本案终结前孩子可能已经降生了,对她来说 即使胜诉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但她仍决定进行这场诉讼。所以, 这个案件一开始就是一个宪法实验,一开始就具有确认一项州法律违 宪的特定意义
罗伊诉韦德堕胎合法案 • 案情介绍: 1969年8月,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女服务生麦考伊声称遭到强暴, 由于没有能力生育和抚养孩子,要求医生为她堕胎。但是,该州刑法 规定,除为了“保护怀孕妇女的生命”以外的堕胎行为是犯罪行为, 没有医生愿意为她实施堕胎。 事实上该案发生前,她已经结束了一段 婚姻,有一名五岁的女儿,由她的父母抚养。同时,1969年她又刚刚 失业,显然当时的状况根本不允许她再有一个孩子。 麦考伊原本希望合法地放弃这个孩子,可是因为州法律的禁令而 无法遂愿。无奈之下,她以罗伊为名义,将执行得州禁止堕胎法律的 一位县检察长韦德告上法庭,指控得州禁止堕胎的法律违反美国宪法, 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而被告主张,胎儿的生命是受宪法保护的,在妇女怀孕的整个过 程中是有生命权存在的,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是为第 14修正案所禁止的行为,孩子的生命权高于妇女的隐私权。 其实,麦考伊意识到本案终结前孩子可能已经降生了,对她来说 即使胜诉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但她仍决定进行这场诉讼。所以, 这个案件一开始就是一个宪法实验,一开始就具有确认一项州法律违 宪的特定意义
窗童加 审判过程 结果地方法院判决,认为得州诉反堕胎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受美国宪 法第九条所保障的权利,不过地方法院最终没有发出针对州反堕胎法律的禁 制令。于是,罗伊继续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于1973年以 7比2的比数,认定得州刑法限制妇女堕胎权的规定,违反宪法增修条文第十 四条“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 审判过程 结果地方法院判决,认为得州诉反堕胎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受美国宪 法第九条所保障的权利,不过地方法院最终没有发出针对州反堕胎法律的禁 制令。于是,罗伊继续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于1973年以 7比2的比数,认定得州刑法限制妇女堕胎权的规定,违反宪法增修条文第十 四条“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窗童加行 判决结果: 1、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包括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法律过分 宽泛地禁止堕胎,侵犯了妇女隐私权; 2、三阶段标准:应根据胎儿存活性划分妇女堕胎权和政府干预的界限: 在妊娠3个月之前,妇女堕胎权不受干预;在3个月后、6个月前,政府干预目 的以保障妇女健康为限;6个月之后,政府可以为保护潜在生命而禁止堕胎
判决结果: 1、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包括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法律过分 宽泛地禁止堕胎,侵犯了妇女隐私权; 2、三阶段标准:应根据胎儿存活性划分妇女堕胎权和政府干预的界限: 在妊娠3个月之前,妇女堕胎权不受干预;在3个月后、6个月前,政府干预目 的以保障妇女健康为限;6个月之后,政府可以为保护潜在生命而禁止堕胎
宪法链接: 修正案第四条:人民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的 权利,不可侵犯;亦不得颁发搜查证、拘捕证或扣押证,但有可信的理由, 有宣誓或郑重声明确保并且具体指定搜查地点、拘捕之人或拘押之物的除外。 修正案第九条:宪法列举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人民所保留的 其他权利。 修正案第十四条:凡出生活归化与合众国并受其管辖之人,皆为合众国及其 所居州之公民。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及特免的 法律: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得在其 管辖范围之内否定任何人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 宪法链接: 修正案第四条:人民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的 权利,不可侵犯;亦不得颁发搜查证、拘捕证或扣押证,但有可信的理由, 有宣誓或郑重声明确保并且具体指定搜查地点、拘捕之人或拘押之物的除外。 修正案第九条:宪法列举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人民所保留的 其他权利。 修正案第十四条:凡出生活归化与合众国并受其管辖之人,皆为合众国及其 所居州之公民。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及特免的 法律;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得在其 管辖范围之内否定任何人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案例分析: 1、罗伊案中对于法律效力的识别,涉及到对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九、十 四条中的“未列举的权利”的判断。那么,作为堕胎权依据的隐私权是否包 含在“未列举的权利”之中?罗伊一案对此持肯定的回答。 (1)承认堕胎权是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它从内在事实的角度分析,就是认 为自由的中心是人们对生命存在、生命意义、宇宙万物以及人类生命的神秘 性等概念作出自我界定的权利。 (2)堕胎权作为隐私权受保护这一内在事实被官方接受而存在,至少建立 在三起影响极大的案件所确定的习惯性规则基础上。 (3)包括孕妇在内的任何人享有身体不受限制的自由,可以按其所愿处置 自己的身体,照顾自己的健康和人身的自由;同样,任何人可以选择符合自 己愿望的基本生活方式,以及自主控制自己的智力和人格的发展和表达,这 也是多数美国人合理接受和认为应受保护而不受侵犯的自由,其中就包括堕 胎自由
• 案例分析: 1、罗伊案中对于法律效力的识别,涉及到对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九、十 四条中的“未列举的权利”的判断。那么,作为堕胎权依据的隐私权是否包 含在“未列举的权利”之中?罗伊一案对此持肯定的回答。 (1)承认堕胎权是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它从内在事实的角度分析,就是认 为自由的中心是人们对生命存在、生命意义、宇宙万物以及人类生命的神秘 性等概念作出自我界定的权利。 (2)堕胎权作为隐私权受保护这一内在事实被官方接受而存在,至少建立 在三起影响极大的案件所确定的习惯性规则基础上。 (3)包括孕妇在内的任何人享有身体不受限制的自由,可以按其所愿处置 自己的身体,照顾自己的健康和人身的自由;同样,任何人可以选择符合自 己愿望的基本生活方式,以及自主控制自己的智力和人格的发展和表达,这 也是多数美国人合理接受和认为应受保护而不受侵犯的自由,其中就包括堕 胎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