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物权 物权的类型 支配自己之物—自物权(所有权)—完全物权 物权,物之支配权 支配他人之物—他物权一定限物权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可得支配自己之物的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可得支配他人所有之物的物权 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完全物权:可得就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即所有权 定限物权:仅可得就物的部分方面进行支配的物权,即他物权
二、物权的类型 第三编 物权 物权,物之支配权 支配自己之物 支配他人之物 ——自物权(所有权) ——他物权 ——完全物权 ——定限物权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可得支配自己之物的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可得支配他人所有之物的物权 (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完全物权:可得就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即所有权 定限物权:仅可得就物的部分方面进行支配的物权,即他物权
第三编物权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以物之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以债权担保为目的的、支配他人财产交换价值的他物权 (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第三编 物权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他物权(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以物之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以债权担保为目的的、支配他人财产交换价值的他物权 (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第三编物权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设立的物权 法定物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物权 (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会因期限之届满而消灭的物权 无期限物权:不会因期限的届满而消灭的物权 (七)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条件的物权 从物权: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的物权 (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普通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中的物权
第三编 物权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设立的物权 法定物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物权 (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会因期限之届满而消灭的物权 无期限物权:不会因期限的届满而消灭的物权 (七)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条件的物权 从物权: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的物权 (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普通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中的物权
第三编物权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概念 法律为保障物权的实现而赋予物权的强制性力量。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支配权 人 物 “时空唯一性” 排他 配权 他人 物权排他性:一物之上的若干物权之间的“优”、“劣” 之争 为“优”者——其物之支配不受任何影响 为“劣”者—其物之支配必须限制在不对为“优”者造成影 响的 范围之内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概念 法律为保障物权的实现而赋予物权的强制性力量。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第三编 物权 支配权 物 他人 排他 支配权 人 “时空唯一性” 物权排他性:一物之上的若干物权之间的“优”、“劣” 之争 为“优”者——其物之支配不受任何影响 为“劣”者——其物之支配必须限制在不对为“优”者造成影 响的 范围之内
第三编物权 (-)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 1、不能并存之排他 (1)所有权 排示 所有权 (2)所有权 他物权 (3)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2、可得并存之排他 (1)他物权 所有权 (2)担保物权 排示担保物权
第三编 物权 (一)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 1、不能并存之排他 排斥 (1)所有权 所有权 (2)所有权 排斥 他物权 (3)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排斥 2、可得并存之排他 排斥 (1)他物权 所有权 (2)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