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目录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方法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 第五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 第八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九节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概论 目录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第五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 第八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九节 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词源 Driot civil(法语) 罗马法:市民法( Jus civile) Civil law(英语) Biregrliches recht(德语) Buregerly regt(荷兰语) “民法”(日本语) 《尚书·孔传》: “民法”(汉语) “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编,亡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 “民法”的词源 • 罗马法:市民法(Jus Civile) Driot Civil(法语) Civil Law(英语) Bϋregrliches Recht(德语) Buregerly Regt(荷兰语) “民法”(日本语) •《尚书·孔传》: “民法”(汉语) “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编,亡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 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第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本课给出的概念: 民法是以确立主体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 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 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第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本课给出的概念: “民法是以确立主体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 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 民法概念的区分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凡以民法之方法,调整民法之对象者,皆属实质 民法,与其形式无关。 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为形式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与“民商合一”体例相联系,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与“民商分立”体例相联系,为“私法”之一部 (三)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一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所涉及之范围较窄 民法学: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所涉及之范围较宽
三、民法概念的区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凡以民法之方法,调整民法之对象者,皆属实质 民法,与其形式无关。 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为形式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与“民商合一”体例相联系,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与“民商分立”体例相联系,为“私法”之一部。 (三)民法与民法学 民 法:一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所涉及之范围较窄。 民法学: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所涉及之范围较宽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对象概述 法律 调整 社会关系 不同的调整方法 不同性质、特点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与人身关系 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利益要素 如:生命、健康、肖像、名誉、隐私等 身份:人的社会地位或者家庭地位。 如:荣誉、父母、子女、夫妻等 人身关系:基于人格与身份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对象概述 不同的调整方法 不同性质、特点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与人身关系 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利益要素。 如:生命、健康、肖像、名誉、隐私等 身份:人的社会地位或者家庭地位。 如:荣誉、父母、子女、夫妻等 人身关系:基于人格与身份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决 定 法律 社会关系 调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