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伙 第四节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 (三)合伙财产的保全 (7)份额出质的限制。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 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acolor.net/bbs
http://www.acolor.net/bbs 第六章 合 伙 二、合伙财产 (三)合伙财产的保全 (7)份额出质的限制。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 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章 合 伙 第四节 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财产
第六章合伙 第五节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的概念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 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 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的主体是合伙,履行 债务的担保或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和 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 合伙人以个人名义所为行为产生的债务与合伙和其 他合伙人无关,不是合伙债务,而是合伙人个人债务, 合伙人应以其个人的名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承担 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合伙中享有的 财产份额为限。 http://ww.acolor.net/bbs
http://www.acolor.net/bbs 第六章 合 伙 一、合伙债务的概念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 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 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的主体是合伙,履行 债务的担保或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和 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 合伙人以个人名义所为行为产生的债务与合伙和其 他合伙人无关,不是合伙债务,而是合伙人个人债务, 合伙人应以其个人的名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承担 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合伙中享有的 财产份额为限。 第六章 合 伙 第五节 合伙的债务承担
第六章合伙 第五节合伙的债务承担 、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 偿其个人所负的债务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 中分取的效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6章\关于合伙债务偿还,doc http://ww.acolor.net/bbs
http://www.acolor.net/bbs 第六章 合 伙 二、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 偿其个人所负的债务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 中分取的效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6章\关于合伙债务偿还.doc 第六章 合 伙 第五节 合伙的债务承担
第六章合伙 第五节合伙的债务承担 二、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问题 但是,如果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与合伙的债务同时 存在,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和合伙的债权人都要求以合 伙人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来满足自 己的债权,或法人合伙在破产程序中偿还不同债务时, 必须涉及承担债务的顺序问题。 http://ww.acolor.net/bbs
http://www.acolor.net/bbs 第六章 合 伙 二、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问题 但是,如果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与合伙的债务同时 存在,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和合伙的债权人都要求以合 伙人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来满足自 己的债权,或法人合伙在破产程序中偿还不同债务时, 必须涉及承担债务的顺序问题。 第六章 合 伙 第五节 合伙的债务承担
第六章合伙 第五节合伙的债务承担 二、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对此问题未作规 定。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立法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 两种立法例: 是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渣偿 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英美等国家 伙法,大都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 二是并存债权原则。即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 偿,不定部分,与合秋人个人愤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 共同受偿。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采此原则。我国现行立法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双重优先权原则,但是在司法解释中 我国草已经采用了这一原则。 http://ww.acolor.net/bbs
http://www.acolor.net/bbs 第六章 合 伙 二、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对此问题未作规 定。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立法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 两种立法例: 一是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 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英美等国家的 合伙法,大都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 二是并存债权原则。即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 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共同受偿。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采此原则。我国现行立法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双重优先权原则,但是在司法解释中, 我国早巳经采用了这一原则。 第六章 合 伙 第五节 合伙的债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