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是由风险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叶青、易丹辉(2000)认为,风险的内涵在于它是在一定时间内, 有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结果递进联系而呈现的可能性。 利用对波动的标准统计测方法定义风险 经过某一时间间隔,具有一定工信区间的最大可能损失,并将这种 方法命名为 Value at risk,简称VaR法 利用不确定性的随机性特征来定义风险 胡宜达、沈厚才,认为在特定的客观条件下、特定的时间内,实际 损失与预测损失之间的均方误差与预测损失的数学期望之比
21 ◼ 风险是由风险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叶青、易丹辉(2000)认为,风险的内涵在于它是在一定时间内, 有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结果递进联系而呈现的可能性。 利用对波动的标准统计测方法定义风险 经过某一时间间隔,具有一定工信区间的最大可能损失,并将这种 方法命名为Value at Risk,简称VaR法. 利用不确定性的随机性特征来定义风险 胡宜达、沈厚才,认为在特定的客观条件下、特定的时间内,实际 损失与预测损失之间的均方误差与预测损失的数学期望之比
2、风险的一般特征 风险的客观性(与人为的结果的区别) 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 存在。因为无论是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还是社会发展的规律都是由 事物的内部因素所决定,由超过人们主观意识所存在的客观规律所 决定。人们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 ,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但是,从总体上说,风险是不 可能彻底消除的。正是风险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保险活动或保险制 度存在的必要条件
22 ◼ 风险的客观性(与人为的结果的区别) 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 存在。因为无论是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还是社会发展的规律都是由 事物的内部因素所决定,由超过人们主观意识所存在的客观规律所 决定。人们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 ,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但是,从总体上说,风险是不 可能彻底消除的。正是风险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保险活动或保险制 度存在的必要条件。 2、风险的一般特征
风险的普遍性 人类历史就是与各种风险相伴的历史。自从人类出现后,就面临着各 种各样的风险,如自然灾害、疾病、伤残、死亡、战争等。随着科学技术的 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人类的进化,又产生了新的风险,如, 个人、企业、国家各种风险,甚至国家和政府机关也面临着各种风险。( 2013年10月1日,是美国政府新财年的起始日。于民主共和两党未能就政府 新财年预算决议达成共识,美国政府陷入17年来首次关门风波一一自1日起非 核心部门“停摆”,约80万名政府座员实施强制无薪假。)风险无处不在, 无时不有。正是由于这些普遍存在的对人类社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构成威胁 的风险,才有了保险存在的必要和发展可能
23 ◼ 风险的普遍性 人类历史就是与各种风险相伴的历史。自从人类出现后,就面临着各 种各样的风险,如自然灾害、疾病、伤残、死亡、战争等。随着科学技术的 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人类的进化,又产生了新的风险,如, 个人、企业、国家各种风险,甚至国家和政府机关也面临着各种风险。( 2013年10月1日,是美国政府新财年的起始日。由于民主共和两党未能就政府 新财年预算决议达成共识,美国政府陷入17年来首次关门风波——自1日起非 核心部门“停摆”,约80万名政府雇员实施强制无薪假。)风险无处不在, 无时不有。正是由于这些普遍存在的对人类社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构成威胁 的风险,才有了保险存在的必要和发展可能
风险的复杂性 具体的风险遇到的风险是各种风险的叠加,因此,对于风 险管理而言,保险只是一种手段,不是唯一的,更不是万能的 手段 也正是风险的复杂性,引起的保险争议、矛盾就比较多 24
24 ◼ 风险的复杂性 具体的风险遇到的风险是各种风险的叠加,因此,对于风 险管理而言,保险只是一种手段,不是唯一的,更不是万能的 手段。 也正是风险的复杂性,引起的保险争议、矛盾就比较多
8保险案例: 其父亲陈德益2002年7月26日在被告处购买了一份祥和定期保险,保颧为 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从2002年8月1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止,无受 益人。2002年9月9日,其父亲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2007年4月,其母亲 到被告处咨询理赔的规定,被告知应先申请宣告失踪。于是其向金堂县 法院申请宣告父亲失踪并将判决书交给被告后,又被告知需宣告死亡才 行,其只好又向金堂法院申请宣告其父亲死亡。2008年12月25日,金堂 法院判决宣告其父亲死亡。被告收到该判决书后,于2009年5月5日给付 了一份《歉难给付函》,函中被告以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 其死亡的日期为由,告知其被保险人陈德益出险时间不在保险合同有效 期间内,公司对本次申请不承担保险责任。原告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 付原告保险金10万元
25 保险案例: ◼ 其父亲陈德益2002年7月26日在被告处购买了一份祥和定期保险,保颧为 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从2002年8月1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止,无受 益人。2002年9月9日,其父亲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2007年4月,其母亲 到被告处咨询理赔的规定,被告知应先申请宣告失踪。于是其向金堂县 法院申请宣告父亲失踪并将判决书交给被告后,又被告知需宣告死亡才 行,其只好又向金堂法院申请宣告其父亲死亡。2008年12月25日,金堂 法院判决宣告其父亲死亡。被告收到该判决书后,于2009年5月5日给付 了一份《歉难给付函》,函中被告以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 其死亡的日期为由,告知其被保险人陈德益出险时间不在保险合同有效 期间内,公司对本次申请不承担保险责任。原告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 付原告保险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