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岩棉制品的纤维平均直径不得大于5.5um,粒径大于0.25mm的渣球含量不得大于6.0%,有机物含量不得大于4.0%,管壳有机物含量不得大于5.0%,宜采用增水型制品。当有防水要求时,其制品质量吸湿率不应大于1.0%,增水率不应小于98%。岩棉制品的酸度系数不应低于1.6。2矿渣棉制品的纤维平均直径不得大于6.5um,粒径大于0.25mm的渣球含量不得大于8.0%,有机物含量不得大于4.0%,管壳有机物含量不得大于5.0%,宜采用增水型制品。当有防水要求时,其制品质量吸湿率不应大于4.0%,增水率不应小于98%。3玻璃棉制品纤维平均直径不得大于7.0um,粒径大于0.25mm的渣球含量不得大于0.2%,有机物含量不得大于4.0%,管壳有机物含量不得大于5.0%。当有防水要求时,其制品的质量吸湿率不应大于3.0%,增水率不应小于98%。4硅酸铝棉制品中,粒径大于0.21mm的渣球含量不得大于18%。当选用含粘结剂的硅酸铝棉制品时,宜采用增水型制品,其抗拉强度应大于0.05MPa。当有防水要求时,其制品质量吸湿率不应大于4.0%,增水率不应小于98%,硅酸铝针刺毯的抗拉强度应大于0.035MPa。5硅酸镁纤维毯中,粒径大于0.21mm的渣球含量不得大于16%,抗拉强度应大于0.04MPa。6硅酸钙制品应采用无石棉含耐高温纤维的制品,质量含湿率不得大于7.5%,抗压强度不得小于0.6MPa,抗折强度不得小于0.3MPa,线收缩率不得大于2.0%。7复合硅酸盐制品宜采用增水型,质量含湿率不应大于2.0%,增水率不应小于98%,毡的压缩回弹率不得小于70%。8泡沫玻璃制品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0.8MPa,抗折强度不得小于0.4MPa,体积吸水率不得大于0.5%,水蒸气透湿系数不得大于5×10-11g/(Pa·m·s)。.8
9聚异氰腺酸酯(PIR)泡沫制品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0.22MPa,闭孔率不得小于90%,体积吸水率不得大于4.0%。水蒸气透湿系数不得大于5.8×10-g/Pa·m·s)。10聚氨酯(PUR)泡沫制品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0.2MPa,闭孔率不得小于90%,体积吸水率不得大于5.0%。水蒸气透湿系数不得大于6.5×10-g/(Pa.m·s)。11柔性泡沫橡塑制品的体积吸水率不得大于0.2%,水蒸气透湿系数不得大于1.3×10-1°g/(Pa·m·s),轴向弯曲应无裂缝。4.1.5高密度聚异氰脲酸酯(HDPIR)硬质保冷垫块材料的闭孔率不得小于90%,体积吸水率不得大于4.0%,水蒸气透湿系数不得大于5.8×10-g/(Pa·m·s)。不同品种高密度聚异氰脲酸酯垫块的主要性能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4.1.6绝热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被绝热设备或管道表面温度大于100℃时,应选择不低于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中规定的A2级材料。2被绝热设备或管道表面温度小于或等于100℃时,应选择不低于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38624中规定的C级材料,当选择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中规定的B级和C级材料时,氧指数不应小于30%。4.1.7用于与奥氏体不锈钢表面接触的绝热材料,其氟化物、氟化物、硅酸根、钠离子的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覆盖奥氏体不锈钢用绝热材料规范》GB/T17393的有关规定,其浸出液的PH值在25℃应为7.0~11.0。4.1.8用于覆盖铝、铜、钢材的矿物纤维类绝热材料,应按国家标准《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T11835的有关规定试验并判定,对照样的秩和不应小于21。4.1.9岩棉、矿渣棉、玻璃棉和含粘结剂的硅酸铝棉制品应提供.9
高于工况使用温度至少100℃的最高使用温度评估报告,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绝热材料最高使用温度的评估方法》GB/T17430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定依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T11835和《绝热用玻璃棉及其制品》GB/T13350的有关规定判定,不合格者不得使用。4.1.10绝热层材料应选择能提供具有最高或最低使用温度、燃烧性能、腐蚀性及耐蚀性、防潮性能、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化学稳定性、热稳定性指标的产品。对硬质绝热材料尚应提供材料的线膨胀系数或线收缩率数据。4.2防潮层材料性能要求4.2.1防潮层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抗蒸气渗透性、防水性和防潮性,且其吸水率不大于1.0%的材料。4.2.2防潮层材料必须阻燃,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4.2.3防潮层材料应选用化学性能稳定、无毒且耐腐蚀的材料,并不得对绝热层材料和保护层材料产生腐蚀或溶解作用。4.2.4防潮层材料应选择安全使用温度范围大,夏季不软化、不起泡和不流消的材料,且在冬季用不脆化、不开裂和不脱落的材料。4.2.5涂抹型防潮层材料,20℃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5MPa,其软化温度不应低于65℃,挥发物不得大于30%。4.2.6包捆型防潮层材料的拉伸强度不应低于10.0MPa,断裂伸长率不应低于10%。4.3保护层材料性能要求4.3.1保护层材料应具有防水、防潮、抗大气腐蚀、化学稳定性好等性能,并不得对防潮层材料或绝热层材料产生腐蚀或溶解作用。4.3.2保护层应选择机械强度高,且在使用环境下不软化、不脆裂和抗老化的材料。.10
4.3.3保护层材料应采用不低于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中规定的C级材料。4.3.4对贮存或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及管道,以及与其邻近的管道,其保护层必须采用不低于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中规定的A2级材料。4.4粘结剂、密封胶和耐磨剂的性能要求4.4.1粘结剂应根据保冷材料的性能以及使用温度选择,保冷采用的粘结剂应在使用的低温范围内保持粘结性能,粘结强度在常温时应大于0.15MPa,软化温度应大于65℃。泡沫玻璃宜采用弹性粘结剂或密封胶,在一196℃时的粘结强度应大于0.05MPa。4.4.2采用的粘结剂、密封胶和耐磨剂不应对金属壁产生腐蚀及引起保冷材料溶解。在由于温度变化引起伸缩或振动情况下,耐磨剂应能防止泡沫玻璃因自身或与金属相互摩擦而受损。4.4.3粘结剂、密封胶应选择固化时间短、具有密封性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开裂的产品。11
5绝热计算5.1保温计算5.1.1保温计算应根据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分析选择保温计算公式,并应按本规范第5.8节规定确定计算参数。当无特殊工艺要求时,保温的厚度应采用“经济厚度”法计算,经济厚度偏小以致散热损失量超过本规范附录B中最大允许热损失量时,应采用最大允许热损失量下的保温厚度,且保温结构外表面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环境温度低于或等于25℃时,设备及管道保温结构外表面温度不应超过50℃。2环境温度高于25℃时,设备及管道保温结构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环境温度25℃。5.1.2防止人身遵受烫伤的部位,其保温层厚度应按表面温度法计算,且保温层外表面的温度不得大于60℃。5.1.3当需要延迟冻结、凝固和结晶的时间及控制物料温降时,其保温厚度应按热平衡方法计算。5.2保冷计算5.2.1保冷计算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保冷计算参数。当无特殊工艺要求时,保冷厚度应采用本规范公式(5.3.3-1)计算,双层时应采用本规范公式(5.3.4-1)计算,并应用经济厚度调整。5.2.2用经济厚度计算的保冷厚度应用防结露厚度校核。5.3绝热层厚度计算5.3.1圆筒型绝热层厚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