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2019年6月25日 第7号(总第358号) 目 录 【市政府、市府办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9)29号)… (1)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英才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府(2019)36号)…… (6)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第二届珠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珠府函(2019)171号)……… …(12)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珠府函(2019)217号)… …(14)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珠海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9)89号)……………… ………(36)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珠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9)95号) (38)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珠海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9)105号)…………………… …………(40)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建物规〔2019)5号)…………………… …………(42) 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建物规(2019)6号)…… ·· (54) 【政策解读】 关于《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58 关于对《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61)
- 1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19 年 6 月 25 日 第 7 号(总第 358 号) 目 录 【市政府、市府办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9〕29 号)…………………………………………………………(1)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英才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府〔2019〕36 号)……………………………………………………………(6)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第二届珠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珠府函〔2019〕171 号)…………………………………………………………(12)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 年)》的通知 (珠府函〔2019〕217 号)………………………………………………(14)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珠海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9〕89 号)………………………………………………………(36)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珠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9〕95 号)………………………………………………………(38)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珠海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9〕105 号)……………………………………………………(40)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建物规〔2019〕5 号)…………………………………………………………(42) 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建物规〔2019〕6 号)…………………………………………………………(54) 【政策解读】 关于《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58) 关于对《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61)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抢险 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9)2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3日 珠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本 市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审批、建 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 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 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 第四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必要的处置措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 业、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堤防、水闸、泵房、水库大坝、供水、排水、治污、疏浚等水利公用工程或 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紧急应对防风、防汛、排涝、水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抢险整
- 2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抢险 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9〕29 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5 月 23 日 珠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本 市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审批、建 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 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 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 第四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必要的处置措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 业、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堤防、水闸、泵房、水库大坝、供水、排水、治污、疏浚等水利公用工程或 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紧急应对防风、防汛、排涝、水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抢险整
治工程; (四)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港口、口岸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抢险修复、救 灾处置等工程 (五)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通信、供电、燃气、人防等公共设施 的抢险修复工程 (六)应对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情形而必须采取 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七)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一)具有可预见性、可以纳入年度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 (二)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正常程序完成的: (三)突发事件的安全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 第六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级管理、规范有序、 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是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组 织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做 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合同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査 第八条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 开,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 设、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司法、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 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或相关区(镇)政府职能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区(镇)政府应 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部集体决策确定。 未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由 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确定 (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
- 3 - 治工程; (四)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港口、口岸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抢险修复、救 灾处置等工程; (五)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通信、供电、燃气、人防等公共设施 的抢险修复工程; (六)应对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情形而必须采取 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七)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一)具有可预见性、可以纳入年度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 (二)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正常程序完成的; (三)突发事件的安全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 第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级管理、规范有序、 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组 织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做 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合同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 开,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 设、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司法、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 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或相关区(镇)政府职能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区(镇)政府应 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 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部集体决策确定。 未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下(含 400 万元)的,由 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确定; (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和意见,报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确定;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 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确定。 险情紧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时,项目主管部门可先行采取应对措施 组织紧急避险,24小时内按上述程序进行补报。 第十条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根据下列审议材料 一)工程名称、施工范围和工程内容、计划完成工期、工程费用估算等基本情况 说明; (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财政按规定安排的预备费; (二)市本级财政其他可支出的相应行业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预选招标 的方式择优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业绩信誉优良的单位,建立、完善 和管理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参建队伍储备库 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性质,原则上储备库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园林、水利水务、 交通建设、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工程等类别,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 性质及实际需要设立和调整储备库类别。各类别储备库中,可按需分别设立勘察(勘査)、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专业储备库。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储备库中勘察(勘査)、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储备的数量应当分别不少于3家,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6 经过两次公开招标入库单位数量仍无法达到最低要求的,可通过直接邀请具备相应 资质的单位入库的方式补足参建队伍储备。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储备库名单,并对储备库参建队伍的履 约情况、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价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储备库名单, 第十三条经确定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参建队伍储备库信息 管理服务平台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参建单位。服务平台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 建设和维护
- 4 - 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和意见,报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确定;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 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确定。 险情紧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时,项目主管部门可先行采取应对措施 组织紧急避险,24 小时内按上述程序进行补报。 第十条 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根据下列审议材料: (一)工程名称、施工范围和工程内容、计划完成工期、工程费用估算等基本情况 说明; (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财政按规定安排的预备费; (二)市本级财政其他可支出的相应行业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预选招标 的方式择优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业绩信誉优良的单位,建立、完善 和管理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参建队伍储备库。 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性质,原则上储备库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园林、水利水务、 交通建设、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工程等类别,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 性质及实际需要设立和调整储备库类别。各类别储备库中,可按需分别设立勘察(勘查)、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专业储备库。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储备库中勘察(勘查)、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储备的数量应当分别不少于 3 家,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 6 家。 经过两次公开招标入库单位数量仍无法达到最低要求的,可通过直接邀请具备相应 资质的单位入库的方式补足参建队伍储备。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储备库名单,并对储备库参建队伍的履 约情况、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价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储备库名单。 第十三条 经确定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参建队伍储备库信息 管理服务平台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参建单位。服务平台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 建设和维护
确因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要求特殊或在参建队伍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参 建单位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程序确定参建单位。 参建单位确定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概算、预算审批程序。依法需办理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在职 权范围内予以简化,提高办理效率 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可以在开 工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先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 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签合同,明确实施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结 算原则及支付方式、工期、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费用以按实计量、合理补偿为原则,主要包括工程费用 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工程费用包括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投入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 机具费、管理费、规费、税金等工程建设及处置措施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所需 的建设单位管理、勘察(勘査)、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监测及其它第三方专业 服务等相关必要支出。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据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图(或竣工图)、有效签证及相关 佐证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相关行业现行工程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费用。其中 人工、材料、杋械价格釆用工程开始实施时当期《珠海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价 格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价计量的, 可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程序确定。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勘察(勘査)、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可 参考市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其他费计费指引计算,不予下浮,视工程复杂程度 符合相关上浮规定的,费率可适当上浮。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视工程复杂程度,按需考虑工程特殊措施费、 多次大型机械进出场及服务费、赶工费等特殊费用 第十七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费用在实施过程中可按照不超过已确定的估算财政投 资金额的60%预付,工程完工时进度款最高支付至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的80%。 工程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直接开展合同结算,如需开展财
- 5 - 确因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要求特殊或在参建队伍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参 建单位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程序确定参建单位。 参建单位确定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概算、预算审批程序。依法需办理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在职 权范围内予以简化,提高办理效率。 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可以在开 工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先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 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 30 日内补签合同,明确实施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结 算原则及支付方式、工期、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费用以按实计量、合理补偿为原则,主要包括工程费用 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工程费用包括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投入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 机具费、管理费、规费、税金等工程建设及处置措施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所需 的建设单位管理、勘察(勘查)、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监测及其它第三方专业 服务等相关必要支出。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据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图(或竣工图)、有效签证及相关 佐证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相关行业现行工程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费用。其中: 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采用工程开始实施时当期《珠海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价 格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价计量的, 可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程序确定。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勘察(勘查)、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可 参考市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其他费计费指引计算,不予下浮,视工程复杂程度, 符合相关上浮规定的,费率可适当上浮。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视工程复杂程度,按需考虑工程特殊措施费、 多次大型机械进出场及服务费、赶工费等特殊费用。 第十七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费用在实施过程中可按照不超过已确定的估算财政投 资金额的 60%预付,工程完工时进度款最高支付至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的 80%。 工程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直接开展合同结算,如需开展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