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国家韭设需用国有、公有士地,应该按 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核拨,并且向群众 进行解释。 拨用农民耕种的国有、公有土.地的时候,可以根据他 们的生活情况,出用地单位给以适当补助。对地上附着 物、农作物的补偿和对原耕种这些土地的农民的安置,分 别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拨用国家机关、部队、企业、学校、人民闭体等单位正 使用着的国有、公有土地的时候,对原使用单位迁建所必 需的房屋和地基等问题,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会 同申请用地单位和原使用单位,本着紧缩用地、用房和节 省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协商处理。原使用单位能够自行 解决的,尽量自行解决;原使用单位无法自行解决的,尽 量采取互换、调剂办法解决,无法互换、调剂的,由申请用 地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儿条原米依箠公有土地收入兴办的公益事 业,在这项土地被拨用后,仍须续办而经费无着的,·应该 由出地人民委员会按照事业的性质分别在主管部]的事 业经费内开支;妍果无法开支,应该及时报请上级人民委 员会解决。 第二十条公私合营企业、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 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用地以及群众自办的公益事业用 地,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获得批 准后,援用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和用地单位的上 14
级机关,应该对已经钲用的土地的使用情况,经常进行监 督检查。如果发现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的 规定浪费土地利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应该及时予以到 正,情节严重的,应该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征而不用 多余的上地,在不妨碍建设用途的情况下,必须及时 收回。 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应该将征用土地的情况和问 题,定期综合上报。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 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 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 况,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地区征用土地的 办法;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变通办理。 根据国务院文件刊印 注释 〔1〕《国家建设征用上地办法》,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五日政 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十二月五日政务院公布 施行,已收入本书第四册。.一九五七年十月十八日国务院全体会 议第五十八次会议对此《办法》进行了修正,经一九五八年一月六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批准,同日由国务 院公布施行。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户口登记条例 (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 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 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的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丁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 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 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 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 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 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伯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16
登沁。 :往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魂彼军人的户口, 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1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箔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 让: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口登记机关办理户 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门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 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 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其有证明公民牙 份的效力。 第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 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 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 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若分别立户。 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据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 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 记。 弃跌,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17
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个月以 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死亡登记,注销户山。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往 地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 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 应当时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 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 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正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 用证明,学校的录取正明,或者城市户T登记机关的准 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迎迁出手 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区 公安机关批谁。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 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往地户口登记机关 申报迁山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 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还移,从到达正入地的时候起,城 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蕾户主持迁移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