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破产程序 ■破产,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根据 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 理清算,按一定比例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债权人,从而终 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破产制度由两部分组 成,其一是《企业破产法》(试行),其二是《民事诉讼法》 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前者适用于国有企业法人破 后者适用于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不具备法人资格 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合伙组织不存在 破产问题
第二十章 破产程序 ◼ 破产,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根据 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 理清算,按一定比例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债权人,从而终 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破产制度由两部分组 成,其一是《企业破产法》(试行),其二是《民事诉讼法》 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前者适用于国有企业法人破 产,后者适用于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不具备法人资格 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合伙组织不存在 破产问题
破产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是企 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破产条件, 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破产的条件 ◼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是企 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破产条件, 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 住所地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 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企业是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 其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企业是地区(含 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其破 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纳人国家计划调整的 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另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由下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破产案件,也可以将本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 交下级法院审理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 住所地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 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 企业是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 其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企业是地区(含 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其破产 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纳人国家计划调整的 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 另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由下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破产案件,也可以将本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 交下级法院审理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如果债权人申请债务人 破产,债务人对债权提岀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债权人向有管辖 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首先确认债权。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 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交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 件 对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 的,或者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债权人借申请破产毁 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受理 破产申请后才发现上述问题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申请人对上 述两种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三、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 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如果债权人申请债务人 破产,债务人对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债权人向有管辖 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首先确认债权。 ◼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 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交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 件。 ◼ 对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 的,或者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债权人借申请破产毁 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受理 破产申请后才发现上述问题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申请人对上 述两种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作好以下工作: 1)组成合议庭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2)中止对债务人的其他执行程序 (3)通知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 ■(④4)如果企业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 又不能立即宣告破产,成立清算组,可先成立 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的职责参见《破产规 定》第18条。 ■至于涉及债务人的正在审理的案件如何处理, 见《破产规定》第19、20条
三、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作好以下工作: ◼ (1)组成合议庭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 (2)中止对债务人的其他执行程序; ◼ (3)通知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 ◼ (4)如果企业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 又不能立即宣告破产,成立清算组,可先成立 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的职责参见《破产规 定》第18条。 ◼ 至于涉及债务人的正在审理的案件如何处理, 见《破产规定》第19、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