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 1993 年 10 月起,原、被告双方每年都签订一份财产保险合同。1998 年 10 月 6 日, 双方又签订一份制式财产保险合同,除制式合同格式条款外,又约定:被告对原告价值总计 为 261960 元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承保,原告应交保险费为 13273.44 元,保险责任期限自 1998 年 10 月 11 日零时起至 1999 年 10 月 10 日 24 时止;特别声明:发生保险事故时,原告未 按约定交付保险费,被告不负赔偿责任;特别约定:按去年保单续转,保费到账生效。同年 11 月 16 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费 13273.4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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