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义务的种类 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积极行动来履行的义务。它有以下几个显著特 点:其一,有明确的义务对象,它总是对特定主体积极做出某种行为。其二,履行义务 的行为往往具有给付性质,即义务人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其三,履行义务的内容不仅 是有某种行为,而且还包括行为的质量和方式。必须作为的义务是法律义务的主要形式 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为自由和合法利益之事的义 务。它的主要特点是:它的履行方式必须是义务人采取消极态度,即不干预、不阻止 该义务的不履行同样带来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指法律权利一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二者共同处 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首先,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 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其次,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 利之时都对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社会生活中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生活中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 是基本对等的。第二,在有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 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并不是自有法律以来就存在。 、功能发挥中的互动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功能上的互动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义务的履行促进法律 权利的实现。第二,法律权利的享有也有助于法律义务积极履行。法律权利对法律义务 的促进主要表现在:有助于增强义务主体的责任感;有助于促进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的 相互尊重。第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互动关系还表现在某些特定的权利、义务的相 互转化。 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1权利本位论:第一,它是V法以(应当以)权利为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称。第二, 它概括地表述了权利为重心的现代法律制度特征。第三,它表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特殊关 系。第四,它代表了一种平等、横向的利益关系。第五,它反映了法律从义务本位向权 利本位的历史演进
二、法律义务的种类 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积极行动来履行的义务。它有以下几个显著特 点:其一,有明确的义务对象,它总是对特定主体积极做出某种行为。其二,履行义务 的行为往往具有给付性质,即义务人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其三,履行义务的内容不仅 是有某种行为,而且还包括行为的质量和方式。必须作为的义务是法律义务的主要形式。 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为自由和合法利益之事的义 务。它的主要特点是:它的履行方式必须是义务人采取消极态度,即不干预、不阻止。 该义务的不履行同样带来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指法律权利一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二者共同处 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首先,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 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其次,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 利之时都对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社会生活中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生活中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 是基本对等的。第二,在有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 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并不是自有法律以来就存在。 三、功能发挥中的互动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功能上的互动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义务的履行促进法律 权利的实现。第二,法律权利的享有也有助于法律义务积极履行。法律权利对法律义务 的促进主要表现在:有助于增强义务主体的责任感;有助于促进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的 相互尊重。第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互动关系还表现在某些特定的权利、义务的相 互转化。 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1.权利本位论:第一,它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称。第二, 它概括地表述了权利为重心的现代法律制度特征。第三,它表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特殊关 系。第四,它代表了一种平等、横向的利益关系。第五,它反映了法律从义务本位向权 利本位的历史演进
2.义务重心论:首先,禁忌、义务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有序化的标志。其次,人 类最初的法律规则主要由义务性规范构成。第三,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义务是第一性 的。从实效上讲,义务更重要,法律的重心在于约束,权利要以义务来保障。法律首先 要稳定秩序,为此必须平均分配义务,由于义务以明确的语义指明人们必须为的事项和 不为的禁区,因此,它为人们遵守、执行法律提供比权利更多的信息条件 3权利义务并重论:第一,权利义务的一致关系决定了权利义务并重。第二,权利义务 并重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条件。第三,权利本位的一些弊端也说明应该强调权利义务并重。 我们认为,权利本位论更容易被人们接受。因为中国社会有两个方面的重要现实支持了 权利本位。一是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因为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主要是设定权利和 保障权利。二是人权受到国家、社会的普遍关注。法律权利就是人权在法律中的表现 虽然人权并不能完全转化为法律权利,但是重视法律权利无疑反映了对人权的尊重。加 之,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权利地位的考虑,从当代中国社会的现实和发展目标的要求 来看,权利本位是值得倡导的 第三章法律与语言 第一节语言对法律的意义 语言是法律的载体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都是体现立法者的意志或者说立法者的思想,这种意志 和思想的形成必须借助于语言这个工具,它的表达同样离不开语言这个物质外壳。 从语言的角度看,成文法(制定法)和不成文法,本质上都是体现一种社会规范,而任 何一种社会规范表达出来仍然是语言。 从根本上说,法律作为一种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必须是以语言形式存在,如果不 运用语言这个工具作为载体,法律就得不到表达 语言是法律思维的工具 法律思维是人们在法律活动中形成的、在法律规范以及法律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 合、判断、推理、解释、论证的过程,是人类在法律领域的一种理性思维活动,然而法 律思维过程的形成和结果的获得,必须依赖于和借助于语言,这就是说,语言是法律思 维的工具。 法律思维本质上具有社会性,这种社会性只有通过语言这个工具才能体现
2.义务重心论:首先,禁忌、义务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有序化的标志。其次,人 类最初的法律规则主要由义务性规范构成。第三,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义务是第一性 的。从实效上讲,义务更重要,法律的重心在于约束,权利要以义务来保障。法律首先 要稳定秩序,为此必须平均分配义务,由于义务以明确的语义指明人们必须为的事项和 不为的禁区,因此,它为人们遵守、执行法律提供比权利更多的信息条件。 3.权利义务并重论:第一,权利义务的一致关系决定了权利义务并重。第二,权利义务 并重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条件。第三,权利本位的一些弊端也说明应该强调权利义务并重。 我们认为,权利本位论更容易被人们接受。因为中国社会有两个方面的重要现实支持了 权利本位。一是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因为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主要是设定权利和 保障权利。二是人权受到国家、社会的普遍关注。法律权利就是人权在法律中的表现。 虽然人权并不能完全转化为法律权利,但是重视法律权利无疑反映了对人权的尊重。加 之,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权利地位的考虑,从当代中国社会的现实和发展目标的要求 来看,权利本位是值得倡导的。 第三章 法律与语言 第一节 语言对法律的意义 一、语言是法律的载体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都是体现立法者的意志或者说立法者的思想,这种意志 和思想的形成必须借助于语言这个工具,它的表达同样离不开语言这个物质外壳。 从语言的角度看,成文法(制定法)和不成文法,本质上都是体现一种社会规范,而任 何一种社会规范表达出来仍然是语言。 从根本上说,法律作为一种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必须是以语言形式存在,如果不 运用语言这个工具作为载体,法律就得不到表达 二、语言是法律思维的工具 法律思维是人们在法律活动中形成的、在法律规范以及法律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 合、判断、推理、解释、论证的过程,是人类在法律领域的一种理性思维活动,然而法 律思维过程的形成和结果的获得,必须依赖于和借助于语言,这就是说,语言是法律思 维的工具。 法律思维本质上具有社会性,这种社会性只有通过语言这个工具才能体现
法律思维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有着一定的思维定势,这种思维定势是由法律的特性所决 定,通过人们在长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逐步抽象、概括而形成,它是法律职业者普遍的 思维方式。 法治社会意味着法律思维必须为结论提供正当性的法律理由,而这个过程表达出来的就 是说理,说理是一种语言艺术,这种艺术的直接表现就是运用语言对个别事实适用相关 法律规范给予最佳的解释,以及运用语言对个别事实进行准确的法律评价 三、语言是承载和发展法律文化的工具 法律文化与语言紧密相联。没有语言,法律文化便不可能发挥它的功能;没有语言,法 律文化也不可能世代传承和发展 法律文化是一个民族法律实践的总和,而它的表现形式就是语言。 语言不仅仅是一种表达工具,它与使用这种语言的民族的社会背景、物质基础、社会心 理、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密切相关 从语言的角度说,法律移植就是在一国的法律制度中引进他国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语言作 为自己的语言。法律语言的引进,意味着某种法律制度、法律观念的引进。 第二节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语言特征 法律原则的语言特征 它具有如下语言特征 一)是一定范围内的最抽象、涵盖面最广的规范。由于法律原则表现为一系列原理、 准则,是制定法律规则的出发点,所以,它的的表达是宣言式的,是一定范围内最抽象 的规范,其中所包含的法律概念抽象层次高、涵盖面广。 二)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正是由于法律原则是一定范围内的最抽象、涵盖 面最广的规范,因此,其中包含的法律概念(语词)的含义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模糊 性 (三)没有具体明确的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规定的表述。由于法律原则具有 前述抽象性高、模糊性强的特点,所以,它不可能提供具体明确的适用条件、行为模式 和法律后果规定的表述。但法律原则不仅对于立法而且对于司法,都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规则的语言特征 一)法律规则所包含的概念涵盖面窄、抽象层次较低和语义确定性较强 (二)完整表达的法律规则往往是若干法律条文整合的结果
法律思维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有着一定的思维定势,这种思维定势是由法律的特性所决 定,通过人们在长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逐步抽象、概括而形成,它是法律职业者普遍的 思维方式。 法治社会意味着法律思维必须为结论提供正当性的法律理由,而这个过程表达出来的就 是说理,说理是一种语言艺术,这种艺术的直接表现就是运用语言对个别事实适用相关 法律规范给予最佳的解释,以及运用语言对个别事实进行准确的法律评价。 三、语言是承载和发展法律文化的工具 法律文化与语言紧密相联。没有语言,法律文化便不可能发挥它的功能;没有语言,法 律文化也不可能世代传承和发展。 法律文化是一个民族法律实践的总和,而它的表现形式就是语言。 语言不仅仅是一种表达工具,它与使用这种语言的民族的社会背景、物质基础、社会心 理、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密切相关。 从语言的角度说,法律移植就是在一国的法律制度中引进他国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语言作 为自己的语言。法律语言的引进,意味着某种法律制度、法律观念的引进。 第二节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语言特征 一、法律原则的语言特征 它具有如下语言特征: (一)是一定范围内的最抽象、涵盖面最广的规范。由于法律原则表现为一系列原理、 准则,是制定法律规则的出发点,所以,它的的表达是宣言式的,是一定范围内最抽象 的规范,其中所包含的法律概念抽象层次高、涵盖面广。 (二)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正是由于法律原则是一定范围内的最抽象、涵盖 面最广的规范,因此,其中包含的法律概念(语词)的含义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模糊 性。 (三)没有具体明确的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规定的表述。由于法律原则具有 前述抽象性高、模糊性强的特点,所以,它不可能提供具体明确的适用条件、行为模式 和法律后果规定的表述。但法律原则不仅对于立法而且对于司法,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法律规则的语言特征 (一)法律规则所包含的概念涵盖面窄、抽象层次较低和语义确定性较强 (二)完整表达的法律规则往往是若干法律条文整合的结果
一个法律条文通常不能表达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往往只是表达一个规则的某一或某些 部分,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则往往需要通过若干法律条文予以整合才能形成 任何一个法律规则,应当包含并表达下列部分:法律规则的承受者。对法律规则承受者 要求、指示的行为,即一般法学教材中所称的行为模式"。对规则承受者行为模式适 用的条件。任何对权利和义务的规范都是有条件的,有一定范围的,相对的。规则承受 者违反或遵守行为模式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第三节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的特征 法律概念的语言表现形式通常称为`法律术语″或法言法语″。法律概念的特征最主要的 是其法律性,这种法律性突出地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从其表现方式看,它必须是存在于一定的法律制度中。如果一个概念没有进入 定的法律制度领域,它就不是法律概念。 (二)从法律概念指称的对象来看,它指称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所调整的,亦即具有法律 意义的人、事、物及其行为或关系的概念 (三)从法律概念的内涵来看,它反映的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的特有属性,而非偶有属 性 (四)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法律概念具有权威性。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作为构成法律规范要素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通常具有明确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随 意任意改变。 要理解法律概念与法学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概念是客观性与规定性的统一 法律概念的形成需要长期的实践经验的积累和一定的技巧,但其形成可以看成是这样的 一个认识过程,法律概念是立法者通过对对象的性质加以主观`取舍“的方式确立的,反 映了主观创造属性。法律概念从其内容和来源来看有其客观依据,它不过是人们在特定 社会条件下,对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行为或事件的一种反映或预见,是从无数的法律 实践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反映了客观性。 既然法律概念的内容是客观性与规定性的统一,因此,运用法律概念时也就应当注意:
一个法律条文通常不能表达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往往只是表达一个规则的某一或某些 部分,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则往往需要通过若干法律条文予以整合才能形成。 任何一个法律规则,应当包含并表达下列部分:法律规则的承受者。对法律规则承受者 要求、指示的行为,即一般法学教材中所称的“行为模式”。 对规则承受者行为模式适 用的条件。任何对权利和义务的规范都是有条件的,有一定范围的,相对的。规则承受 者违反或遵守行为模式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第三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特征 法律概念的语言表现形式通常称为“法律术语”或“法言法语”。法律概念的特征最主要的 是其法律性,这种法律性突出地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从其表现方式看,它必须是存在于一定的法律制度中。如果一个概念没有进入一 定的法律制度领域,它就不是法律概念。 (二)从法律概念指称的对象来看,它指称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所调整的,亦即具有法律 意义的人、事、物及其行为或关系的概念。 (三)从法律概念的内涵来看,它反映的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的特有属性,而非偶有属 性。 (四)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法律概念具有权威性。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作为构成法律规范要素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通常具有明确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随 意任意改变。 要理解法律概念与法学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二、法律概念是客观性与规定性的统一 法律概念的形成需要长期的实践经验的积累和一定的技巧,但其形成可以看成是这样的 一个认识过程,法律概念是立法者通过对对象的性质加以主观“取舍”的方式确立的,反 映了主观创造属性。法律概念从其内容和来源来看有其客观依据,它不过是人们在特定 社会条件下,对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行为或事件的一种反映或预见,是从无数的法律 实践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反映了客观性。 既然法律概念的内容是客观性与规定性的统一,因此,运用法律概念时也就应当注意:
第一,理解和陈述法律文件中表达某一法律概念的语词时,在内容方面必须体现它的法 律规定性,不能仅凭自己的理解作任意解释。第二,运用语词表达法律概念时,也必须 体现它的法律规定性 、法律概念的功能 (一)保障法律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功能。 (二)承载和储存立法者意旨和价值观的功能。 (三)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的功能 (四)具有提高法律思维效率的功能 四、关于法律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问题 导致法律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的原因: 1.概念自身的性质。概念永远不可能无差别的、绝对的和完全的反映对象,这反映了 人的认识的非至上性一面。法律概念也是如此 2.概念内涵的形成是通过不完全归纳获得的。从法律概念的形成过程看,它是对过去 所发生的法律现象的共同特征的概括、抽象的结果,是基于过去的经验对未来的一种规 定,或者说一种预测,这种由过去推知未来的方法,无疑是运用的是不完全归纳方法, 而不完全归纳方法其结论具有或然性而不具有必然性。法律概念的产生运用的是不完全 归纳方法这一事实,决定了由此形成的法律概念的内涵并不能涵盖以后的所有情况。 法律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意味着概念之间的相互开放性 第四章法律功能 第一节法律功能的概念 功能释义 功能( function)一词在不同的学科中有不同的用法。与法律功能概念紧密联系的功能 概念是功能主义社会学的核心概念,最早由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又译为涂尔干)进 行系统的理论阐释 功能概念可以根据字面解构为功用与效能之意,具有关系性、应然性、需求性等特征 法律功能与法律作用两概念之间的关系。 法律功能及相关概念辨异 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为一个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 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
第一,理解和陈述法律文件中表达某一法律概念的语词时,在内容方面必须体现它的法 律规定性,不能仅凭自己的理解作任意解释。第二,运用语词表达法律概念时,也必须 体现它的法律规定性。 三、法律概念的功能 (一)保障法律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功能。 (二)承载和储存立法者意旨和价值观的功能。 (三)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的功能。 (四)具有提高法律思维效率的功能。 四、关于法律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问题 导致法律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的原因: 1.概念自身的性质。概念永远不可能无差别的、绝对的和完全的反映对象,这反映了 人的认识的非至上性一面。法律概念也是如此。 2.概念内涵的形成是通过不完全归纳获得的。从法律概念的形成过程看,它是对过去 所发生的法律现象的共同特征的概括、抽象的结果,是基于过去的经验对未来的一种规 定,或者说一种预测,这种由过去推知未来的方法,无疑是运用的是不完全归纳方法, 而不完全归纳方法其结论具有或然性而不具有必然性。法律概念的产生运用的是不完全 归纳方法这一事实,决定了由此形成的法律概念的内涵并不能涵盖以后的所有情况。 法律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意味着概念之间的相互开放性。 第四章 法律功能 第一节 法律功能的概念 一、功能释义 功能(function)一词在不同的学科中有不同的用法。与法律功能概念紧密联系的功能 概念是功能主义社会学的核心概念,最早由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又译为涂尔干)进 行系统的理论阐释。 功能概念可以根据字面解构为功用与效能之意,具有关系性、应然性、需求性等特征。 法律功能与法律作用两概念之间的关系。 二、法律功能及相关概念辨异 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为一个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 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