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自然人 目录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四节监护 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目 录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概念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 生物人 法律人 事实存在 法律存在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可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民事权利的特征: 权利、义务的载体 1、平等性 法律 客观权利 2、抽象性 法律事实 讨论:“民事权利的范围” 法律关系—主观权利 3、完整性 人 4、与主体不可分立性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 生物人 ———— 法律人 事实存在 ———— 法律存在 二、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可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客观权利 主观权利 人 民事权利的特征: 权利、义务的载体 1、平等性 2、抽象性 讨论:“民事权利的范围” 3、完整性 4、与主体不可分立性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含义不同:权利与权利的载体 法律 客观权利 2、与人的关系不同:可否放弃 法律事实 3、所属范畴不同:法律关系与人 4、包含内容不同:“权利、义务能力”律关系 主观权利 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关系 生物人一法律人 适格标准 罗马法:政治身份、家庭身份 法国民法典 自然理性 德国民法典: 理性+法定 民事权利能力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客观权利 主观权利 人 1、含义不同:权利与权利的载体 2、与人的关系不同:可否放弃 3、所属范畴不同:法律关系与人 4、包含内容不同:“权利、义务能力” 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关系 生物人 ———— 法律人 适格标准 罗马法: 政治身份、家庭身份 法国民法典: 自然理性 德国民法典: 理性+法定 “民事权利能力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中止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始于出生 出:与母体分离;生:保有生命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 2、胎儿利益保护之依据 胎儿昊有权利能力 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终于死 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四)死者人格的保护 1、保护之场合—名誉、遗体、身份 2、保护之依据 死者近亲属之保护 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中止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始于出生————出:与母体分离;生:保有生命 1、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 2、胎儿利益保护之依据 • 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 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 •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 终于死亡————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四)死者人格的保护 1、保护之场合——名誉、遗体、身份 2、保护之依据 • 死者近亲属之保护 • 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 实施“行为”法律事实的能力 事件 法律事实 意志力意志支配下的人的活动行为 决定于 法律关系 年龄 智力健康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年满18周岁 (2)已满16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一切“行为
第二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事件 行为 实施 “行为” 法律事实的能力 意志力 意志支配下的人的活动 决定于 • 年龄 • 智力健康 1、范围(1)年满18周岁; (2)已满16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一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