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刑执行概 、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判 决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其特征是: 1、刑罚执行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司法活动。 2、刑罚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3、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刑罚执行的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遵循或依据的 准则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判 决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其特征是: 1、刑罚执行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司法活动。 2、刑罚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3、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刑罚执行的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遵循或依据的 准则。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减刑 、减刑概述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1、减刑不同于改判。 2、减刑不同于减轻处罚。 二、减刑的条件 1、减刑的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的关键条件。是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 现
一、减刑概述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1、减刑不同于改判。 2、减刑不同于减轻处罚。 二、减刑的条件 1、减刑的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的关键条件。是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 现。 第二节 减刑
3、减刑的限度条件。A、被判处有期自由刑的犯罪分 子,不论经过几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 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不得少 于10年。 减刑适用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按照司法解释执行。 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1、减刑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 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符 合减刑条件的,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3、减刑的限度条件。A、被判处有期自由刑的犯罪分 子,不论经过几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 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不得少 于10年。 减刑适用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按照司法解释执行。 1、减刑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 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符 合减刑条件的,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1)对于原判处有期自由刑的减刑,减刑后的刑 期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原已执行的部分,计算在 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其刑期从裁定 减刑之日起算,已执行的部分,不计算在减刑后的 刑期之内 (3)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依此再减刑 的,从无期徒刑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4)对复查改判的案件,如果犯罪分子被减过刑 的,其减刑继续有效
(1)对于原判处有期自由刑的减刑,减刑后的刑 期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原已执行的部分,计算在 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其刑期从裁定 减刑之日起算,已执行的部分,不计算在减刑后的 刑期之内。 (3)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依此再减刑 的,从无期徒刑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4)对复查改判的案件,如果犯罪分子被减过刑 的,其减刑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