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的创立(二) 科举制既然是改变过去门阀大族把持选举的弊端, 将选举权力集中到封建中央的吏部来,也就必然削 弱了地方上士族的权力,故唐朝人刘秩说: 隋氏罢中正,选举不本乡曲,故里闾无豪族 井邑无衣冠,人不土著,萃处京畿。…五服之内 政决王朝;一命免拜,必归吏部。(《通典》卷17 《选举典·杂议论》) 中国中古史上选举制度的这个变革,不仅显示着封 建皇权的上升和魏晋南北朝以来士族势力的衰落, 同时也是庶族地方势力上升的标志。这个变革,在 于选拔地主阶级的所谓精干人才,亦即“任人唯 贤”。到了唐朝,科举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备了。 [返回
科举制的创立(二) • 科举制既然是改变过去门阀大族把持选举的弊端, 将选举权力集中到封建中央的吏部来,也就必然削 弱了地方上士族的权力,故唐朝人刘秩说: 隋氏罢中正,选举不本乡曲,故里闾无豪族, 井邑无衣冠,人不土著,萃处京畿。……五服之内, 政决王朝;一命免拜,必归吏部。(《通典》卷17 《选举典·杂议论》) • 中国中古史上选举制度的这个变革,不仅显示着封 建皇权的上升和魏晋南北朝以来士族势力的衰落, 同时也是庶族地方势力上升的标志。这个变革,在 于选拔地主阶级的所谓精干人才,亦即“任人唯 贤” 。到了唐朝,科举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备了。 [返回]
府兵制(一) ·西魏、北周建立了府兵制。50年宇文泰设立了八个柱国大 将军,正式开创了府兵制。实际领兵的只有六个柱国大将军, 分统六军。六个柱国各督二个大将军,每个大将军督两个开 府,每个开府各领一军,共二十四军 到北周初期,宗室大臣宇文护专政,以增设柱国、大将军的 办法使他们有名而无实权,提高了二十四个开府将军的地位, 直接由中央控制。周武帝时,改称兵士为侍官,使他们具有 皇帝卫队的性质。作战时,临时命将配兵,二十四个开府将 军的权力又有所削弱 在府兵建立的过程中,不断扩大征募对象,“广幕关拢豪右, 以增军旅。”(大统九年,543)→征九等户中的六等以上 户“家有三丁者,选材力一人”(大统十六年)→周武帝 (561-578在位)时,又募包括贫下户的“百姓”以充府兵, 征募对象又扩大到了一般农户
府兵制(一) • 西魏、北周建立了府兵制。550年宇文泰设立了八个柱国大 将军,正式开创了府兵制。实际领兵的只有六个柱国大将军, 分统六军。六个柱国各督二个大将军,每个大将军督两个开 府,每个开府各领一军,共二十四军。 • 到北周初期,宗室大臣宇文护专政,以增设柱国、大将军的 办法使他们有名而无实权,提高了二十四个开府将军的地位, 直接由中央控制。周武帝时,改称兵士为侍官,使他们具有 皇帝卫队的性质。作战时,临时命将配兵,二十四个开府将 军的权力又有所削弱。 • 在府兵建立的过程中,不断扩大征募对象, “广幕关拢豪右, 以增军旅。 ”(大统九年,543)→征九等户中的六等以上 户“家有三丁者,选材力一人”(大统十六年)→周武帝 (561-578在位)时,又募包括贫下户的“百姓”以充府兵, 征募对象又扩大到了一般农户。 • [续]
府兵制(二) 初,府兵不入民籍,另立军籍。由于不断征募农民 兵,战时打仗,农隙讲武教战,有向兵农合一发 展的趋势。 ·西魏、北周建立了府兵制,开始时是兵农分离的, 以后逐渐走向“兵农合一”化,实即将府兵制和均 田制结合起来;通过均田制来保证封建国家的兵源 公元546年(大统十二年) 初选当州首望,统 领乡兵。 《周书》卷三七《郭彦传》)这不仅 使府兵制越出了部落兵制的范围,把乡兵义从纳入 府兵系统中,加强了封建中央对地方豪强武装的控 制,也是走向“兵农合一”的趋势。以后周武帝 “改军士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县籍,是后夏 人半为兵矣。”(《隋书》卷24《食货 这更 明显的走向“兵农合一”化。 [续]
府兵制(二) • 初,府兵不入民籍,另立军籍。由于不断征募农民 当兵,战时打仗,农隙讲武教战,有向兵农合一发 展的趋势。 • 西魏、北周建立了府兵制,开始时是兵农分离的, 以后逐渐走向“兵农合一”化,实即将府兵制和均 田制结合起来,通过均田制来保证封建国家的兵源。 公元546年(大统十二年), “初选当州首望,统 领乡兵。 ”(《周书》卷三七《郭彦传》)这不仅 使府兵制越出了部落兵制的范围,把乡兵义从纳入 府兵系统中,加强了封建中央对地方豪强武装的控 制,也是走向“兵农合一”的趋势。以后周武帝 “改军士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县籍,是后夏 人半为兵矣。 ”(《隋书》卷24《食货志》)这更 明显的走向“兵农合一”化。 • [续]
府兵制(三) 公元590年(开皇十年)文帝颁诏: 魏末丧乱,寓县瓜分,役车岁动,未遑休息。 兵士军人,权置坊府,南征北伐,居处无定。家无 完堵,地罕苞桑,恒为流寓之人,竟无乡里之号。 朕甚愍之。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 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隋书》卷2 《高祖纪》) 变过去兵民分治而为兵民合治,完成了 兵农合一”的转变过程,亦即将府兵制和 均田制更好地结合起来,成为均田制上的军 事制度
府兵制(三) • 公元590年(开皇十年)文帝颁诏: 魏末丧乱,寓县瓜分,役车岁动,未遑休息。 兵士军人,权置坊府,南征北伐,居处无定。家无 完堵,地罕苞桑,恒为流寓之人,竟无乡里之号。 朕甚愍之。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 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隋书》卷2 《高祖纪》) 一变过去兵民分治而为兵民合治,完成了 “兵农合一”的转变过程,亦即将府兵制和 均田制更好地结合起来,成为均田制上的军 事制度。 [返回]
(四)开皇律 五刑之制的确立 《开皇律》五刑规定: ○死刑,有绞、斩二种。 ○流刑,有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与二千里居作三 年三等。 ○徒刑,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杖刑,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五等。 ○笞刑,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五等。 八议、士恶 十恶是指十类严重侵犯皇权和伦理纲常,及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历代将这些重大犯罪行为归纳为十类,最初是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正式定 出「十恶」名目的,是隋朝的《开皇律》,以后为历朝律典所继承。 [返回]
(四)开皇律 • 五刑之制的确立 《开皇律》五刑规定: ○死刑,有绞、斩二种。 ○流刑,有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与二千里居作三 年三等。 ○徒刑,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杖刑,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五等。 ○笞刑,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五等。 • 八议、十恶 十恶是指十类严重侵犯皇权和伦理纲常,及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历代将这些重大犯罪行为归纳为十类,最初是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正式定 出「十恶」名目的,是隋朝的《开皇律》,以后为历朝律典所继承。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