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的不當得利法 °4.台灣民法 °1929年國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1945年以後 適用於台灣)於債編債之發生章設有五個關於 不當得利的條文: 第179條(不當得利的成立):無法律上之原 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二、大陸法系的不當得利法 • 4. 台灣民法 • 1929 年國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1945 年以後 適用於台灣)於債編債之發生章設有五個關於 不當得利的條文: • 第 179 條(不當得利的成立):無法律上之原 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大陸法系的不當得利法 °第180條(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排除):給付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給付係履 行道德上之義務者。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 清償而為給付者。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 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因不法之原因而 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 時,不在此限
二、大陸法系的不當得利法 • 第 180 條(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排除):給付,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給付係履 行道德上之義務者。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 清償而為給付者。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 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因不法之原因而 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 時,不在此限
大陸法系的不當得利法 °第181條(不當得利返還客體):不當得利之 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 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 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第182條(不當得利返還範圍):不當得利之 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 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受 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 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 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 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二、大陸法系的不當得利法 • 第 181 條(不當得利返還客體):不當得利之 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 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 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 第 182 條(不當得利返還範圍):不當得利之 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 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受 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 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 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 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大陸法系的不當得利法 °第183條(無償受讓人之返還責任):不當得 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 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 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二、大陸法系的不當得利法 • 第 183 條(無償受讓人之返還責任):不當得 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 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 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大陸法系的不當得利法 °據上所述,可知台灣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係採德 國立法例,並加以簡化。其後判例學說的發展 深受德國法的影響(詳見後文) 茲為便於觀察,將台灣不當得利法的體系構成 列表如下(阿拉伯數字為民法條文)
二、大陸法系的不當得利法 • 據上所述,可知台灣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係採德 國立法例,並加以簡化。其後判例學說的發展 深受德國法的影響(詳見後文)。 • 茲為便於觀察,將台灣不當得利法的體系構成, 列表如下(阿拉伯數字為民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