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以下法院审理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 院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由以下法院审理: ◼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 院; ◼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 ◼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
1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 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20条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申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21条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最 高人民法院管辖
◼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 ◼ 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民诉法第20条 ◼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民诉法第21条 ◼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最 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节地域管辖 地城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地城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一般地城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般地城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 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地坷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 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二、一般地域管辖 ◼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 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 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 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 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 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 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 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 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 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城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 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 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 系的诉讼。 ◼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三、特殊地域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 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 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