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问题 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缘关系,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 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 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 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 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 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 的合理要求。”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 务
2、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问题 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缘关系,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 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 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 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 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 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 的合理要求。”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 务
3、离婚后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 决。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3、离婚时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 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 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
3、离婚后财产处理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 决。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3、离婚时,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 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 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一方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 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 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一方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 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 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1 王某与武某于1994年3月登记离婚,同年7月 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 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王某向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离婚。问:法院应否受理王某起 诉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
[案例]1 王某与武某于1994年3月登记离婚,同年7月 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 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王某向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离婚。问:法院应否受理王某起 诉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