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以取代1776年的旧宪法)。这样一来,原来的殖 民地,就变成了具有半国家性质的state,这个state应 该怎样理解,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英文中的state,既可以是国家(比如欧洲国家 European State),也可以是国家的一部分,即"州" (比如德克萨斯州State of Texas)。可是,在1776 年到1787年之间,这些依据邦联条例联合起来的 states,却既不是国,更不是省,也不是后来联邦制度 下的州。为什么不是省呢?因为它们都有自己的宪法和 依法成立的政府。惟其如此,1776年7月4日发表的 《独立宣言》才可以这样说“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 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为什么不是国呢?因为 它们都没有外交权,国际社会也不承认。独立战净之 后,国际社会承认的,使他们的联合体(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不是单个的state。所以,这时的 states,准确地说是介于国与省(或州)之间的,具有 半国家性质的“邦”。 殖民地(Colonies)变成邦(states)以后,原来的 “联合殖民地”也就相应地变成了“联合之邦
法,以取代 1776 年的旧宪法)。这样一来,原来的殖 民地,就变成了具有半国家性质的 state,这个 state 应 该怎样理解,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英文中的 state,既可以是国家(比如欧洲国家 European State),也可以是国家的一部分,即“州” (比如德克萨斯州 State of Texas)。可是,在 1776 年到 1787 年之间,这些依据邦联条例联合起来的 states,却既不是国,更不是省,也不是后来联邦制度 下的州。为什么不是省呢?因为它们都有自己的宪法和 依法成立的政府。惟其如此,1776 年 7 月 4 日发表的 《独立宣言》才可以这样说“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 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为什么不是国呢?因为 它们都没有外交权,国际社会也不承认。独立战争之 后,国际社会承认的,使他们的联合体(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不是单个的 state。所以,这时的 states,准确地说是介于国与省(或州)之间的,具有 半国家性质的“邦”。 殖民地(Colonies)变成邦(states)以后,原来的 “联合殖民地”也就相应地变成了“联合之邦
(United States)。不过United States也可以有两种 理解一 邦联或联邦。邦联的特点,是各邦拥有独立主 权;联邦的特点,则是全国服从统一宪法。那么,1776 年到1787年之间的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呢,还是联 邦?是邦联。因为这时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宪法,只有条 约性质的《邦联条例》。而且,《邦联条例》明确规 定,这些联合起来的邦“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独 立、领域和权利”,除非他们同意将其让出。所以,我 们只好把这时的United States成为邦联。也就是说, 这个时候的“美利坚合众国”,还只是“邦之联合”, 而非“联合之邦”。组成“合众国”的那些state,也 还只是邦,不是州。但等到《联邦宪法》通过并生效以 后,state就是州了,不再是邦。正是由于这个原因, 本书开头部分只好先称其为“政治实体”。在后面的章 节中,我们将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一再说到邦联时, 称它为邦;在说到联邦时,称它为州。这一点,要提请 读者注意并予以凉解。 但这只是我们今天的说法,当时的美国人是不清楚的。 在费城会议上,代表们随意换用邦联
(United States)。不过 United States 也可以有两种 理解——邦联或联邦。邦联的特点,是各邦拥有独立主 权;联邦的特点,则是全国服从统一宪法。那么,1776 年到 1787 年之间的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呢,还是联 邦?是邦联。因为这时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宪法,只有条 约性质的《邦联条例》。而且,《邦联条例》明确规 定,这些联合起来的邦“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独 立、领域和权利”,除非他们同意将其让出。所以,我 们只好把这时的 United States 成为邦联。也就是说, 这个时候的“美利坚合众国”,还只是“邦之联合”, 而非“联合之邦”。组成“合众国”的那些 state,也 还只是邦,不是州。但等到《联邦宪法》通过并生效以 后,state 就是州了,不再是邦。正是由于这个原因, 本书开头部分只好先称其为“政治实体”。在后面的章 节中,我们将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再说到邦联时, 称它为邦;在说到联邦时,称它为州。这一点,要提请 读者注意并予以谅解。 但这只是我们今天的说法,当时的美国人是不清楚的。 在费城会议上,代表们随意换用邦联
(confederation)和联邦(union)这两个词,而且一 会儿说自己的邦是一个国家(country) ,一会儿又用country指邦联或联邦。可见他们自己也 弄不清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1个主权国家,还是13个 主权国家。正如马萨诸塞代表艾尔布里奇格尔在7月5 日的制宪会议上所说,事情难就难在“我们既不是同一 个国家,又不是不同的国家”。这其实是《独立宣言》 留下的老问题。当《独立宣言》宣布“这些联合殖民地 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时,似乎没有人 想到要去说清楚,这究竟是13个殖民地组成一个主权 国家宣布独立,还是13个主权国家相邀凑在一起同时 宣布独立?不过当时并没有人计较这些。那时,最重要 的是从大英帝国独立出来。至于洽谈,也只能独立以后 再说。所以,对许多无法想到或取得一致的问题,只好 相互妥协,或者含糊其辞,甚至暂付阙如。 这就留下了隐患,带来了麻烦。按照《邦联条例》,各 邦基本交出外交权,但可以开展贸易;基本交出军事 权,但可以组建军队;基本保留财政权,只有各邦政府 才可以直接向居民征税,邦联财政则由各邦按土地价值
(confederation)和联邦(union)这两个词,而且一 会儿说自己的邦是一个国家(country) ,一会儿又用 country 指邦联或联邦。可见他们自己也 弄不清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 1 个主权国家,还是 13 个 主权国家。正如马萨诸塞代表艾尔布里奇.格尔在 7 月 5 日的制宪会议上所说,事情难就难在“我们既不是同一 个国家,又不是不同的国家”。这其实是《独立宣言》 留下的老问题。当《独立宣言》宣布“这些联合殖民地 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时,似乎没有人 想到要去说清楚,这究竟是 13 个殖民地组成一个主权 国家宣布独立,还是 13 个主权国家相邀凑在一起同时 宣布独立?不过当时并没有人计较这些。那时,最重要 的是从大英帝国独立出来。至于洽谈,也只能独立以后 再说。所以,对许多无法想到或取得一致的问题,只好 相互妥协,或者含糊其辞,甚至暂付阙如。 这就留下了隐患,带来了麻烦。按照《邦联条例》,各 邦基本交出外交权,但可以开展贸易;基本交出军事 权,但可以组建军队;基本保留财政权,只有各邦政府 才可以直接向居民征税,邦联财政则由各邦按土地价值
分摊;基本保留对邦内事务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交 出的权力,则集中于邦联议会。在决定邦联事务时,每 个邦各有一票表决权。除非得到9个邦的一致同意,各 邦对邦联的授权等于一纸空文。邦联议会休会期间,由 邦联委员会代行议会权力。没有一个全国政府,也没有 国家元首。这样看来,不但13个邦具有“"半国家”性 质,就连所谓合众国(United States),也只是一个 “"半国家”。 这倒是很对那些自由散漫、憎恶霸权的乡巴佬的心思, 但可惜难以为继。正如麦迪逊所说,我们其实只有两种 选择:13个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而要实现全面联 合,就必须有一个高于各邦政府的“全国最高政府” 更必须有一部高于各邦宪法的根本大法。这可不是修改 一下《邦联条例》就行的。 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但现在,也只能先把会开起来再 说。 三费城不是梁山泊
分摊;基本保留对邦内事务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交 出的权力,则集中于邦联议会。在决定邦联事务时,每 个邦各有一票表决权。除非得到 9 个邦的一致同意,各 邦对邦联的授权等于一纸空文。邦联议会休会期间,由 邦联委员会代行议会权力。没有一个全国政府,也没有 国家元首。这样看来,不但 13 个邦具有“半国家”性 质,就连所谓合众国(United States),也只是一个 “半国家”。 这倒是很对那些自由散漫、憎恶霸权的乡巴佬的心思, 但可惜难以为继。正如麦迪逊所说,我们其实只有两种 选择:13 个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而要实现全面联 合,就必须有一个高于各邦政府的“全国最高政府”, 更必须有一部高于各邦宪法的根本大法。这可不是修改 一下《邦联条例》就行的。 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但现在,也只能先把会开起来再 说。 三 费城不是梁山泊
1787年5月25日,修订《邦联条例》的会议在宾夕法 尼亚的费城召开。 这次会议的时间,原本定在“5月份的第二个星期 一”,即5月14日,但那天到会的代表却寥寥无几, 此后也总是锣齐鼓不齐,驴齐马不齐,一直拖到第二个 星期的星期五,才有29名代表到会。好在这使得美国 还是“邦之联合”(邦联),每邦一票表决权。5月25 日到会的人刚好可以代表7个邦,过了13个邦的半 数,便总算是可以开会了。 不过这里还有个细节要啰嗦一下,那就是各个邦对代表 的授权并不一样。康涅狄格和马里兰规定,只要有一个 人出席,就可以代表本邦投票。新罕布什尔、纽约、南 卡罗来纳、佐治亚规定至少2人,马萨诸塞、新泽西、 特拉华、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规定至少三人,宾夕法 尼亚要求最严,规定至少4人。巧得很,5月25日, 宾夕法尼亚的代表刚好是4个人(罗伯特.莫里斯,托马 斯费兹西蒙斯,詹姆斯威尔逊,古文诺莫里斯),到 28日又来了4个(本杰明.富兰克林,乔治.克莱默,托 马斯米夫林,贾雷德英格索尔),更是阵容强大。宾夕
1787 年 5 月 25 日,修订《邦联条例》的会议在宾夕法 尼亚的费城召开。 这次会议的时间,原本定在“5 月份的第二个星期 一”,即 5 月 14 日,但那天到会的代表却寥寥无几, 此后也总是锣齐鼓不齐,驴齐马不齐,一直拖到第二个 星期的星期五,才有 29 名代表到会。好在这使得美国 还是“邦之联合”(邦联),每邦一票表决权。5 月 25 日到会的人刚好可以代表 7 个邦,过了 13 个邦的半 数,便总算是可以开会了。 不过这里还有个细节要啰嗦一下,那就是各个邦对代表 的授权并不一样。康涅狄格和马里兰规定,只要有一个 人出席,就可以代表本邦投票。新罕布什尔、纽约、南 卡罗来纳、佐治亚规定至少 2 人,马萨诸塞、新泽西、 特拉华、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规定至少三人,宾夕法 尼亚要求最严,规定至少 4 人。巧得很,5 月 25 日, 宾夕法尼亚的代表刚好是 4 个人(罗伯特.莫里斯,托马 斯.费兹西蒙斯,詹姆斯.威尔逊,古文诺.莫里斯),到 28 日又来了 4 个(本杰明.富兰克林,乔治.克莱默,托 马斯.米夫林,贾雷德.英格索尔),更是阵容强大。宾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