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 行为能力宣告 对象:精神病人 (二)申请:利害关系人—法院 (三)宣告依据:司法鉴定—医院诊断—群众公认 (四)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一法院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行为能力宣告 (一)对象:精神病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1、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 (二)申请:利害关系人——法院 (三)宣告依据:司法鉴定——医院诊断——群众公认 (四)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法院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权利 义务 法律关系不稳定 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 限于停滞 主体 主体 缺位 宣告失踪 )概念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 失踪人,并设置财产代管人的制度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权利 主体 义务 缺位 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 限于停滞 法律关系不稳定 一、宣告失踪 (一)概念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 失踪人,并设置财产代管人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