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 13 会、一个机关、一个家庭,以至每一个人,要向上发展,要 成功大小事业,都必须依据“礼义廉耻”的精神。所以,不 仅是整个民族的活动、国家的大事,要依据“礼义廉耻”;就 是个人的私生活,也不可一分一秒离开“礼义廉耻”。这是 我们新生活运动的基本准则。” 而这“礼义廉耻”中哪一件事情最紧要呢?他认为,从 这四个字的排列次序就可以知道,第一要紧的就是“礼”。我 们中国从前教人的科目,所谓“礼乐射御书数”六艺,也是 以“礼”为最先最要的科目。“礼”即是“四维”、“六艺”的 首要。所以,我们造成一个文明进步和巩固发展的国家、社 会、家庭,或是一个机关,就要有“礼”。无论军队、学生、 子弟或国民,如不注重礼,将使一切都没有用。因此,“父母 既生下我们来做了一个人,就要学礼、知礼、行礼,才可以 无忝所生,不愧做一个人”。0 又“礼义廉耻”是与“信仁智勇”相通的。他说,所谓 “礼”,其实就是“信”;所谓“义”,就是“仁”;所谓“廉”; 就是“智”;所谓“耻”,就是“勇”。 因此,“信仁智勇”完全与“礼义廉耻”相通。“礼义廉 耻”是民族道德之体,“信仁智勇”可以说是民族道德之用。 能够实践“礼义廉耻”的人,必定能够发挥“信仁智勇”以 达“极致”。所以,要救中国目前反复虚伪浮夸凌乱的风气 惟有齐之以礼,使民能崇信”;要救中国目前浇薄残忍冷酷 自私的风气,“惟有示之于义,使民能兴仁”;要救中国目前 ①《蒋总统集第1册·新生活运动之中心准则》
会 、 一 个 机 关 、 一 个 家 庭 , 以 至 每 一 个 人 , 要 向 上 发 展 , 要 成 功 大 小 事 业 , 都 必 须 依 据 “ 礼 义 廉 耻 ” 的 精 神 。 所 以 , 不 仅 是 整 个 民 族 的 活 动 、 国 家 的 大 事 , 要 依 据 “ 礼 义 廉 耻 ” ; 就 是 个 人 的 私 生 活 , 也 不 可 一 分 一 秒 离 开 “ 礼 义 廉 耻 ” 。 这 是 “ 我 们 新 生 活 运 动 的 基 本 准 则 。 ” 而 这 “ 礼 义 廉 耻 ” 中 哪 一 件 事 情 最 紧 要 呢 ? 他 认 为 , 从 这 四 个 字 的 排 列 次 序 就 可 以 知 道 , 第 一 要 紧 的 就 是 “ 礼 ” 。 我 们 中 国 从 前 教 人 的 科 目 , 所 谓 “ 礼 乐 射 御 书 数 ” 六 艺 , 也 是 以 “ 礼 ” 为 最 先 最 要 的 科 目 。 “ 礼 ” 即 是 “ 四 维 ” 、 “ 六 艺 ” 的 首 要 。 所 以 , 我 们 造 成 一 个 文 明 进 步 和 巩 固 发 展 的 国 家 、 社 会 、 家 庭 , 或 是 一 个 机 关 , 就 要 有 “ 礼 ” 。 无 论 军 队 、 学 生 、 子 弟 或 国 民 , 如 不 注 重 礼 , 将 使 一 切 都 没 有 用 。 因 此 , “ 父 母 既 生 下 我 们 来 做 了 一 个 人 , 就 要 学 礼 、 知 礼 、 行 礼 , 才 可 以 无 忝 所 生 , 不 愧 做 一 个 人 ” 。 ① 又 “ 礼 义 廉 耻 ” 是 与 “ 信 仁 智 勇 ” 相 通 的 。 他 说 , 所 谓 “ 礼 ” , 其 实 就 是 “ 信 ” ; 所 谓 “ 义 ” , 就 是 “ 仁 ” ; 所 谓 “ 廉 ” ; 就 是 “ 智 ” ; 所 谓 “ 耻 ” , 就 是 “ 勇 ” 。 因 此 , “ 信 仁 智 勇 ” 完 全 与 “ 礼 义 廉 耻 ” 相 通 。 “ 礼 义 廉 耻 ” 是 民 族 道 德 之 体 , “ 信 仁 智 勇 ” 可 以 说 是 民 族 道 德 之 用 。 能 够 实 践 “ 礼 义 廉 耻 ” 的 人 , 必 定 能 够 发 挥 “ 信 仁 智 勇 ” 以 达 “ 极 致 ” 。 所 以 , 要 救 中 国 目 前 反 复 虚 伪 浮 夸 凌 乱 的 风 气 , “ 惟 有 齐 之 以 礼 , 使 民 能 崇 信 ” ; 要 救 中 国 目 前 浇 薄 残 忍 冷 酷 自 私 的 风 气 , “ 惟 有 示 之 于 义 , 使 民 能 兴 仁 ” ; 要 救 中 国 目 前 中 国 近 代 法 律 思 想 史 1 3 ① 《 蒋 总 统 集 第 1 册 · 新 生 活 运 动 之 中 心 准 则 》
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 贪婪放浪义利不分的恶习,“惟有砥之以廉,使民有辨别真正 是非的智慧”;要救中国目前怯懦苟且堕落消沉的恶习,“惟 有励之以耻,使民能有感激效命牺牲奋斗的勇气”。① 新生活运动的主旨又是什么呢?蒋介石认为,新生活运 动是我全体国民的生活革命,以最简单而最急切的方法,涤 除我国民不合时代不合环境的习惯,使趋向于适合时代与环 境的生活。也就是力求国民生活的合理化,而以中华民族固 有的德性——“礼义廉耻”为基本准则。 那么,新生活运动的内容又是什么呢?蒋介石把内容分 为新生活运动的规律和“礼义廉耻”的解释两个方面。 第一,新生活运动的规律。他认为,新生活运动,就是 提倡“礼义廉耻”的规律生活,即为“以‘礼义廉耻’之素 行,习之于日常生活—‘食衣住行四事之中,故‘礼义 廉耻’者,乃发民德以成民事,为待人、处事、持躬、接物 之中心规律”。②为此,违反这规律的,无论是个人、国家和 民族,没有不失败不灭亡的 第二,“礼义廉耻”的解释。他说,“礼”是规规矩矩的 态度,“义”是正正当当的行为,“廉”是清清白白的辨别; 耻”是切切实实的觉悟 至于提倡新生活运动的意义,蒋介石明确指出,就是要 使全居的国民从食衣住行的日常生活训练和改进中,彻底做 到“明礼义,知廉耻,负责任,守纪律”。从而,达到团结民 ①《蒋总统集第1册·礼义廉耻的精义》 ②《蒋总统集第2册·新生活运动纲要》
贪 婪 放 浪 义 利 不 分 的 恶 习 , “ 惟 有 砥 之 以 廉 , 使 民 有 辨 别 真 正 是 非 的 智 慧 ” ; 要 救 中 国 目 前 怯 懦 苟 且 堕 落 消 沉 的 恶 习 , “ 惟 有 励 之 以 耻 , 使 民 能 有 感 激 效 命 牺 牲 奋 斗 的 勇 气 ” 。 ① 新 生 活 运 动 的 主 旨 又 是 什 么 呢 ? 蒋 介 石 认 为 , 新 生 活 运 动 是 我 全 体 国 民 的 生 活 革 命 , 以 最 简 单 而 最 急 切 的 方 法 , 涤 除 我 国 民 不 合 时 代 不 合 环 境 的 习 惯 , 使 趋 向 于 适 合 时 代 与 环 境 的 生 活 。 也 就 是 力 求 国 民 生 活 的 合 理 化 , 而 以 中 华 民 族 固 有 的 德 性 — — “ 礼 义 廉 耻 ” 为 基 本 准 则 。 那 么 , 新 生 活 运 动 的 内 容 又 是 什 么 呢 ? 蒋 介 石 把 内 容 分 为 新 生 活 运 动 的 规 律 和 “ 礼 义 廉 耻 ” 的 解 释 两 个 方 面 。 第 一 , 新 生 活 运 动 的 规 律 。 他 认 为 , 新 生 活 运 动 , 就 是 提 倡 “ 礼 义 廉 耻 ” 的 规 律 生 活 , 即 为 “ 以 ‘ 礼 义 廉 耻 ’ 之 素 行 , 习 之 于 日 常 生 活 — — ‘ 食 衣 住 行 ’ 四 事 之 中 , 故 ‘ 礼 义 廉 耻 ’ 者 , 乃 发 民 德 以 成 民 事 , 为 待 人 、 处 事 、 持 躬 、 接 物 之 中 心 规 律 ” 。 ② 为 此 , 违 反 这 规 律 的 , 无 论 是 个 人 、 国 家 和 民 族 , 没 有 不 失 败 不 灭 亡 的 。 第 二 , “ 礼 义 廉 耻 ” 的 解 释 。 他 说 , “ 礼 ” 是 规 规 矩 矩 的 态 度 , “ 义 ” 是 正 正 当 当 的 行 为 , “ 廉 ” 是 清 清 白 白 的 辨 别 ; “ 耻 ” 是 切 切 实 实 的 觉 悟 。 至 于 提 倡 新 生 活 运 动 的 意 义 , 蒋 介 石 明 确 指 出 , 就 是 要 使 全 居 的 国 民 从 食 衣 住 行 的 日 常 生 活 训 练 和 改 进 中 , 彻 底 做 到 “ 明 礼 义 , 知 廉 耻 , 负 责 任 , 守 纪 律 ” 。 从 而 , 达 到 团 结 民 1 4 中 国 近 代 法 律 思 想 史 ① ② 《 蒋 总 统 集 第 2 册 · 新 生 活 运 动 纲 要 》 。 《 蒋 总 统 集 第 1 册 · 礼 义 廉 耻 的 精 义 》
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 心、强固民力 不难看出,蒋介石积极提倡的新生活运动,是要以“礼 义廉耻”来限制束缚人民的手脚,麻痹革命人民的斗志,成 为在他统治下的服服贴贴的奴才。所以,这种新生活运动的 目的,是要配合他的军事围攻,来对人民进行蒙蔽和欺骗,妄 图借此来排斥马克思主义、剿灭共产党,以实行其国民党 党专政和抵制进步青年倾向革命。因此,遭到了广大人民的 坚决反对和无情唾弃。所以,新生活运动的成效,也就微乎 其微。蒋介石在新生活运动两周年纪念会上,便不得不承认 这一事实。他曾这样说:“我们自己检查的结果,知道我们的 进步很少,虽经两年之久,并没有达到我们预期的目的。兄 弟是新生活运动发起的一个人,……新生活运动推行不能迅 速,成效也不如预期,有负内外期望之殷切,自己实在惭 国民党的立法活动和所引起的论争 南京国民政府不仅提倡“礼义廉耻”以麻痹人民,而且 制订一系列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约法、宪法、诉讼法、法 院组织法、行政法及其关系法规等,统称《六法全书》,来惩 罚和约束人民。这些法律的制订,既反映了蒋介石集团的专 制独裁,代表了地主、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利益:也引起 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响。因而,体现了法律思想 上的激烈斗争。 ①《蒋总统集第1册·新生活运动第二期目的和工作要旨》
心 、 强 固 民 力 。 不 难 看 出 , 蒋 介 石 积 极 提 倡 的 新 生 活 运 动 , 是 要 以 “ 礼 义 廉 耻 ” 来 限 制 束 缚 人 民 的 手 脚 , 麻 痹 革 命 人 民 的 斗 志 , 成 为 在 他 统 治 下 的 服 服 贴 贴 的 奴 才 。 所 以 , 这 种 新 生 活 运 动 的 目 的 , 是 要 配 合 他 的 军 事 围 攻 , 来 对 人 民 进 行 蒙 蔽 和 欺 骗 , 妄 图 借 此 来 排 斥 马 克 思 主 义 、 剿 灭 共 产 党 , 以 实 行 其 国 民 党 一 党 专 政 和 抵 制 进 步 青 年 倾 向 革 命 。 因 此 , 遭 到 了 广 大 人 民 的 坚 决 反 对 和 无 情 唾 弃 。 所 以 , 新 生 活 运 动 的 成 效 , 也 就 微 乎 其 微 。 蒋 介 石 在 新 生 活 运 动 两 周 年 纪 念 会 上 , 便 不 得 不 承 认 这 一 事 实 。 他 曾 这 样 说 : “ 我 们 自 己 检 查 的 结 果 , 知 道 我 们 的 进 步 很 少 , 虽 经 两 年 之 久 , 并 没 有 达 到 我 们 预 期 的 目 的 。 兄 弟 是 新 生 活 运 动 发 起 的 一 个 人 , … … 新 生 活 运 动 推 行 不 能 迅 速 , 成 效 也 不 如 预 期 , 有 负 内 外 期 望 之 殷 切 , 自 己 实 在 惭 愧 。 ” ① 三 、 国 民 党 的 立 法 活 动 和 所 引 起 的 论 争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不 仅 提 倡 “ 礼 义 廉 耻 ” 以 麻 痹 人 民 , 而 且 制 订 一 系 列 的 法 律 如 刑 法 、 民 法 、 约 法 、 宪 法 、 诉 讼 法 、 法 院 组 织 法 、 行 政 法 及 其 关 系 法 规 等 , 统 称 《 六 法 全 书 》 , 来 惩 罚 和 约 束 人 民 。 这 些 法 律 的 制 订 , 既 反 映 了 蒋 介 石 集 团 的 专 制 独 裁 , 代 表 了 地 主 、 官 僚 、 买 办 资 产 阶 级 的 利 益 ; 也 引 起 了 社 会 各 界 和 人 民 群 众 的 强 烈 反 响 。 因 而 , 体 现 了 法 律 思 想 上 的 激 烈 斗 争 。 中 国 近 代 法 律 思 想 史 1 5 ① 《 蒋 总 统 集 第 1 册 · 新 生 活 运 动 第 二 期 目 的 和 工 作 要 旨 》
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 现就以刑法、民法、约法、宪草为例,略予说明,以见 当时立法运动中思想斗争的大概情形。 (一)《中华民国刑法》制定中的斗争和社会评议 1928年3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刑法》,是由当时的司法院 院长王宠惠根据《第二次刑法修正案》起草,并依照国民党 中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而成的 该《刑法》虽采用了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资本主义国家 的新立法例,但仍是维护半封建半殖民地统治的工具。它对 人民的行为进行限制,对人民的思想严加束缚,特别是反对 人民的革命活动。《刑法》的“内乱罪”、“妨害选举罪”、“妨 害秩序罪”、“窃盗罪”等,体现了对人民的迫害和惩罚。而 《刑法》的“妨害风化罪”、“妨害婚姻家庭罪”、“亵渎祀典及 侵害坟墓尸体罪”等,在一定程度上,仍反映了维护礼教及 对人民思想的束缚。这充分表明了《中华民国刑法》是代表 了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为了巩固半封建半殖民地统 治的 由于该《刑法》既要采用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最新立法 例,又要维护半封建半殖民地统治,所以在起草过程中产生 了不少的矛盾和分歧 王宠惠起草的《刑法草案》,虽有“通观本案全体,按之 学理,证之事实,均极匀当,洵为完善之刑法”的美称,但 也遭到了来自国民党中央统治集团内部的不少批评。徐元诰 伍朝枢在《审查刑法草案意见书》中,提出了二十二个方面 的意见,主要是家族制度方面,必须体现男女平等,以及强 调维护社会风化、加重强盗与海盗罪的刑罚
现 就 以 刑 法 、 民 法 、 约 法 、 宪 草 为 例 , 略 予 说 明 , 以 见 当 时 立 法 运 动 中 思 想 斗 争 的 大 概 情 形 。 ( 一 ) 《 中 华 民 国 刑 法 》 制 定 中 的 斗 争 和 社 会 评 议 1 9 2 8 年 3 月 公 布 的 《 中 华 民 国 刑 法 》 , 是 由 当 时 的 司 法 院 院 长 王 宠 惠 根 据 《 第 二 次 刑 法 修 正 案 》 起 草 , 并 依 照 国 民 党 中 央 审 查 意 见 进 行 修 改 而 成 的 。 该 《 刑 法 》 虽 采 用 了 资 产 阶 级 刑 法 原 则 和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的 新 立 法 例 , 但 仍 是 维 护 半 封 建 半 殖 民 地 统 治 的 工 具 。 它 对 人 民 的 行 为 进 行 限 制 , 对 人 民 的 思 想 严 加 束 缚 , 特 别 是 反 对 人 民 的 革 命 活 动 。 《 刑 法 》 的 “ 内 乱 罪 ” 、 “ 妨 害 选 举 罪 ” 、 “ 妨 害 秩 序 罪 ” 、 “ 窃 盗 罪 ” 等 , 体 现 了 对 人 民 的 迫 害 和 惩 罚 。 而 《 刑 法 》 的 “ 妨 害 风 化 罪 ” 、 “ 妨 害 婚 姻 家 庭 罪 ” 、 “ 亵 渎 祀 典 及 侵 害 坟 墓 尸 体 罪 ” 等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 仍 反 映 了 维 护 礼 教 及 对 人 民 思 想 的 束 缚 。 这 充 分 表 明 了 《 中 华 民 国 刑 法 》 是 代 表 了 大 地 主 、 大 资 产 阶 级 的 利 益 和 为 了 巩 固 半 封 建 半 殖 民 地 统 治 的 。 由 于 该 《 刑 法 》 既 要 采 用 资 产 阶 级 刑 法 原 则 和 最 新 立 法 例 , 又 要 维 护 半 封 建 半 殖 民 地 统 治 , 所 以 在 起 草 过 程 中 产 生 了 不 少 的 矛 盾 和 分 歧 。 王 宠 惠 起 草 的 《 刑 法 草 案 》 , 虽 有 “ 通 观 本 案 全 体 , 按 之 学 理 , 证 之 事 实 , 均 极 匀 当 , 洵 为 完 善 之 刑 法 ” 的 美 称 , 但 也 遭 到 了 来 自 国 民 党 中 央 统 治 集 团 内 部 的 不 少 批 评 。 徐 元 诰 、 伍 朝 枢 在 《 审 查 刑 法 草 案 意 见 书 》 中 , 提 出 了 二 十 二 个 方 面 的 意 见 , 主 要 是 家 族 制 度 方 面 , 必 须 体 现 男 女 平 等 , 以 及 强 调 维 护 社 会 风 化 、 加 重 强 盗 与 海 盗 罪 的 刑 罚 。 1 6 中 国 近 代 法 律 思 想 史
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 17 而法制局长王世杰的《修正刑法草案意见书》,对于亲属 范围、亲属尊卑亲疏关系、诬告论罪、奸淫年龄等规定,或 从王宠惠的草案,或从伍朝枢等审査案。如草案原文第十六 条,审查案曾加以改定,以符合男女平等原则。但王世杰的 修正意见书却认为,本条第一项应从草案原文,即“夫于妻 之父母及祖父母,以旁系尊亲属论”;而第二项“妻于夫之尊 亲属,从夫”,要改为“妻于夫之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及高祖 父母,与己之直系尊亲属同”。这实际上是否定了审查案体现 男女平等的原则。他自己也直言不讳地说:“此项条文,按之 男女平等之义,固有未合。然其重要之点,在于明定夫妻双 方尊亲属之范围。”也就是说,为了重视尊亲属范围,宁可 牺牲男女平等。 在这里,伍朝枢等以主张男女平等,来标榜国民党的所 谓民主自由;以强调社会风化、加重刑罚,来巩固国民党的 专制统治。而王世杰则公然反对男女平等而强调亲属范围,以 支持王宠惠草案原文。这是刑法制定过程中统治集团内部对 于刑法的不同意见和看法,但他们都是为了巩固以蒋介石为 首的国民党的专制统治 因此,经国民党中央第一百二十次常务会议议决通过而 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实际上包含了王宠惠、王世杰及伍 朝枢等三种意见。也所谓“刑法草案各条,……凡经伍朝枢 等审查案改定者,应依该审查案改正,其未经审查案改定者, 应照草案原文通过”。“刑法草案第180条、第240条、第241 ①王世杰:《修正刑法草案意见书》
而 法 制 局 长 王 世 杰 的 《 修 正 刑 法 草 案 意 见 书 》 , 对 于 亲 属 范 围 、 亲 属 尊 卑 亲 疏 关 系 、 诬 告 论 罪 、 奸 淫 年 龄 等 规 定 , 或 从 王 宠 惠 的 草 案 , 或 从 伍 朝 枢 等 审 查 案 。 如 草 案 原 文 第 十 六 条 , 审 查 案 曾 加 以 改 定 , 以 符 合 男 女 平 等 原 则 。 但 王 世 杰 的 修 正 意 见 书 却 认 为 , 本 条 第 一 项 应 从 草 案 原 文 , 即 “ 夫 于 妻 之 父 母 及 祖 父 母 , 以 旁 系 尊 亲 属 论 ” ; 而 第 二 项 “ 妻 于 夫 之 尊 亲 属 , 从 夫 ” , 要 改 为 “ 妻 于 夫 之 父 母 祖 父 母 曾 祖 父 母 及 高 祖 父 母 , 与 己 之 直 系 尊 亲 属 同 ” 。 这 实 际 上 是 否 定 了 审 查 案 体 现 男 女 平 等 的 原 则 。 他 自 己 也 直 言 不 讳 地 说 : “ 此 项 条 文 , 按 之 男 女 平 等 之 义 , 固 有 未 合 。 然 其 重 要 之 点 , 在 于 明 定 夫 妻 双 方 尊 亲 属 之 范 围 。 ” ① 也 就 是 说 , 为 了 重 视 尊 亲 属 范 围 , 宁 可 牺 牲 男 女 平 等 。 在 这 里 , 伍 朝 枢 等 以 主 张 男 女 平 等 , 来 标 榜 国 民 党 的 所 谓 民 主 自 由 ; 以 强 调 社 会 风 化 、 加 重 刑 罚 , 来 巩 固 国 民 党 的 专 制 统 治 。 而 王 世 杰 则 公 然 反 对 男 女 平 等 而 强 调 亲 属 范 围 , 以 支 持 王 宠 惠 草 案 原 文 。 这 是 刑 法 制 定 过 程 中 统 治 集 团 内 部 对 于 刑 法 的 不 同 意 见 和 看 法 , 但 他 们 都 是 为 了 巩 固 以 蒋 介 石 为 首 的 国 民 党 的 专 制 统 治 。 因 此 , 经 国 民 党 中 央 第 一 百 二 十 次 常 务 会 议 议 决 通 过 而 颁 布 的 《 中 华 民 国 刑 法 》 , 实 际 上 包 含 了 王 宠 惠 、 王 世 杰 及 伍 朝 枢 等 三 种 意 见 。 也 所 谓 “ 刑 法 草 案 各 条 , … … 凡 经 伍 朝 枢 等 审 查 案 改 定 者 , 应 依 该 审 查 案 改 正 , 其 未 经 审 查 案 改 定 者 , 应 照 草 案 原 文 通 过 ” 。 “ 刑 法 草 案 第 1 8 0 条 、 第 2 4 0 条 、 第 2 4 1 中 国 近 代 法 律 思 想 史 1 7 ① 王 世 杰 : 《 修 正 刑 法 草 案 意 见 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