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或者近似的界定 相同:即一模一样 近似:指因袭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名称、 包装、装潢的主要部分,加以不妨碍总体形象的增删或变 动,使购买者在购买时施以普通注意力而不兔产生混同或 误认的情形。 认定原则: (1)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原则 (2)通过观察和比较主要部分原则 (3)隔离观察原则 4、引起误认(混淆)的认 (1)误认(混淆)的含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 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即为误认( 混淆)的含义
相同或者近似的界定 相同:即一模一样。 近似:指因袭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名称、 包装、装潢的主要部分,加以不妨碍总体形象的增删或变 动,使购买者在购买时施以普通注意力而不免产生混同或 误认的情形。 认定原则: (1)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原则 (2)通过观察和比较主要部分原则 (3)隔离观察原则 4、 引起误认(混淆)的认 (1)误认(混淆)的含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 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即为误认( 混淆)的含义
(2)误认的两种形态 实际误认和可能误认 (3)在国内没有引起混淆而在国外引起混淆的定性 问题 也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5、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 (1)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界定 a.名称 《若干规定》第3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 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 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b.包装 《若干规定》第3条第4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包装,是 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
(2)误认的两种形态 实际误认和可能误认 (3)在国内没有引起混淆而在国外引起混淆的定性 问题 也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5、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 (1)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界定 a.名称 《若干规定》第3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 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 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b.包装 《若干规定》第3条第4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包装,是 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 物和容器
只有作为商品标示的包装、具有识别商品作用的包装才 具有竞争意义,而不作为识别商品标示的内包装不具有这 样的竞争意义。 C.装潢 《若干规定》第3条第5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装潢,是 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 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装潢附加于商品之上时,即成为商品的组成部分;附 加于商品的包装上时,即成为包装的组成部分而成为商品 的附着物,此时包装与装潢融为一体,对装潢的仿冒也是 对包装的仿 (2)特有性问题 《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 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 的区别性特征
只有作为商品标示的包装、具有识别商品作用的包装才 具有竞争意义,而不作为识别商品标示的内包装不具有这 样的竞争意义。 c.装潢 《若干规定》第3条第5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装潢,是 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 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装潢附加于商品之上时,即成为商品的组成部分;附 加于商品的包装上时,即成为包装的组成部分而成为商品 的附着物,此时包装与装潢融为一体,对装潢的仿冒也是 对包装的仿冒。 (2)特有性问题 《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 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 的区别性特征
a.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 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可识别性) (3)使用他人已经淘汰的商品包装与装潢有时 也构成市场混淆行为 使用他人已经放弃或保护期满的注册商标有时也构 成市场混淆行为 6、与相关法律的适用关系 (1)与商标法的适用关系 商品的名称已经注册为商标的,以注册商标进彳 保护,而适用商标法的规定 (2)与专利法的适用关系 商品的包装、装潢取得专利权时,既受专利法保 护,又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前者主要是私法,后者主 要是公法,侧重于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在民事责任方面 优先适用前者(特别法)
a.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 b.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可识别性) (3)使用他人已经淘汰的商品包装与装潢有时 也构成市场混淆行为 ) 使用他人已经放弃或保护期满的注册商标有时也构 成市场混淆行为 6、与相关法律的适用关系 (1)与商标法的适用关系 商品的名称已经注册为商标的,以注册商标进行 保护,而适用商标法的规定。 (2)与专利法的适用关系 商品的包装、装潢取得专利权时,既受专利法保 护,又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前者主要是私法,后者主 要是公法,侧重于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在民事责任方面 ,优先适用前者(特别法)
在专利权保护期满后,如他人使用与该商品相同 或近似的包装、装潢会引起市场混淆的,仍应禁止,但不 是为保护专利权,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 (三)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3项规定了“擅自使 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仿冒的客体是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1)被仿冒的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不以“知名”为 要件。实际上,应以“知名”为要件 (2)善意使用的姓名而导致市场混淆的,不以仿冒 论 2、后果:“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民法所提供的保护是从保护人格权出发的,而竞 争法是从防止市场混淆并以行政手段干预进行保护的
在专利权保护期满后,如他人使用与该商品相同 或近似的包装、装潢会引起市场混淆的,仍应禁止,但不 是为保护专利权,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 (三) 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3项规定了“擅自使 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 被仿冒的客体是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1)被仿冒的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不以“知名”为 要件。实际上,应以“知名”为要件。 (2)善意使用的姓名而导致市场混淆的,不以仿冒 论。 2、 后果:“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民法所提供的保护是从保护人格权出发的,而竞 争法是从防止市场混淆并以行政手段干预进行保护的。 3、 “擅自使用”就是故意的主观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