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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2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序号 财政事权 主要内容和职责 支出责任 一、公路领域 ( 一) 中央财政事权 1 国道 中央承担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 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国家高速公路中由中央负责部分的建设和管理, 普通国道中由中央负责部分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职责 中央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中 相应支出,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和 管理中由中央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 2 界河桥梁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 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委托地方实施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3 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 运输管理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 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委托地方实施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4 公路领域中央履职能 力建设 公路领域中央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 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国家 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开展国际合作等事项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 二) 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 5 国家级口岸公路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 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实施 中央与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 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 装备物资储备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实施 中央与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三) 省级财政事权 7 国家高速公路 省级承担国家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 体组织实施 省级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建设、运营中由 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 8 普通国道 省级承担除由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省级 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 省级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 运营和应急处置中由省级负责事项的 相应支出 9 省道 省级承担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 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省级高速公路中由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和管理, 普通省道中由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等职责 省级承担省级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中 相应支出,承担省级负责实施的省级高 速公路建设的相应支出,承担普通省道 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 由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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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2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序号 财政事权 主要内容和职责 支出责任 10 公路领域省级履职能 力建设 公路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省内相关政策法规及 地方标准制定,全省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 公共服务等事项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 四) 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11 道路运输管理 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以下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 施 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五) 省以下财政事权 12 国家高速公路 省以下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职责 省以下承担超出项目概算批复金额的 征地拆迁费 13 普通国道 省以下承担除由中央、省级负责部分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 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 省以下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 运营和应急处置中除中央支出、省级支 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14 省道 省以下承担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 应急处置除省级承担外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 省以下负责筹集省级高速公路建设中 除省级财政出资以外的其余资金,承担 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 急处置中除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15 农村公路、道路运输 站场 省以下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 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16 公路领域省以下履职 能力建设 公路领域省以下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 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二、水路领域 ( 一) 中央财政事权 1 长江干线航道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 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2 西江航运干线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 体执行事项视改革进展情况,逐步由中央实施;在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现行管 理体制执行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3 国境、国际通航河流 航道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包括航运管理)、 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或委托地方实施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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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2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序号 财政事权 主要内容和职责 支出责任 4 中央管理水域水上安 全监管和应急救助打 捞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5 水路领域中央履职能 力建设 水路领域中央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 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国家 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开展国际合作等事项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 二) 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6 内河高等级航道(长 江干线航道除外)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 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实施 中央、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 同承担支出责任 7 水上搜救 中央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 实施。发挥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跨区调度的优势,发挥省以下政府组织能力强、 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共同履行好水上搜救方面的相关职责 中央、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 同承担支出责任 8 水运绿色发展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与省以下 共同实施 中央、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 同承担支出责任 ( 三) 省级财政事权 9 省管其他内河航道 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 体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实施或由省级委托省以下实施 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10 水路领域省级履职能 力建设 水路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省内相关政策法规及 地方标准制定,全省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 公共服务等事项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 四) 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11 省以下管其他内河航 道、内河港口公共锚 地 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以下承担建设、养护、管理、 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五) 省以下财政事权 12 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 省以下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 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13 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 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 省以下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14 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 施 省以下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 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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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2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序号 财政事权 主要内容和职责 支出责任 15 水路领域省以下履职 能力建设 水路领域省以下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行业 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 三、铁路领域 ( 一) 中央财政事权 1 宏观管理 中央承担全国铁路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路网统一调度和管理等 职责 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2 由中央决策的铁路公 益性运输 中央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3 其他事项 中央承担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铁路运输调度指挥,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 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的安全保卫,铁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铁路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编制,交通卫生检疫等公共卫生管理,铁路行业科技创新等职责 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4 铁路领域中央履职能 力建设 铁路领域中央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 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国家 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开展国际合作等事项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 二) 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5 干线铁路 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承担干线铁路的组织 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其中干线铁路的运 营管理由中央企业负责实施 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 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三) 省级财政事权 6 由省级决策的铁路公 益性运输 省级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实施或由省级委托中央企业实 施 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7 铁路领域省级履职能 力建设 铁路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省内相关政策法规及 地方标准制定,全省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 公共服务等事项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 四) 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8 域际铁路、支线铁路 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实施, 或委托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实施 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承担 支出责任 ( 五) 省以下财政事权 9 市域(郊)铁路、铁 路专用线 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以下实施或由省以下委托中央企业、 省属企业实施 省以下承担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