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民法的概念 民法 1、财产关系的特点 (1)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平等原则 (2)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诚信原则 (3)一般是等价有偿的—公平原则 节目录 退出
(1) 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 平等原则 (2)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 —— 诚信原则 (3) 一般是等价有偿的 —— 公平原则 第三讲 一、民 法 的 概 念 民 法 1、财产关系的特点
第三讲 民法的概念 民法 2、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与人身不可分 (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节目录 退出
2、 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与人身不可分 (2) 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第三讲 民 法 一、民 法 的 概 念
第三讲 民法的概念 民法 (二)规范意义上的民法 1、民法通则 2、物权法(待定)。 3、债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 《专利法》等。 5、有关继承的法律 节目录 退出
(二)规范意义上的民法 1、民法通则。 2、物权法(待定)。 3、债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 《专利法》等。 5、有关继承的法律。 第三讲 一、民 法 的 概 念 民 法
第三讲 民法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他人以诚 相待,不为欺诈行为。 信用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 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毁约。 公平、诚实、信用是以当事人的主观善意为前提和基准的。 善意就是主观上不存在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以应有的注意程 度防止损害他人的利益 节目录 一出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诚实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他人以诚 相待,不为欺诈行为。 信用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 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毁约。 公平、诚实、信用是以当事人的主观善意为前提和基准的。 善意就是主观上不存在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以应有的注意程 度防止损害他人的利益。 第三讲 民 法
第三讲 民法 公平原 公平反映了人们对待相互利益关系的一种态度。具体讲, 它是一种讲求利益均衡的中庸之道,即:“于利益不自取太 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于人太多。” (亚里士多德语) 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应机会均等、互利互惠、兼顾双方 利益,反对利用自己的优越地位或暴力手段以强凌弱、欺行 霸市或乘人之危、强取豪夺,取得不公平利益。 节目录 退出
公 平 原 则 公平反映了人们对待相互利益关系的一种态度。具体讲, 它是一种讲求利益均衡的中庸之道,即:“于利益不自取太 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于人太多。” (亚里士多德语) 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应机会均等、互利互惠、兼顾双方 利益,反对利用自己的优越地位或暴力手段以强凌弱、欺行 霸市或乘人之危、强取豪夺,取得不公平利益。 第三讲 民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