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经济法绪论 第一章经济法的由来与沿革 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与兴起 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 “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y)在1755 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的。摩菜里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著名空 想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恩格斯曾经对他给予很高的评价。恩格斯于1845年编 纂的《社会主义者丛书》时,把摩莱里作为首要人物对待。摩莱里一生著作颇丰, 而最有影响的要算《自然法典》。在这部法典中,他所论述的“经济法”是作为 一种新兴的法律制度和体系而设计的。他所设计的这个“经济法”制度和体系, 包括根本法、经济法、行政法、婚姻法、刑法等诸法在内的完整的法律体系,而 以经济法为核心。按照摩莱里阐述的经济法原理,其主要功能在于分配领域,摩 莱里认为,私有制的主要弊端在于社会产品的分配不公平。他企图从分配上确立 一种制度解决这个分配不公平问题,从而编制一个“分配法”或“经济法”的法 律草案。该法律草案共12条,主要规范未来理想国家对社会产品的一些分配原 则。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和理论是同他企求建立理想的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 模式相关联的。他的思想和理论的重点是: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权制度, 保证每个公民都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按人口数量实行需求平等分配,国 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统一管理等。这些思想和理论,对后来的共产主义运动有 “定的影响,而对如今在世界范围内如火如茶的经济法局面也有联系的。① 继摩莱里之后,法国另一位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对经济法概 念和内涵的补充也十分重要。他于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把“分 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着重论述。其主要内容是:主张实行公有制,认为公有 制最好的形式是公社,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主张建立没有贸易 的社会制度,重视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等。德萨米不仅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摩 详见《自然法典》,商务印书馆,1985年出版
1 第一编 经济法绪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由来与沿革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兴起 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 “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y)在 1755 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的。摩莱里是 18 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著名空 想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恩格斯曾经对他给予很高的评价。恩格斯于 1845 年编 纂的《社会主义者丛书》时,把摩莱里作为首要人物对待。摩莱里一生著作颇丰, 而最有影响的要算《自然法典》。在这部法典中,他所论述的“经济法”是作为 一种新兴的法律制度和体系而设计的。他所设计的这个“经济法”制度和体系, 包括根本法、经济法、行政法、婚姻法、刑法等诸法在内的完整的法律体系,而 以经济法为核心。按照摩莱里阐述的经济法原理,其主要功能在于分配领域,摩 莱里认为,私有制的主要弊端在于社会产品的分配不公平。他企图从分配上确立 一种制度解决这个分配不公平问题,从而编制一个“分配法”或“经济法”的法 律草案。该法律草案共 12 条,主要规范未来理想国家对社会产品的一些分配原 则。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和理论是同他企求建立理想的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 模式相关联的。他的思想和理论的重点是: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权制度, 保证每个公民都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按人口数量实行需求平等分配,国 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统一管理等。这些思想和理论,对后来的共产主义运动有 一定的影响,而对如今在世界范围内如火如荼的经济法局面也有联系的。① 继摩莱里之后,法国另一位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对经济法概 念和内涵的补充也十分重要。他于 1843 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把“分 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着重论述。其主要内容是:主张实行公有制,认为公有 制最好的形式是公社,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主张建立没有贸易 的社会制度,重视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等。德萨米不仅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摩 ①详见《自然法典》,商务印书馆,1985 年出版
莱里经济法律思想,而且在许多方面发展了摩菜里的经济法律理论。最重要的是 德萨米把他这种思想付诸行动,他不仅猛烈抨击资本主义制度,同时积极参加反 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秘密斗争。德萨米作为巴黎无产阶级革命有声望的领导人之 一,在他短暂的一生中,不仅用很大的精力投入工人运动,而且发表了许多著作, 《公有法典》就是其中的重要著作,是隔年分册发行的。马克思曾仔细阅读,并 对之作了很多的评价。① 法国无政府主义的领导者之一的蒲鲁东,他是一位经济学家,他对法律也很 有研究。无政府主义与共产主义的主张相左,但在反对资本主义制度的观点上是 一致的,蒲鲁东在其《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 概念并有所阐述。他认为“经济法是政治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而且,其 中大量列举和分析与经济及经济法相关的概念和内容,诸如竞争、垄断、税收 贸易、信用、私有权、人口等,既是经济学也是经济法学所涉及的范畴,并揭示, 上述这些概念及其所表现的社会关系,是政治和民法难以调整的,必须有一种超 过上述法律的新的规范来加以调整。蒲鲁东的政治主张虽然不足为训,但他对经 济法的理解和阐述,颇有现代经济法的火花,作为学术思想有可取之处。 在讨论和研究经济法概念的由来和使用时,有一位法学家是值得提及的,他 就是德国赫德曼,他是经济法的积极支持者和促进派。他主张对市场的保护和监 督,他把有关维护和监管市场秩序的法律称之为经济法。为了研究和宜扬他的经 济法学说和主张,于1920年成立了“经济法研究所”开课讲授“经济法”并主 持编辑发行有关经济法的杂志和丛书,对德国以及世界范围内推动、促进经济法 的发展,有相当大的贡献。 从最早提出经济法概念的摩莱里到早期经济法倡导者们的论著里,都可以看 到现代经济法的影子,虽然论法不一,其中一个共同点就是:经济法是国家管理 经济的规范。 二、早期经济立法形式与内容 人类从原始公社解体,产生了阶级,就有按统治阶级意志和力量组织的国家 机器。国家机器的职能主要是对外实行扩张或反抗国外敌对势力的入侵,对内反 对和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治理社会和管理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这些都需 洋见《公有法典》,商务部印书馆,1980年出版。 2
2 莱里经济法律思想,而且在许多方面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律理论。最重要的是 德萨米把他这种思想付诸行动,他不仅猛烈抨击资本主义制度,同时积极参加反 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秘密斗争。德萨米作为巴黎无产阶级革命有声望的领导人之 一,在他短暂的一生中,不仅用很大的精力投入工人运动,而且发表了许多著作, 《公有法典》就是其中的重要著作,是隔年分册发行的。马克思曾仔细阅读,并 对之作了很多的评价。① 法国无政府主义的领导者之一的蒲鲁东,他是一位经济学家,他对法律也很 有研究。无政府主义与共产主义的主张相左,但在反对资本主义制度的观点上是 一致的,蒲鲁东在其《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 概念并有所阐述。他认为“经济法是政治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而且,其 中大量列举和分析与经济及经济法相关的概念和内容,诸如竞争、垄断、税收、 贸易、信用、私有权、人口等,既是经济学也是经济法学所涉及的范畴,并揭示, 上述这些概念及其所表现的社会关系,是政治和民法难以调整的,必须有一种超 过上述法律的新的规范来加以调整。蒲鲁东的政治主张虽然不足为训,但他对经 济法的理解和阐述,颇有现代经济法的火花,作为学术思想有可取之处。 在讨论和研究经济法概念的由来和使用时,有一位法学家是值得提及的,他 就是德国赫德曼,他是经济法的积极支持者和促进派。他主张对市场的保护和监 督,他把有关维护和监管市场秩序的法律称之为经济法。为了研究和宣扬他的经 济法学说和主张,于 1920 年成立了“经济法研究所”开课讲授“经济法”并主 持编辑发行有关经济法的杂志和丛书,对德国以及世界范围内推动、促进经济法 的发展,有相当大的贡献。 从最早提出经济法概念的摩莱里到早期经济法倡导者们的论著里,都可以看 到现代经济法的影子,虽然论法不一,其中一个共同点就是:经济法是国家管理 经济的规范。 二、早期经济立法形式与内容 人类从原始公社解体,产生了阶级,就有按统治阶级意志和力量组织的国家 机器。国家机器的职能主要是对外实行扩张或反抗国外敌对势力的入侵,对内反 对和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治理社会和管理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这些都需 ①详见《公有法典》,商务部印书馆,1980 年出版
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于是就有了相应的经济法规。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自 古以来就有经济法,国内国外都如此。有史以来可查的,如早在公元前18世纪, 巴比伦奴求制国家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就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的法律保护 作出了规定,并对赋税、建筑和有关经济生活等方面亦有规范。古罗马《十二铜 表法》也有许多调整经济的法规。我国从夏朝开始,就有了征收贡赋的制度。我 国封建制法律一直是诸法合一,以刑为主,没有经济法称谓,但从实际考察分析, 我国很早以来就有关于经济的法律法规而且还相当多。 封建制度下的法律大多是由有关大臣起草而由皇帝以诏书形式颁布的。有关 经济的法律也如此。按现在的法学术语“单行法”较多,在众多经济法中统治者 对自然资源的占有和利用方面表现尤为专横。认为“皇权天授”。皇帝是国家的 代表,天生就拥有国家的土地等主要资源,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皇帝 持有全国的土地,他可以将土地任意封给大臣或贵族,西周实行的井田制就是有 关土地占有使用和利益分配较为完整的制度和法规。此外,对矿藏等自然资源也 属国家独占。自秦朝以来,对金、银、铜、铁等矿藏资源就归国家所有并禁止私 人开采 随着封建制度国家的延续,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也随之增多而延伸,几 乎涉及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内容也不断扩充,大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自然资源的管理 土地是臣民赖以生存的根基,历朝历代的帝王十分注重土地管理,而且管得 都很严格,土地一般都属国有,少量的可以授于民,但严格规定不得私下授受。 早在西周时期,周王就下诏:王室在按控制的王畿的土地外,由周王实行”授民 授疆土”,诸侯以下分得的土地不得买卖或转让。秦律虽然对土地的管理有所松 动,允许土地流通,但在基本土地管理制度外,对森林、草原、河流、矿藏等都 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代代相袭,对自然资源的控制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 生产力的发展,但同时保护了自然环境原貌。 (二)关于财政税收的管理 财政税收是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动力,从建立国家开始就有赋税的规定,早 期的赋税主要是户税和地税,即按人口和土地的数量纳税,此外,还有各种名目 的工商税和杂役等。唐朝中期,曾对财税进行改革,实行“两税法”,对原有的 3
3 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于是就有了相应的经济法规。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自 古以来就有经济法,国内国外都如此。有史以来可查的,如早在公元前 18 世纪, 巴比伦奴隶制国家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就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的法律保护 作出了规定,并对赋税、建筑和有关经济生活等方面亦有规范。古罗马《十二铜 表法》也有许多调整经济的法规。我国从夏朝开始,就有了征收贡赋的制度。我 国封建制法律一直是诸法合一,以刑为主,没有经济法称谓,但从实际考察分析, 我国很早以来就有关于经济的法律法规而且还相当多。 封建制度下的法律大多是由有关大臣起草而由皇帝以诏书形式颁布的。有关 经济的法律也如此。按现在的法学术语“单行法”较多,在众多经济法中统治者 对自然资源的占有和利用方面表现尤为专横。认为“皇权天授”。皇帝是国家的 代表,天生就拥有国家的土地等主要资源,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皇帝 持有全国的土地,他可以将土地任意封给大臣或贵族,西周实行的井田制就是有 关土地占有使用和利益分配较为完整的制度和法规。此外,对矿藏等自然资源也 属国家独占。自秦朝以来,对金、银、铜、铁等矿藏资源就归国家所有并禁止私 人开采。 随着封建制度国家的延续,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也随之增多而延伸,几 乎涉及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内容也不断扩充,大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自然资源的管理 土地是臣民赖以生存的根基,历朝历代的帝王十分注重土地管理,而且管得 都很严格,土地一般都属国有,少量的可以授于民,但严格规定不得私下授受。 早在西周时期,周王就下诏:王室在按控制的王畿的土地外,由周王实行”授民 授疆土”,诸侯以下分得的土地不得买卖或转让。秦律虽然对土地的管理有所松 动,允许土地流通,但在基本土地管理制度外,对森林、草原、河流、矿藏等都 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代代相袭,对自然资源的控制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 生产力的发展,但同时保护了自然环境原貌。 (二)关于财政税收的管理 财政税收是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动力,从建立国家开始就有赋税的规定,早 期的赋税主要是户税和地税,即按人口和土地的数量纳税,此外,还有各种名目 的工商税和杂役等。唐朝中期,曾对财税进行改革,实行“两税法”,对原有的
各种赋税加以合并,到了明朝又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一,计亩征银、赋役 和各种费用合并征收,并从人税向对物税演变,以致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化, 明朝的财政管理制度比较镇密,分设中央管理机构和地方管理机构,并有一套征 收制度、预算制度、财政监察制度等 (三)关于生产经营的管理 我国封建制度国家历来重视农业和手工业,号称“以农立国”,故而对农业 和与之相关的手工业的管理甚为注重。早在周朝对农业生产的物类,耕种方式和 时间以及农田水利等均有所规定:到了秦朝对农业生产的管理更为严格和具体 秦简《田律》规定,春二月树木生长,不得砍伐,此外又规定,不得堵塞河道, 不得摘取刚发芽的植物,不得捕捉幼兽、幼马,不得毒杀鱼整等。对于手工业作 坊制作的方式和器物亦有所规定,主要是收缴金银铁细软,严格管制以及此类物 质制器,以防生变。秦简“工律”还规定,官营手工业作坊制作的同一类器物大 小尺寸必须相同,在生产器物上,须有作官署名。如此苛刻的规定,在一定程度 上限止了手工业的发展, (四)关于维护经济秩序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经济秩序主要是指封建时代货物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秩序。为了 维护货物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正常秩序,国家也颁布这方面的法规,秦始皇统一 六国后,立即颁布了度量衡的诏书,成为秦律的组成部分,度量衡的统一规定 为货物的计量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为了保证物品的质量,规定不准制造“伪滥 之物”,到了汉、唐时代,对货物的生产交换和流转等各个环节也都有所规定, 价格法、契约法等就初露端倪。突出打击欺行霸市的行为。 (五)关于对外贸易的管理 汉、唐时代,我国经济得以较快的发展,开展了对外贸易。经济法规随之也 延伸到这个领域,在汉朝,开展对外贸易,开辟通往中亚、西亚的“丝绸之路”, 主要是陆路,到了唐代又开通海路,又对朝鲜、日本等东亚邻国开展贸易,组建 大量的商队和商船运送大量的货物器皿。朝廷颁布了一些管理对外贸易的法规。 首先准入令,即现在的“审批制”,凡参加对外贸易的商队,必须经皇帝或皇帝 授权的机关批淮,随使节同行,不准擅自输出和输入商品。对外贸易的商品也有 所限制,唐代在对外贸易规定中,限制与鼓励并举,尤其是对外商,还有一些优
4 各种赋税加以合并,到了明朝又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一,计亩征银、赋役 和各种费用合并征收,并从人税向对物税演变,以致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化, 明朝的财政管理制度比较缜密,分设中央管理机构和地方管理机构,并有一套征 收制度、预算制度、财政监察制度等。 (三)关于生产经营的管理 我国封建制度国家历来重视农业和手工业,号称“以农立国”,故而对农业 和与之相关的手工业的管理甚为注重。早在周朝对农业生产的物类,耕种方式和 时间以及农田水利等均有所规定;到了秦朝对农业生产的管理更为严格和具体, 秦简《田律》规定,春二月树木生长,不得砍伐,此外又规定,不得堵塞河道, 不得摘取刚发芽的植物,不得捕捉幼兽、幼马,不得毒杀鱼鳖等。对于手工业作 坊制作的方式和器物亦有所规定,主要是收缴金银铁细软,严格管制以及此类物 质制器,以防生变。秦简“工律”还规定,官营手工业作坊制作的同一类器物大 小尺寸必须相同,在生产器物上,须有作官署名。如此苛刻的规定,在一定程度 上限止了手工业的发展。 (四)关于维护经济秩序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经济秩序主要是指封建时代货物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秩序。为了 维护货物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正常秩序,国家也颁布这方面的法规,秦始皇统一 六国后,立即颁布了度量衡的诏书,成为秦律的组成部分,度量衡的统一规定, 为货物的计量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为了保证物品的质量,规定不准制造“伪滥 之物”,到了汉、唐时代,对货物的生产交换和流转等各个环节也都有所规定, 价格法、契约法等就初露端倪。突出打击欺行霸市的行为。 (五)关于对外贸易的管理 汉、唐时代,我国经济得以较快的发展,开展了对外贸易。经济法规随之也 延伸到这个领域,在汉朝,开展对外贸易,开辟通往中亚、西亚的“丝绸之路”, 主要是陆路,到了唐代又开通海路,又对朝鲜、日本等东亚邻国开展贸易,组建 大量的商队和商船运送大量的货物器皿。朝廷颁布了一些管理对外贸易的法规。 首先准入令,即现在的“审批制”,凡参加对外贸易的商队,必须经皇帝或皇帝 授权的机关批准,随使节同行,不准擅自输出和输入商品。对外贸易的商品也有 所限制,唐代在对外贸易规定中,限制与鼓励并举,尤其是对外商,还有一些优
惠待遇,允许外商以物易物,划定通商城市或港口,让其从事经营活动和长期居 住,在明朝永乐年间开放海禁,郑和7次下南洋、西洋,大规模开展对外贸易。 当时,朝庭专门设置了管理对外贸易的机构,委任官员,还设置了接待和经营商 业的会馆和店栈,与此同时制定了一些相应的对外贸易的规章制度。 上述早期经济立法的历史表明,国家对外经济制度和经济活动非常关注,而 且有了相当规模和数量的规范。从中可以找到现代国家管理经济的轨迹,也显示 了现代经济法的一些脉络。事实证明,现代经济法的兴起,不是偶然的,它是历 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现代经济法的兴起 现代经济法的兴起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事。是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 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其产生和兴起必然是经济较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其源头有两个,一个是欧洲有代表性的德国,一个是美洲有代表性新兴的资本主 义强国美国。 19O6年在德国出版的《世界经济年鉴》中,由德国学者莱特(Ritter)使 用“经济法”一词,并从现代经济法意义上作了阐述,主要是指经济立法,这是 现代经济立法的最早表述。莱特所表述的“经济法”不仅仅是个理论概念,而是 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由此可见在《世界经济年鉴》出版前就有了现代经济法的 表现形式。 追溯现代经济法早期的立法形式,有据可查的应首推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 前和战争期间所制定的具有统制性的经济法规。战争结束后,这些战前和战时的 经济立法,大多被废除了。德国战败后建立了魏马共和国,以代替原来的帝制, 接着就制定了一些重要产业统制和卡特尔法,诸如《煤炭经济法》(1919年)、《钾 素经济法》(1919年)、《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1923年)等一系列经济立法。 这一系列经济立法对商品市场有很大的影响,使私人经济的自主权和契约自愿原 则受到了较大的限制,确认国家有权干预经济生活和商品市场,使经济法这一概 念和功能迅速提升,受到普遍的关注。于是,人们展开了对经济法的讨论和研究, 某些大学开设了经济法课程,经济法在德国得以迅速兴起和发展。由此又很快传 至周边的国家,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纷纷效仿,接着又普及到日本等所有大 陆法系的国家。 5
5 惠待遇,允许外商以物易物,划定通商城市或港口,让其从事经营活动和长期居 住,在明朝永乐年间开放海禁,郑和 7 次下南洋、西洋,大规模开展对外贸易。 当时,朝庭专门设置了管理对外贸易的机构,委任官员,还设置了接待和经营商 业的会馆和店栈,与此同时制定了一些相应的对外贸易的规章制度。 上述早期经济立法的历史表明,国家对外经济制度和经济活动非常关注,而 且有了相当规模和数量的规范。从中可以找到现代国家管理经济的轨迹,也显示 了现代经济法的一些脉络。事实证明,现代经济法的兴起,不是偶然的,它是历 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现代经济法的兴起 现代经济法的兴起是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事。是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 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其产生和兴起必然是经济较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其源头有两个,一个是欧洲有代表性的德国,一个是美洲有代表性新兴的资本主 义强国美国。 1906 年在德国出版的《世界经济年鉴》中,由德国学者莱特(Ritter)使 用“经济法”一词,并从现代经济法意义上作了阐述,主要是指经济立法,这是 现代经济立法的最早表述。莱特所表述的“经济法”不仅仅是个理论概念,而是 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由此可见在《世界经济年鉴》出版前就有了现代经济法的 表现形式。 追溯现代经济法早期的立法形式,有据可查的应首推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 前和战争期间所制定的具有统制性的经济法规。战争结束后,这些战前和战时的 经济立法,大多被废除了。德国战败后建立了魏马共和国,以代替原来的帝制, 接着就制定了一些重要产业统制和卡特尔法,诸如《煤炭经济法》(1919 年)、《钾 素经济法》(1919 年)、《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1923 年)等一系列经济立法。 这一系列经济立法对商品市场有很大的影响,使私人经济的自主权和契约自愿原 则受到了较大的限制,确认国家有权干预经济生活和商品市场,使经济法这一概 念和功能迅速提升,受到普遍的关注。于是,人们展开了对经济法的讨论和研究, 某些大学开设了经济法课程,经济法在德国得以迅速兴起和发展。由此又很快传 至周边的国家,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纷纷效仿,接着又普及到日本等所有大 陆法系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