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新政权建立初期。为了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苏俄国家权力机关宜布 土地国有。1918年颁布《土地法令》,随即又颁布工业国有化令。不久,又实行 “战时共产主义”,发布一系列法令。其特征是对生产、交换和分配高度集中管 理。实行“总局制”,国家设立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和若干委员会、管理局、生 产部等专业管理机构,对生产和分配实行直接的物资和产品管理。同时,又设立 普遍劳动义务制总委员会,实行强制性的劳动动员和分配。一切按计划供应。取 消货币工资,采取免费提供食品、住房、水电。这是一种取消货币、商品和劳动 自由流动为特征的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这一时期的苏俄经济大幅度下降 以致通货膨胀,食品和其它生活必须品奇缺。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从1921年开 始,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允许小范围私人企业存在,改进商品货币关系, 实行经济核算,并以租让、租借形式发展资本主义。1922年颁布《民法典》,同 年又制定《集体农庄法》和《劳动法》,以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1923年颁布 《国家工业托拉斯条例》,利用市场手段开展商业活动。这些政策和措施曾使苏 联经济获得好转。 二是工业化建设时期。这一时期苏联集中力量发展经济,以优先发展重工业 为核心。实行全面的工业化建设。并以加强国营企业和发展集体农庄为主导。为 了配合工业化建设,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规。影响较大的有1927年修订的《托 拉斯条例》,这是规范国有企业组织和活动的基本法。同时,颁布了《关于集体 农庄的决议》,规定企业用合同落实国家分配计划。1929年颁布关于农产品预购 合同的法律和关于组织托拉斯机站的决议。将农业纳入国民经济的轨道。1930 年至1931年,苏联实行信贷改革。由银行信贷,银行结算取代企业间的商业信 贷。30年代初正式建立集体农庄制度,强化了农业的集中生产和管理。加强农 产品的计划分配。1931年颁布的《关于国家联合企业、托拉斯和其他经济组织 的流转手段的决议》。把国家计划作为强制性的手段提到相当于法律的地位。苏 联人民委员会为此颁布《关于订立1933年年度合同》和《关于订立1934年合同》 的决议。从此,苏联奠定了计划经济的牢固基础,并作为一种经济体制固定下来。 1936年,斯大林宣布社会主义已在苏联建成,制定苏联宪法,肯定计划经济是 建成社会主义的最好模式。 苏联曾经历4年的卫国战争,有人把这个战争经历分作一个时期。作为国家 11
11 一是新政权建立初期。为了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苏俄国家权力机关宣布 土地国有。1918 年颁布《土地法令》,随即又颁布工业国有化令。不久,又实行 “战时共产主义”,发布一系列法令。其特征是对生产、交换和分配高度集中管 理。实行“总局制”,国家设立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和若干委员会、管理局、生 产部等专业管理机构,对生产和分配实行直接的物资和产品管理。同时,又设立 普遍劳动义务制总委员会,实行强制性的劳动动员和分配。一切按计划供应。取 消货币工资,采取免费提供食品、住房、水电。这是一种取消货币、商品和劳动 自由流动为特征的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这一时期的苏俄经济大幅度下降, 以致通货膨胀,食品和其它生活必须品奇缺。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从 1921 年开 始,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允许小范围私人企业存在,改进商品货币关系, 实行经济核算,并以租让、租借形式发展资本主义。1922 年颁布《民法典》,同 年又制定《集体农庄法》和《劳动法》,以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1923 年颁布 《国家工业托拉斯条例》,利用市场手段开展商业活动。这些政策和措施曾使苏 联经济获得好转。 二是工业化建设时期。这一时期苏联集中力量发展经济,以优先发展重工业 为核心。实行全面的工业化建设。并以加强国营企业和发展集体农庄为主导。为 了配合工业化建设,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规。影响较大的有 1927 年修订的《托 拉斯条例》,这是规范国有企业组织和活动的基本法。同时,颁布了《关于集体 农庄的决议》,规定企业用合同落实国家分配计划。1929 年颁布关于农产品预购 合同的法律和关于组织托拉斯机站的决议。将农业纳入国民经济的轨道。1930 年至 1931 年,苏联实行信贷改革。由银行信贷,银行结算取代企业间的商业信 贷。30 年代初正式建立集体农庄制度,强化了农业的集中生产和管理。加强农 产品的计划分配。1931 年颁布的《关于国家联合企业、托拉斯和其他经济组织 的流转手段的决议》。把国家计划作为强制性的手段提到相当于法律的地位。苏 联人民委员会为此颁布《关于订立 1933 年年度合同》和《关于订立 1934 年合同》 的决议。从此,苏联奠定了计划经济的牢固基础,并作为一种经济体制固定下来。 1936 年,斯大林宣布社会主义已在苏联建成,制定苏联宪法,肯定计划经济是 建成社会主义的最好模式。 苏联曾经历 4 年的卫国战争,有人把这个战争经历分作一个时期。作为国家
历史可以分为一个不同阶段,但对于法律包括经济法并无多大的变化。无非是增 添了战争的色彩。所以不单独闸述。 三是20世纪50年代开始,直至苏联的全面解体时期。这一时期,苏联进行 经济体制改革,主要是改变一些经济局部管理体制。在巩固计划经济和继续加强 国家控制的同时,逐步引入市场调节机制,并重视法制建设。这个时期颁布了不 少的经济法,其中重要的有:1957年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业和建筑业管理组 织法令》和《苏联各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员会条例》,1965年颁布的《关于改 进工业管理系统和改革某些管理机构》的决议、《社会主义国营生产条例》、《苏 联各工业部条例》、《关于完善工业生产计划和加强经济刺激条例》、1973年颁布 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管理的若干措施》,1973年一1979年颁布的《全苏共和 国联合公司总条例》、《日常消费品供应条例》等。 80年代中期以后,苏联经济体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推进改革,颁布了 一系列经济法规。1986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农工综合体经营管理机 制的决定》、《关于完善国营商业和消费者合作社的计划、经济刺激与管理的决 定》、《关于完善对外经济联系管理措施的决定》、《苏联个体劳动法》,1987年颁 布的《关于在苏联境内建立苏联和经济互会其他成员国的合资企业、国际联合公 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制度的决定》、《关于在苏联境内建立由苏联组织和资本主义国 家及发展中国家的公司参加的合资企业及其活动的制度的决定》、《根本改革经济 管理的基本原则》、《苏联国营企业(联合公司)法》等。上述一系列的经济立法 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经济管理体制的变革。但都是些枝叶的修剪,未从根本上动 摇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所以不可能取得全局性的改革成功。 苏联的经济法是国家组织管理和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苏联是联盟制国 家,经济法分为全苏联的法和各加盟共和国的法。经济法的形式亦多种多样,有 法律、法令、规定、决议等等。许多经济法是以党和政府名义下达的文件。从内 容到形式有重复冲突和紊乱的现象,上述所举的的一些经济法规,有的名称冗长, 很不严谨。 苏联经济法的兴旺,也带来经济法学的蓬勃兴起,出现过一些不同观点的经 济法学派。有代表性的是“两成分法学派”、“战前经济法学派”和“现代经济 法学派
12 历史可以分为一个不同阶段,但对于法律包括经济法并无多大的变化。无非是增 添了战争的色彩。所以不单独阐述。 三是 20 世纪 50 年代开始,直至苏联的全面解体时期。这一时期,苏联进行 经济体制改革,主要是改变一些经济局部管理体制。在巩固计划经济和继续加强 国家控制的同时,逐步引入市场调节机制,并重视法制建设。这个时期颁布了不 少的经济法,其中重要的有:1957 年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业和建筑业管理组 织法令》和《苏联各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员会条例》,1965 年颁布的《关于改 进工业管理系统和改革某些管理机构》的决议、《社会主义国营生产条例》、《苏 联各工业部条例》、《关于完善工业生产计划和加强经济刺激条例》、1973 年颁布 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管理的若干措施》,1973 年—1979 年颁布的《全苏共和 国联合公司总条例》、《日常消费品供应条例》等。 80 年代中期以后,苏联经济体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推进改革,颁布了 一系列经济法规。1986 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农工综合体经营管理机 制的决定》、《关于完善国营商业和消费者合作社的计划、经济刺激与管理的决 定》、《关于完善对外经济联系管理措施的决定》、《苏联个体劳动法》,1987 年颁 布的《关于在苏联境内建立苏联和经济互会其他成员国的合资企业、国际联合公 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制度的决定》、《关于在苏联境内建立由苏联组织和资本主义国 家及发展中国家的公司参加的合资企业及其活动的制度的决定》、《根本改革经济 管理的基本原则》、《苏联国营企业(联合公司)法》等。上述一系列的经济立法 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经济管理体制的变革。但都是些枝叶的修剪,未从根本上动 摇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所以不可能取得全局性的改革成功。 苏联的经济法是国家组织管理和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苏联是联盟制国 家,经济法分为全苏联的法和各加盟共和国的法。经济法的形式亦多种多样,有 法律、法令、规定、决议等等。许多经济法是以党和政府名义下达的文件。从内 容到形式有重复冲突和紊乱的现象,上述所举的的一些经济法规,有的名称冗长, 很不严谨。 苏联经济法的兴旺,也带来经济法学的蓬勃兴起,出现过一些不同观点的经 济法学派。有代表性的是“两成分法学派”、“战前经济法学派”和“现代经济 法学派
20年代末,以斯图契卡为代表的一些法学家认为,苏维埃民法可以分为两 部分,一部分是调整国民经济中社会主义成分的组织技术性质的规范:另一部分 是以个人意志自由为出发点,贯穿资产阶级原则,调整逐渐消失的私人成分的规 范。此即“两成分法”。1931年,苏联公布了由斯图契卡主持,根据其理论起 草的苏联第一个民事立法纲要草案。草案第一条规定,民事立法调整向共产主义 过渡时期在两种公有制基础上以及在这一时期日益减少的私有权和民事流转基 础上发生的财产关系。据此,按照计划组织原则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法律 调整,应当脱离民法的范围,从而形成经济行政法这个新的法律部门。并主张 应当把直接调整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一切关系作为内容另行编纂法典。 以金茨布尔格为代表的战前经济法学派,主张以经济法代替民法,他们认为, 作为资产阶级级传统的民事立法内容,在苏联正在消失财产权,买卖关系和资产 阶级的经济制度都应废除,财产的占有流转以及产品的生产交换,都应在公有制 基础上进行。社会主义不承认买卖,它只能是由国家直接组织和供应。由此而产 生的一切经济关系必须有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一一经济法统一调整部门。 70年代兴起的以拉普捷夫为代表的现代经济法学派,他们的理论要点是“纵 横经济法论”。他们认为: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国家行使 经济调节职能,主要是对国民经济进行组织领导、计划指导、管理和监督。固而 必须建立相应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米行使这些职能。具体的经济活动由经济组织 分别进行,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要对各个经济组织进行组织领导、管理和监督。产 生一定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此外,经济单位之间的经济活动产生一系列以协 作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关系,对这种经济关系,国家也要进行指导和协作。于是, 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经常存在两个分离而又密切相关的主体:一个是反映国家经 济职能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一个是直接进行经济话动的经济组织。经济法作为 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工具而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总是溶合着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所以,经济法调整的纵横经济关系是相互融合的,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以 拉普捷夫为代表的经济法理论在苏联很有声势,为官方所赞赏。他们还曾主张制 定《经济法典》,1985年苏联科学院对以拉普捷夫为首的委员会草拟的《苏联经 济法典(草案)》进行讨论,拟于1987年将修改的草案予以公布,但由于苏联当 局的政见分歧未能交立法机关审议而胎死腹中。在斯大林“阶级斗争激烈论”的 13
13 20 年代末,以斯图契卡为代表的一些法学家认为,苏维埃民法可以分为两 部分,一部分是调整国民经济中社会主义成分的组织技术性质的规范;另一部分 是以个人意志自由为出发点,贯穿资产阶级原则,调整逐渐消失的私人成分的规 范。此即“两成分法”。1931 年,苏联公布了由斯图契卡主持,根据其理论起 草的苏联第一个民事立法纲要草案。草案第一条规定,民事立法调整向共产主义 过渡时期在两种公有制基础上以及在这一时期日益减少的私有权和民事流转基 础上发生的财产关系。据此,按照计划组织原则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法律 调整,应当脱离民法的范围,从而形成经济行政法这个新的法律部门。并主张, 应当把直接调整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一切关系作为内容另行编纂法典。 以金茨布尔格为代表的战前经济法学派,主张以经济法代替民法,他们认为, 作为资产阶级级传统的民事立法内容,在苏联正在消失财产权,买卖关系和资产 阶级的经济制度都应废除,财产的占有流转以及产品的生产交换,都应在公有制 基础上进行。社会主义不承认买卖,它只能是由国家直接组织和供应。由此而产 生的一切经济关系必须有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统一调整部门。 70 年代兴起的以拉普捷夫为代表的现代经济法学派,他们的理论要点是“纵 横经济法论”。他们认为: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国家行使 经济调节职能,主要是对国民经济进行组织领导、计划指导、管理和监督。固而 必须建立相应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来行使这些职能。具体的经济活动由经济组织 分别进行,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要对各个经济组织进行组织领导、管理和监督。产 生一定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此外,经济单位之间的经济活动产生一系列以协 作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关系,对这种经济关系,国家也要进行指导和协作。于是, 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经常存在两个分离而又密切相关的主体:一个是反映国家经 济职能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一个是直接进行经济话动的经济组织。经济法作为 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工具而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总是溶合着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所以,经济法调整的纵横经济关系是相互融合的,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以 拉普捷夫为代表的经济法理论在苏联很有声势,为官方所赞赏。他们还曾主张制 定《经济法典》,1985 年苏联科学院对以拉普捷夫为首的委员会草拟的《苏联经 济法典(草案)》进行讨论,拟于 1987 年将修改的草案予以公布,但由于苏联当 局的政见分歧未能交立法机关审议而胎死腹中。在斯大林“阶级斗争激烈论”的
思想统治下,前两种经济法学派,都因不合其观念而受到批判和整肃。唯有“现 代经济法理论学派”因出世较晚而幸免,并在苏联70、80年代大行其道,后传 入我国,颇受我国党和国家某些领导人和法学界一些学者的欢迎。 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苏联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对后来的社 会主义国家都有很大影响,有的如同一辙。东欧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都是第二次 世界大战后,由苏联一手扶持建立的,所以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等 方方面面都照搬苏联模式。经济法亦然,只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略有改革, 但亦未脱苏联模式的窠白。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诸国中,经济法领域方面成绩较为显著的,要算前捷克斯 洛伐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简称东德)。 前捷克斯洛伐克建立初期就把经济法作为国家组织领导、管理和监督国民经 济的重要手段。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根据需要,陆续颁布一系列 经济法律、法令、法规和决议等等,并自成体系。按照其法律体系,社会组织和 公民在劳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公民因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关系由民 法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国家对社 会主义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协作关系,由经济 法调整。为了完善经济法,还制定了《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经济法典》此乃世界 范围内迄今为止唯一的一部《经济法典》。这是一部内容十分丰富的法典。它有 12篇,计40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关系原则、经济法定义、国家领导经 济活动的主要手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种类、管理和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的 性质和法律地位,社会主义组织的法律行为,国家组织的经济活动,合作社经济 组织的活动,社会团体的经济活动,企业的注册登记,经济债通则,基本建设和 国外工业整体建设中的经济债。社会主义组织同其他合作形式的经济债,结算和 信贷等。捷克斯洛伐克经济法典问世后,人们褒贬不一,但不管怎样评论,至少 说明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国家中不可缺少的法律部门,也是经济改革的一种手段。 前东德对经济立法亦十分注重并根据需要,先后颁布过若干经济法规。1975 年6月,东德在颁布法典时就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而在其民法 典中只规定“民法调整公民与企业之间以及公民相互之间为满足物质和文化需要
14 思想统治下,前两种经济法学派,都因不合其观念而受到批判和整肃。唯有“现 代经济法理论学派”因出世较晚而幸免,并在苏联 70、80 年代大行其道,后传 入我国,颇受我国党和国家某些领导人和法学界一些学者的欢迎。 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苏联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对后来的社 会主义国家都有很大影响,有的如同一辙。东欧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都是第二次 世界大战后,由苏联一手扶持建立的,所以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等 方方面面都照搬苏联模式。经济法亦然,只是到了 20 世纪 70 年代,略有改革, 但亦未脱苏联模式的窠臼。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诸国中,经济法领域方面成绩较为显著的,要算前捷克斯 洛伐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简称东德)。 前捷克斯洛伐克建立初期就把经济法作为国家组织领导、管理和监督国民经 济的重要手段。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根据需要,陆续颁布一系列 经济法律、法令、法规和决议等等,并自成体系。按照其法律体系,社会组织和 公民在劳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公民因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关系由民 法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国家对社 会主义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协作关系,由经济 法调整。为了完善经济法,还制定了《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经济法典》此乃世界 范围内迄今为止唯一的一部《经济法典》。这是一部内容十分丰富的法典。它有 12 篇,计 400 条。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关系原则、经济法定义、国家领导经 济活动的主要手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种类、管理和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的 性质和法律地位,社会主义组织的法律行为,国家组织的经济活动,合作社经济 组织的活动,社会团体的经济活动,企业的注册登记,经济债通则,基本建设和 国外工业整体建设中的经济债。社会主义组织同其他合作形式的经济债,结算和 信贷等。捷克斯洛伐克经济法典问世后,人们褒贬不一,但不管怎样评论,至少 说明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国家中不可缺少的法律部门,也是经济改革的一种手段。 前东德对经济立法亦十分注重并根据需要,先后颁布过若干经济法规。1975 年 6 月,东德在颁布法典时就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而在其民法 典中只规定“民法调整公民与企业之间以及公民相互之间为满足物质和文化需要
而发生的关系”,而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继而于1982年颁布 《经济合同法》,此法是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是专门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 因协作发生的经济关系。它又是作为执行国家计划一种手段。因此,企业有义务 根据计划签定合同。如国营农场和农业社的生产指标由国家下达,在收购中,必 须由国家收购站与农业企业签定合同。这就把计划与合同有机结合起来。 在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中,南斯拉夫是一个特殊的例外。它曾被认为是一 个“判逆”而遭到斯大林的谴责和封杀。南斯拉夫建立之初完全按苏联的模式仿 效。后来南斯拉夫的共产党领袖铁托,发现完全秉承斯大林的意志,照搬苏联的 一套不行,就另僻蹊径,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等开创新的思路和做 法。铁托的主要观点是:社会主义的模式不只是一种,也不能一成不变:国家的 权力不能过分集中:国家不能占有所有的资源和财产,国家的资源和财产应交由 社会支配。国家应当把经济的权力,逐步、彻底交给联合劳动组织,国家对联合 劳动组织的经济活动不必多加干预。从20世纪50年代初到70年代,南斯拉夫 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所有和联合劳动体制,制定了相应的宪法和“联合劳动法”, 这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其要点是通过各个企业和非企业组织中劳动者 及其资金联合,达到社会财产利用和社会事务决策的民主化。根据联合劳动法, 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是社会所有制结构中的基层企业,由职工在自治的基础上进行 管理,基层组织成立联合组织,称为“劳动组织”,由它负责协调基层组织的经 营决策、购销等相互关系,若干劳动组织联合成更大的自治组织一一“联合劳动 复合组织”。它除了在更高层次上协调各基层组织和劳动组织的关系外,还协调 与“社会政治共同体”即政府的关系。在具体做法上,反对自上而下地下达计划, 特别是指令性计划。铁托等人认为,计划不能由国家统一制定,只是由劳动者组 成的联合组织制订。他们把这种计划称为“社会自治计划”。所谓社会自治计划, 实际上是企业根据市场而制定的计划。这种计划不是通过国家强制力而是通过企 业之间进行协商、签订合同来实现的。所以有人认为,南斯拉夫实行的经济体制 不是计划经济而是“社会市场经济”。南斯拉夫经济法是在实践中逐渐建立和完 善的。它自成体系,又是别具一格,其中包括银行法、信贷金融法、社会薄记法、 收入分配法、海运河运法、外贸法、外汇法、关税法、海关法、外国人投资法、 专利法等等。 5
15 而发生的关系”,而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继而于 1982 年颁布 《经济合同法》,此法是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是专门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 因协作发生的经济关系。它又是作为执行国家计划一种手段。因此,企业有义务 根据计划签定合同。如国营农场和农业社的生产指标由国家下达,在收购中,必 须由国家收购站与农业企业签定合同。这就把计划与合同有机结合起来。 在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中,南斯拉夫是一个特殊的例外。它曾被认为是一 个“判逆”而遭到斯大林的谴责和封杀。南斯拉夫建立之初完全按苏联的模式仿 效。后来南斯拉夫的共产党领袖铁托,发现完全秉承斯大林的意志,照搬苏联的 一套不行,就另僻蹊径,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等开创新的思路和做 法。铁托的主要观点是:社会主义的模式不只是一种,也不能一成不变;国家的 权力不能过分集中;国家不能占有所有的资源和财产,国家的资源和财产应交由 社会支配。国家应当把经济的权力,逐步、彻底交给联合劳动组织,国家对联合 劳动组织的经济活动不必多加干预。从 20 世纪 50 年代初到 70 年代,南斯拉夫 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所有和联合劳动体制,制定了相应的宪法和“联合劳动法”, 这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其要点是通过各个企业和非企业组织中劳动者 及其资金联合,达到社会财产利用和社会事务决策的民主化。根据联合劳动法, 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是社会所有制结构中的基层企业,由职工在自治的基础上进行 管理,基层组织成立联合组织,称为“劳动组织”,由它负责协调基层组织的经 营决策、购销等相互关系,若干劳动组织联合成更大的自治组织——“联合劳动 复合组织”。它除了在更高层次上协调各基层组织和劳动组织的关系外,还协调 与“社会政治共同体”即政府的关系。在具体做法上,反对自上而下地下达计划, 特别是指令性计划。铁托等人认为,计划不能由国家统一制定,只是由劳动者组 成的联合组织制订。他们把这种计划称为“社会自治计划”。所谓社会自治计划, 实际上是企业根据市场而制定的计划。这种计划不是通过国家强制力而是通过企 业之间进行协商、签订合同来实现的。所以有人认为,南斯拉夫实行的经济体制 不是计划经济而是“社会市场经济”。南斯拉夫经济法是在实践中逐渐建立和完 善的。它自成体系,又是别具一格,其中包括银行法、信贷金融法、社会薄记法、 收入分配法、海运河运法、外贸法、外汇法、关税法、海关法、外国人投资法、 专利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