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8)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计算机信息系 统的所有人和合法用户的合法权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认定 ■1、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界限—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C、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D、犯罪成立的标准不同 十五、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十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七、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十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8) ◼ ㈡构成要件 ◼ 1、犯罪客体——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计算机信息系 统的所有人和合法用户的合法权益。 ◼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 ◼ ㈢认定 ◼ 1、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界限—— ◼ A、犯罪客体不同 ◼ B、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 C、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 D、犯罪成立的标准不同 十五、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十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十七、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十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9) 十九、聚众斗殴罪(★) ()概念——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社会公共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 3、犯罪主体 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1、罪与非罪——情节严重与否 ■2、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A、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B、犯罪对象不同 ■C、犯罪形态不同——行为犯与情节犯 ■二十、寻衅滋事罪
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9) ◼ 十九、聚众斗殴罪(★) ◼ ㈠概念——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 ◼ ㈡构成要件 ◼ 1、犯罪客体——社会公共秩序。 ◼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 ◼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 ㈢认定 ◼ 1、罪与非罪——情节严重与否 ◼ 2、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 A、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 B、犯罪对象不同 ◼ C、犯罪形态不同——行为犯与情节犯 ◼ 二十、寻衅滋事罪
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10) 十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概念——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 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 生活秩序的黑社公性质组织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侵犯了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十公民的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3、犯罪主体 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本罪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 ■A、概念不同——犯罪集团是一种总则性的概念,适用于各种具体的犯罪,而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分则性罪种,是一种特定的犯罪 ■B、目的不完全相同——黑社会性质组织多以获取非法的经济、社会利益为目 的,其犯罪意图县有宏观性 面的自的,箕宛罪薏图帮有其体性和 朔裢彻器点求寄托、满足精神期激方
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10) ◼ 二十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㈠概念——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 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 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 ㈡构成要件 ◼ 1、犯罪客体——侵犯了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 ◼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 ㈢认定 ◼ 1、本罪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 ◼ A、概念不同——犯罪集团是一种总则性的概念,适用于各种具体的犯罪,而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个分则性罪种,是一种特定的犯罪; ◼ B、目的不完全相同——黑社会性质组织多以获取非法的经济、社会利益为目 的,其犯罪意图具有宏观性还往往具有通过犯罪寻求寄托、满足精神刺激方 面的目的,其犯罪意图带有具体性和个别性的特点;
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11) 组织程度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比普通刑事犯罪集团具有更严密的组织 结构和更严格的组织戒律,对成员的控制能力强 ■D、反刑 反 能力不同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严密,且多披着某种合法的 侦破能力较强。 E、犯罪成立的意义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构成本罪 而组织、领导一般犯罪集团则成立共同犯罪,其具体罪名要根据行为人所具 体实施的行为内容来确定,作为组织、领导人,则作为共同犯罪的主犯来处 ■认定——举动犯——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二十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十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十四、传授犯罪方法罪 ■()概念—是指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 以以口头用言辞传授,也可以书面用文字传授,还可 以用动作或者其他方法传授
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11) ◼ C、组织程度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比普通刑事犯罪集团具有更严密的组织 结构和更严格的组织戒律,对成员的控制能力强; ◼ D、反刑事诉讼能力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严密,且多披着某种合法的 外衣,因此反侦破能力较强。 ◼ E、犯罪成立的意义不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构成本罪, 而组织、领导一般犯罪集团则成立共同犯罪,其具体罪名要根据行为人所具 体实施的行为内容来确定,作为组织、领导人,则作为共同犯罪的主犯来处 罚。 ◼ ㈣认定——举动犯——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罚。 ◼ 二十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二十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㈠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二十四、传授犯罪方法罪 ◼ ㈠概念——是指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 ㈡犯罪客观方面——可以以口头用言辞传授,也可以书面用文字传授,还可 以用动作或者其他方法传授
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12) ■二十五、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十六、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二十七、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十八、侮辱国旗、国徽罪 口二十九、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十、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十一、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盜窃、侮辱尸体罪 ■三十四、赌博罪 概念——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 三十五、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12) ◼ 二十五、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二十六、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二十七、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二十八、侮辱国旗、国徽罪 ◼ 二十九、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三十、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 迷信致人死亡罪 ◼ 三十一、聚众淫乱罪 ◼ 三十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三十三、盗窃、侮辱尸体罪 ◼ 三十四、赌博罪 ◼ ㈠概念——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 的行为。——情节严重 ◼ 三十五、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