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债依其发生的原因有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之分。意定之 债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并且法律不会因当事人自 行设定的债的关系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不承认其效 力。这也是由契约自由原则所决定的。 (4)债权具有平等性 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的特点。数个债权人对于同 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 力。也正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在债务人破产时,债务 人的各个债权人不论其债权发生先后只能按其比例参加 破产财产的分配 (5)债权无排他性。 因债权为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债权人只能请求债 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与标的 物,因此债权并无排他性。 2.债务
(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债依其发生的原因有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之分。意定之 债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并且法律不会因当事人自 行设定的债的关系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不承认其效 力。这也是由契约自由原则所决定的。 (4)债权具有平等性。 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的特点。数个债权人对于同 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 力。也正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在债务人破产时,债务 人的各个债权人不论其债权发生先后只能按其比例参加 破产财产的分配。 (5)债权无排他性。 因债权为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债权人只能请求债 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与标的 物,因此债权并无排他性。 2.债务
(1)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的特定性一方面表现为义务人是特定的,另一方面 表现为义务的内容是特定的。在任何债中,债务人总是 特定的,债务人应为的行为的内容也是特定的。例如, 债务人应交付货物的,其所应交付的货物的数量、质量 等都是明确的 (2)债务具有积极性 债务为特定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关于债务人的特定 行为是否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 债务人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是不作为;有的认为, 债务人的行为只能是作为。尽管通说认为,债务为债务 人负担的应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特定行为,但实质上,债 务一般只能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的积极行为即作为,而 不能是消极行为。消极行为只能是债务的附随义务 (3)债务与责任
(1)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的特定性一方面表现为义务人是特定的,另一方面 表现为义务的内容是特定的。在任何债中,债务人总是 特定的,债务人应为的行为的内容也是特定的。例如, 债务人应交付货物的,其所应交付的货物的数量、质量 等都是明确的。 (2) 债务具有积极性。 债务为特定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关于债务人的特定 行为是否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 债务人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是不作为;有的认为, 债务人的行为只能是作为。尽管通说认为,债务为债务 人负担的应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特定行为,但实质上,债 务一般只能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的积极行为即作为,而 不能是消极行为。消极行为只能是债务的附随义务。 (3)债务与责任
债务与其他义务一样具有强制性,是由法律的强制力约 束的,因此,债务与责任的关系极为密切。没有责任, 债务的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但在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上有不同的学说 我国古代,债与责通用。释责,逋财也,俗作债 责,谓假贷人财物,未偿者也。债的不履行,称为违 负〃或`不偿";清偿债务,则谓之偿"或"还″。从文字上 看,债与责不分,但在实质上,责任是"代当责任",也 就是指债务不履行即予以强制。在罗马法上,债务与责 任不分。其所谓债( obligatio)为”法锁",指的是当事 人间的拘束状态,也就是说法律锁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而 设定诉权及强制执行等方法。而在日耳曼法上,债务与 责任是有区别的。债务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当为状 态;而责任为对于债务的拘束状态,指的是于债务不履 行时得诉之强制手段要求债务的满足及损害的赔偿等。 责任为担保债务存在。二者的相互关系有以下情形:其 ,有无责任的债务。此种债务因缺乏强行性,故为不 完全债务。例如,已罹时效的债权。其二,有无债务的 责任。例如,于债务关系成立前,预为设定责任关系(如 对于将来的债务、附条件的债务先行设定质权或保证)
债务与其他义务一样具有强制性,是由法律的强制力约 束的,因此,债务与责任的关系极为密切。没有责任, 债务的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但在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上有不同的学说。 我国古代,债与责通用。释“责,逋财也,俗作债”, “责,谓假贷人财物,未偿者也”。债的不履行,称为“违 负”或“不偿”;清偿债务,则谓之“偿”或“还”。从文字上 看,债与责不分,但在实质上,责任是"代当责任",也 就是指债务不履行即予以强制。在罗马法上,债务与责 任不分。其所谓债(obligatio)为“法锁”,指的是当事 人间的拘束状态,也就是说法律锁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而 设定诉权及强制执行等方法。而在日耳曼法上,债务与 责任是有区别的。债务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当为状 态;而责任为对于债务的拘束状态,指的是于债务不履 行时得诉之强制手段要求债务的满足及损害的赔偿等。 责任为担保债务存在。二者的相互关系有以下情形:其 一,有无责任的债务。此种债务因缺乏强行性,故为不 完全债务。例如,已罹时效的债权。其二,有无债务的 责任。例如,于债务关系成立前,预为设定责任关系(如 对于将来的债务、附条件的债务先行设定质权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