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征收”,应全部上缴主管部门,然后判决“撤销被告向原告 征收荒地费的行为”。 最后农民实得:“每人二十元钱,除用于建本村小学的费用 外,[由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缴款人。” 读者或许要问:即使委托征收符合有关法律、文件,那办学 款和荒地费是否仍可能违背党的政策加重了农民负担?当然可能。 但这样提问题,实际是要法院鉴别、解释有关法律、文件的实质 合法性和位阶关系。而这鉴别、解释的性质和方式,归根结蒂,乃 是违宪审查。本来,没有违宪审查制度,不等于法院不审查行政 立法等抽象行为。只是法院不能宣布、执行审查的结果,如认定 某行政规章或命令无效。实际上,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理所当然要选择作为审判依据的法律,排斥与之 抵触的法律。既有选择,鉴别、解释、审查使在其中了。那么,如 果法院发现两件或多件均可适用但相互冲突的规章、命令怎么 办?《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 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 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第五十三条)。这是“贬损”司法 审查的“谁立法谁解释”原则的当然推论。政出多门,机关之间 争权夺利、推诿责任的事屡见不鲜。这条规定一日认真贯彻,法 院审理行政部门违法的案件,每逢法律冲突,便要“送请”上级 它没宪法29
解释、裁决(崔卓兰《行政规章》,页144)。这不是允许别人直接 或变相干涉法院审判,是什么? 说到这份上,《宪法》再“靓”也只好躲起来不见人了。 然而人们到处呼唤着《宪法》:不仅在教科书、会议室里,而 且在“放下筷子骂娘”之后;不仅作为学术概念“纸上谈兵”,而 且变成改革的对象、策略、标语和口号一一“依法治国”难道不 是“宪法至上”?一直在讨论设立的专事违宪审查的宪法委员会 应当隶属全国人大还是人大常委会?如此这般,这般如此。怎么 解释? 答案不在别处,却在上一篇“政法笔记”讨论过的权利话语 的意识形态功能:须知宪法是权利话语部落中最“神圣”的一族。 惟其神圣(“大写”),由它规定(“赋予”)的各种权力与社会关系 才得以统统颠倒、彻底扭曲了,从我们视野里消失,留下一行行 权利的脚印。但是在中国,在法律本土化或“现代化”的进程里, 《宪法》除了示范、跟踪指定的官方意识形态,并随之不时调整方 向外,还担负一项同样重要而且更加敏感的任务。那就是充当不 断高涨的法治化批判意识的“母法”。试想,除了《宪法》,那批 判意识还愿意跟谁学习走路、说话?换言之,它既是那接受批判 的虚构法权关系的透明幻影,一领只有“法盲”才看不见的透明 “新衣”;同时又大力培育、精心驯养着自己批判者的批判意识,用 30政法笔记 通时继燃红就割生:安行
权利话语“一二一”调教他的步伐、他的口号。《宪法》其尖一刻 也不曾从我们中间消失。不然“中国问题在哪儿”引出的反响,就 不会是一声娘,“它没宪法!”不会是把说这话的人打成“法盲” 的无数银屏故事和高头讲章。 二000年五月 它没宪法31
案子为什么难办 《秋菊打官司》在陕西宝鸡上映时,有观众在影片里意外发现 一张熟悉的脸:街头卖棉花糖的女人。据报道那女人生过天花,是 从来“连照相都不愿”的;现在可好,突如其来把她搬上银幕“亮 相”,足足四秒钟之久!社会上接着就有种种流言蜚语,甚至当面 嘲笑,说她“成了明星”,“长得那样还上电影”;还连累到上学的 儿子,在学校遭人奚落。可怜她没做过一天刘晓庆、活济公、灭 鼠大王、油画模特,却要受这份舆论曝光。后来,也不知是法治 意识还是律师怂恿,她居然千里迢迢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递了诉状,告电影制片厂侵犯肖像权,要求公开道歉、剪除那四 秒钟镜头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八千元。区法院组成合议庭,调查审 理已毕,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下属《秋 菊》摄制组在宝鸡市“记实性摄影”拍下原告形象并在影片里使 用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卖棉花糖的女人败诉(《法制日报》 1994.12.10,第2版)为 32政法笔记 搭鞋速接彩摧刻·点诗,上
判决一出,文艺界包括官方传媒一片赞扬:“个人利益应当服 从社会利益”。法学界却意见分歧,掀起一场辩论。按照《民法通 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入同意,不得以营利目的使 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条)。既然原告从未同意别人拍她的镜头, 《秋菊》又是商业片(而非比如说现场新闻直播),放映后确实造 成伤害(精神上的痛苦等),制片厂的主观过错(疏忽)的责任似 乎就难以推脱了。然而,中国的国情是,文艺(尤其电影)的创 作和发行1公演,向来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层层把关、严格审批。 要是群众再一个个都做起文艺的“婆婆”来,肖像权、名誉权,“一 件件法律武器,叫人以后怎么创作?最后,还是苏力说到点子上: 这是一柱“容易引出坏法律”的“难办的案件”,因为当事人双方 的权利(肖像权和言论自由)冲突而不可两全。故而法院必须权 衡利弊,配置权利,即站在“社会的制度化权利配置”(而非追求 “个别案件中的最大效益”)的高度,分析事理,作出富于“实践 的智慧”的决定。在这个意义上,《秋菊》案揭示了一个比“个人 利益服从社会利益”“更为根本性的宪法性问题”(苏力《法治及 其本土资源》,页175以下)。 这是就法理而言。再看国情。 《宪法》在中国不是一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律(见《它没宪 法》)。本案中文艺工作者的宪法权利言论自由固然“基本”(初 始),比起卖棉花糖的女人的肖像权来,是大得多的“善”(价值), 案子为什么难办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