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利益与法律概说 一、利益与法律概说 利益,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主要就是立足于人与人之 间的利益抗衡,通过他律”来实现的。法律正是在对利益的控制过程中,展示其生命力, 表明其自身的地位。 (一)定义 利益( interest),本意为利息",原被用来表示债权人对利息要求的正当性。后来, 利益作为个人与社会的一种关系体现,日益得到广泛的应用。 (二)源流 1、古希腊罗马时代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思想家和法学家们就已注意到法律和利益的关系。亚里士多 德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的任务是为自由公民的共同利益服务。罗马法学 家们认为,法律用以确定权利,保护权利,权利乃法律所确定保护的利益。乌尔比安 ( Ulpianus,约160-228)所提出的著名的公、私法划分理论,也是以利益为标准的 2、近代 到17世纪初的古典自然法学创立阶段,荷兰的格老秀斯( Hugo Grotius,1583-1645) 在1622到1624年间完成的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中,也从利益角度定义国际法。在 18世纪,利益被有些人视为社会生活的核心概念。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 Helvetius, 1715-1771)系统论述了利益规律问题。总之,一切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 现象,都可以从利益那里得到解释。作为社会生活的基础,利益是社会生活中唯一、普 遍起作用的社会发展动力和社会矛盾根源 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 eremy Bentham,1748-1832)提出:法律一般的 和最终的目的,不过是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而已。边沁不仅主张善即是一般幸福,而且 主张每个人总是追求他所认为的幸福。所以,立法者的职责是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 间造成调和。他提倡个人利益第一,虽然个人利益应与公共利益统一,但真实存在的还 是个人利益。 德国法学家耶林( 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继承了边沁的功利主义传统。 他同边沁的区别在于,不着重强调个人利益,而强调社会利益或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 结合,力求平衡个人原则与功利原则,他的社会利益说则直接构成了利益法学的思想 渊源
第一节 利益与法律概说 一、利益与法律概说 利益,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主要就是立足于人与人之 间的利益抗衡,通过“他律”来实现的。法律正是在对利益的控制过程中,展示其生命力, 表明其自身的地位。 (一)定义 利益(interest),本意为“利息”,原被用来表示债权人对利息要求的正当性。后来, 利益作为个人与社会的一种关系体现,日益得到广泛的应用。 (二)源流 1、古希腊罗马时代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思想家和法学家们就已注意到法律和利益的关系。亚里士多 德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的任务是为自由公民的共同利益服务。罗马法学 家们认为,法律用以确定权利,保护权利,权利乃法律所确定保护的利益。乌尔比安 ( Ulpianus, 约 160-228) 所提出的著名的公、私法划分理论,也是以利益为标准的。 2、近代 到 17 世纪初的古典自然法学创立阶段,荷兰的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 在 1622 到 1624 年间完成的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中,也从利益角度定义国际法。 在 18 世纪,利益被有些人视为社会生活的核心概念。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Helvetius , 1715-1771)系统论述了利益规律问题。总之,一切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 现象,都可以从利益那里得到解释。作为社会生活的基础,利益是社会生活中唯一、普 遍起作用的社会发展动力和社会矛盾根源。 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 , 1748-1832)提出:法律一般的 和最终的目的,不过是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而已。边沁不仅主张善即是一般幸福,而且 主张每个人总是追求他所认为的幸福。所以,立法者的职责是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 间造成调和。他提倡个人利益第一,虽然个人利益应与公共利益统一,但真实存在的还 是个人利益。 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继承了边沁的功利主义传统。 他同边沁的区别在于,不着重强调个人利益,而强调社会利益或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 结合,力求平衡个人原则与功利原则,他的“社会利益”说则直接构成了利益法学的思想 渊源
!同学们请注意:利益法学派以集中研究利益而得名 和耶林同时代的马克思,早在1842就初步认识到:现实中到处存在着相互对立的公平 观和权利观,因而,仅仅用抽象的理性法观念已不能很好地认识现实中的国家和法律。 马恩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 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马克思在转向唯物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过程中,是以物质利益问 题为转变契机的。正是通过对现实利益问题的研究,他才逐步确立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范畴,从而正确地解决了利益的本质和历史作用问题。他还认为: 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完成,即由这一阶级夺取 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 19世纪后半期到20世纪前半期的另一位跨世纪的德国法学家赫克( Philip Heck, 1858-1943)提出,法律不仅是一个逻辑结构,而且是各种利益的平衡。他在对概念 主义法学抨击的同时接受了耶林的思想,并形成独立的新学派一一利益法学派。 3、现代 在20世纪,社会法学派专门对利益问题进行研究。庞德认为,法律的功能在于调节、 调和与调解各种错杂和冲突的利益,…以便使各种利益中大部分或我们文化中最重要 的利益得到满足,而使其他的利益最少的牺牲。庞德把利益分为三大类:个人利益、公 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节法律的利益调控机制 法律对社会的控制离不开对利益的调整,而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主要又是通过将 利益要求转化为一定权利(权利主张、自由、特权、权力),并把它们及相对的义务归 诸于法律主体,以及通过设置权利和义务的补救办法--惩罚、赔偿等来实现的。法律 对利益的调整机制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和重整利益格局。 表达利益要求 (一)、法律的产生是调节利益的需要 法律是为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的变化和发展根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发 展,归根到底根源于人们利益要求的变化和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规律是法律的基 础,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 (二)、法律对多元利益的调节 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法律并不创造或发 明利益,而只是对于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加以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认或者拒绝。这
!同学们请注意:利益法学派以集中研究利益而得名。 和耶林同时代的马克思,早在 1842 就初步认识到:现实中到处存在着相互对立的公平 观和权利观,因而,仅仅用抽象的理性法观念已不能很好地认识现实中的国家和法律。 马恩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 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马克思在转向唯物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过程中,是以物质利益问 题为转变契机的。正是通过对现实利益问题的研究,他才逐步确立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范畴,从而正确地解决了利益的本质和历史作用问题。他还认为: 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完成,即由这一阶级夺取 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 19 世纪后半期到 20 世纪前半期的另一位跨世纪的德国法学家赫克( Philip Heck , 1858-1943)提出,法律不仅是一个逻辑结构,而且是各种利益的平衡。他在对概念 主义法学抨击的同时接受了耶林的思想,并形成独立的新学派——利益法学派。 3、现代 在 20 世纪,社会法学派专门对利益问题进行研究。庞德认为,法律的功能在于调节、 调和与调解各种错杂和冲突的利益,……以便使各种利益中大部分或我们文化中最重要 的利益得到满足,而使其他的利益最少的牺牲。庞德把利益分为三大类:个人利益、公 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节 法律的利益调控机制 法律对社会的控制离不开对利益的调整,而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主要又是通过将 利益要求转化为一定权利(权利主张、自由、特权、权力),并把它们及相对的义务归 诸于法律主体,以及通过设置权利和义务的补救办法---惩罚、赔偿等来实现的。法律 对利益的调整机制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和重整利益格局。 一、 表达利益要求 (一)、法律的产生是调节利益的需要 法律是为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的变化和发展根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发 展,归根到底根源于人们利益要求的变化和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规律是法律的基 础,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 (二)、法律对多元利益的调节 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法律并不创造或发 明利益,而只是对于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加以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认或者拒绝。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