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厂选址和土地的使用规划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综合性的土地使用政策,确保重大 危险源与居民区和其他工作场所、机场、水库、其他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和公共设施安全隔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第 19条就规定了重大危险源与七类地区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7)重大危险源的监察 政府主管部门必须派岀经过培训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调查、评估和咨询
(6)工厂选址和土地的使用规划 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综合性的土地使用政策,确保重大 危险源与居民区和其他工作场所、机场、水库、其他危险源 和公共设施安全隔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第 19条就规定了重大危险源与七类地区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7)重大危险源的监察 政府主管部门必须派出经过培训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调查、评估和咨询
系统示意图:重大事故预防控制系统 评审、监察、持续改进 重大危险源 分级控制管理 评价 (建立基于GIS、GPS应急预案及体系 的安全监管网络系统)企业:厂内应急预案 是否存在隐患 整改 验 事故后果 辨识 治理收 严重度 企业:安全管理措施及系统 事故发生 安全技术措施政府:社区、县、市 登记 可能性 政府:国家、省、市省、区域、国家应急 申报 县安监局监督、检查救援预案及体系 普查 评审、工厂选址和 土地使用安全规划
系统示意图:
1.3重大危险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 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 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的
1.3重大危险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 《安全生产法》 •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 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 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的;
·《安全生产法》 登记建档 定期检测、评 安全生 监督、处罚权产经营单位 制定应急预案 监管部门 告知应急措施 「报地方政府和 相关部门备案
•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 登记建档 定期检测、评 估、监控 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应急措施 报地方政府和 相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 监管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 加油站、加气站除外 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 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 定并组织实施。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 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 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 施)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査、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 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 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 港口行政管理 和公安机关备案
•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 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 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 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 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 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 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 施)。 •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 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 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