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類型論與不當 得利法的發展 建構一個可操作的規範模式 王澤鑑 台灣大學名譽教授
不當得利類型論與不當 得利法的發展 —建構一個可操作的規範模式— 王澤鑑 台灣大學名譽教授
研究課題 °(一)民法通則第92條關於不當得利:比較法 上的觀察 不當得利的立法例 LAW
一、研究課題 • (一)民法通則第 92 條關於不當得利:比較法 上的觀察 • 1. 不當得利的立法例
立法例 條文體系地內容 位 德國民法債編分則第法律上原因,由於他人之給付,或依方法,藉他 (1900)812條之費用,而有所取得者,應負返還之義務。法律上 812-822 之原因,嗣後歸於消失,或依法律行為之內容,給付所 欲達成的結果,不為發生者,亦應負返還之義務。依 契約所為債務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承認,亦應認為給付 日本民法(債編第803有人無法律上原因,因他人之財產或勞務而受利益,致 1886) 條 他人受損失者,於其利益現存之限度內,負將之返還 義務 瑞土務法(第66條不當由他人之財產受有利益者,應返還其利益,有效之 1911) 原因不存在或其後消滅時,亦受有對價者,亦負有返 還之義務。 台灣民法(債編通則第熙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1930)179條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79-183 大陸(1986民法通則第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捐失的,應當 92條將取得的不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最高院意見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 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 應當予以收繳
立法例 條文體系地 位 內容 德國民法 (1900) 812‐822 債編分則第 812 條 無法律上原因,由於他人之給付,或依其他方法,藉他 人之費用,而有所取得者,應負返還之義務。法律上 之原因,嗣後歸於消失,或依法律行為之內容,給付所 欲達成的結果,不為發生者,亦應負返 還之義務。 依 契約所為債務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承認,亦應認為給付 。 日本民法( 1886) 債編第 803 條 有人無法律上原因,因他人之財產或勞務而受利益,致 他人受損失者,於其利益現存之限度內,負 將之返還 之義務。 瑞士債務法( 1911) 第 66 條 不當由他人之財產受有利益者,應返還其利益,有效之 原因不存在或其後消滅時,亦受有對價者,亦負有返 還之義務。 台灣民法( 1930) 179‐183 債編通則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 者,亦同 。 大陸(1986 ) 民法通則第 92 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 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最高院意見 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 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 理費用後 ,應當予以收繳
研究課題 °要件: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 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 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效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988)第131條:「返還的不當利益,應 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 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 當予以收繳
一、研究課題 • 要件:民法通則第 92 條規定:「沒有合法根 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 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 效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法通則》若 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988)第 131 條:「返還的不當利益,應 當 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 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 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 當予以收繳。」
研究課題 °2.比較法上特色 °不當得利的一般原則 °要件:沒有合法根據:無法律上原因 °法律效果:未設規定。更有所取得收繳(最高 院意見) 案例研究:甲贈乙20萬元,乙用於股票投資 賺10萬元(或賠10萬元);或乙將該款轉 贈與丙,或將該款購車贈與丁。其後發現甲乙 間贈與不成立(無效、被撤銷),乙不知(或 因過失而不知,或明知)贈與不成立
一、研究課題 • 2. 比較法上特色 • 不當得利的一般原則 • 要件:沒有合法根據:無法律上原因 • 法律效果:未設規定。更有所取得收繳(最高 院意見) • 案例研究:甲贈乙 20 萬元,乙用於股票投資 賺 10 萬元(或 賠 10 萬元);或乙將該款轉 贈與丙,或將該款購車贈與丁。 其後發現甲乙 間贈與不成立(無效、被撤銷),乙不知(或 因 過失而不知,或明知)贈與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