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Q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 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 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 者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 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 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 者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1、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大多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但 也可以是不作为。 2、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 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 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 产安全的行为 3、即使对这类特定对象的破坏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 果,但只要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犯 罪既遂。 4、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法律明文规定以造成 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二)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1、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大多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但 也可以是不作为。 2、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 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 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 产安全的行为。 3、即使对这类特定对象的破坏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 果,但只要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犯 罪既遂。 4、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法律明文规定以造成 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二)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1、本章的大多数犯罪,由一般主体构成;少数犯 罪要求由从事特定业务或者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构 成 2、值得指出的是,本章有些罪可由或只能由单位 构成。 3、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对本章中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1、有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2、有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 3、有的犯罪不仅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 构成
1、本章的大多数犯罪,由一般主体构成;少数犯 罪要求由从事特定业务或者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构 成。 2、值得指出的是,本章有些罪可由或只能由单位 构成。 3、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对本章中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有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2、有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 3、有的犯罪不仅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 构成。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对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可以 分为如下类型: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破坏 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三)实施恐 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四)违反枪支、 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五)过失造成 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对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可以 分为如下类型: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破坏 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三)实施恐 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四)违反枪支、 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五)过失造成 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