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两种典型的认证制度 认证分类 1、依标志分:合格认证、安全认证 2、依对象分: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 3、依性质分:强制认证和自愿性认证 2001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对部分产品实行强 强制性跃证产部白录,规是:和 《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 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 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 性活动中使用 CCC认证:“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92
第二节 两种典型的认证制度 一、认证分类 1、依标志分:合格认证、安全认证 2、依对象分: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 3、依性质分:强制认证和自愿性认证 2002年5月1日起 我国开始对部分产品实行强 制性产品认证,并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规定:”凡列入 《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 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 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 性活动中使用。 ” CCC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 1)电线电缆(共5种) 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 3)低压电器(共9种) 漏电保护器、断路器、熔断器、低压开关、 他电路保护装置、继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4)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5)电动工具(共16种) 电钻、电动螺丝刀、、圆锯、电锤等 6)电焊机(共15种)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 1)电线电缆(共5种) 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 3)低压电器(共9种) 漏电保护器、断路器、熔断器、低压开关、其 他电路保护装置、继电器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4)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5)电动工具(共16种) 电钻、电动螺丝刀、、圆锯、电锤等 6)电焊机(共15种)
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家用电冰箱、电风扇、空调器、电动机一乐 缩机、家用电动洗衣机、电热水器、室内加热器 真空吸尘器、度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电熨斗、电 磁灶、电烤箱、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微波炉、电 灶、灶合、烤炉和类似器具、吸油烟机、液体加 热器和冷热饮水机、电饭锅 8)音视频设备类(共16种) 9)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微型计算机、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等 10)照明设备(共2种) 11)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调制解调器、传真机、固定电话终端等
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家用电冰箱、电风扇、空调器、电动机—压 缩机、家用电动洗衣机、电热水器、室内加热器、 真空吸尘器、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电熨斗、电 磁灶、电烤箱、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微波炉、电 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吸油烟机、液体加 热器和冷热饮水机、电饭锅 8)音视频设备类(共16种) 9)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微型计算机、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等 10)照明设备(共2种) 11)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调制解调器、传真机、固定电话终端等
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汽车、摩托车、汽车安全带、摩托车发动机 13)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14)安全玻璃(共3种) 15)农机产品(共1种):植物保护机械 16)乳胶制品(共1种) 17)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等 18)消防产品(共3种) 1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20)装饰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瓷质砖、混凝土防冻 剂 21)无线局域网产品
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汽车、摩托车、汽车安全带、摩托车发动机 13)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14)安全玻璃(共3种) 15)农机产品(共1种):植物保护机械 16)乳胶制品(共1种) 17)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等 18)消防产品(共3种) 1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20)装饰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瓷质砖、混凝土防冻 剂 21)无线局域网产品
4)依认证证书的有效领域分: 国家认证、双边或多边承认、区域承认、国家承认 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C 今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 今国际认可论坛 IAF 《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 AF/MLA)于198年1月2 日生效,我国199910月29日加入。每个签约机构均应 ◆承认本协议其它签约机构的认可制度与本机构的认订制 度具有同样效力; ◆以对待本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所颁发认证证书或能力证 明的方式,建议并促进其它签约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在认 可范围内所颁发的认证证书或能力证明得到同样的承认。2
4)依认证证书的有效领域分: 国家认证、双边或多边承认、区域承认、国家承认 ❖欧洲认可合作组织 EAC ❖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 PAC ❖国际认可论坛 IAF 《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IAF/MLA)于1998年1月22 日生效,我国1999年10月29日加入。每个签约机构均应: ◆承认本协议其它签约机构的认可制度与本机构的认可制 度具有同样效力; ◆以对待本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所颁发认证证书或能力证 明的方式,建议并促进其它签约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在认 可范围内所颁发的认证证书或能力证明得到同样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