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的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对于合 法行为设定的债权,法律并不特别规定其种类,也就是 说,当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设定债。而物权关系、知识 产权关系都只能依合法行为取得,并且其类型具有法定 性,当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设定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物权、 知识产权。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 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 其效力有先后之分。而债的关系却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 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系的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对于合 法行为设定的债权,法律并不特别规定其种类,也就是 说,当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设定债。而物权关系、知识 产权关系都只能依合法行为取得,并且其类型具有法定 性,当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设定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物权、 知识产权。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 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 其效力有先后之分。而债的关系却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 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其包括主体 内容与客体三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债 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债务人 是指在债务关系中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债的当事人与债的主体的区别:债的主体,只有债 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债的当事人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人。 在某些债中,债的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即仅充任债 权人;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即只充任债务人。而 在另一些债中,当事人双方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每 方当事人都既充任债权人,又充任债务人。例如,在 买卖关系中,出卖人一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 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金的义务。从标的物的交付
二、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其包括主体、 内容与客体三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债 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债务人 是指在债务关系中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债的当事人与债的主体的区别:债的主体,只有债 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债的当事人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人。 在某些债中,债的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即仅充任债 权人;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即只充任债务人。而 在另一些债中,当事人双方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每 一方当事人都既充任债权人,又充任债务人。例如,在 买卖关系中,出卖人一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 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金的义务。从标的物的交付
与所有权移转上说,买受人是债权人,出卖人为债务人; 而从价款支付上说,出卖人为债权人,买受人为债务人 此种双方互负有为特定行为的义务的债,学者称之为对 待债。但不论何种债,主体双方均须为特定的人,而不 能是不特定的人 般地,凡民事主体均可为债的主体。但有的债,法律 对其主体资格设有限制,只有法律允许其为主体的民事 主体才可为其主体。例如,公债的债务人只能是国家 (二)债的内容 债权 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 利 债权的特性。 (1)债权为请求权
与所有权移转上说,买受人是债权人,出卖人为债务人; 而从价款支付上说,出卖人为债权人,买受人为债务人。 此种双方互负有为特定行为的义务的债,学者称之为对 待债。但不论何种债,主体双方均须为特定的人,而不 能是不特定的人。 一般地,凡民事主体均可为债的主体。但有的债,法律 对其主体资格设有限制,只有法律允许其为主体的民事 主体才可为其主体。例如,公债的债务人只能是国家。 (二)债的内容 1.债权 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 利。 债权的特性。 (1)债权为请求权
债既为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关系,债权即 为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其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 为特定行为称为给付。债权者,乃将债务人之给付归属 于债权人,使其得受领债务人之给付,债权人亦因而得 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 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因而,债权为请求权,而不属于支 配权。债权人既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应给付的特定物, 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 的给付行为。 债权与请求权的区别。 请求权是与支配权相对应的,而债权是与物权、知识产 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权利相对应的。债权与请求权的 区别主要有二:其一,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也 包括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等;其二,就债权请求 权而言,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 括受领权等权能。债权与债权请求权在一般情形下是不 可分离的,例如,转让请求权亦即转让债权,抛弃请求 权也就是免除债务,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虽消
债既为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关系,债权即 为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其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 为特定行为称为给付。债权者,乃将债务人之给付归属 于债权人,使其得受领债务人之给付,债权人亦因而得 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 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因而,债权为请求权,而不属于支 配权。债权人既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应给付的特定物, 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 的给付行为。 债权与请求权的区别。 请求权是与支配权相对应的,而债权是与物权、知识产 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权利相对应的。债权与请求权的 区别主要有二:其一,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也 包括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等;其二,就债权请求 权而言,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 括受领权等权能。债权与债权请求权在一般情形下是不 可分离的,例如,转让请求权亦即转让债权,抛弃请求 权也就是免除债务,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虽消
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仍然存在。 (2)债权为相对权。 债的特点之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 人之间。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 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正是就此意义上说,债权为相 对权。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其与债权人间并不 存在债权债务,债权人不能向其主张权利 债权具有相对性,但这不等于债权不具有不可侵 性。在传统的民法学理论上,有的往往将权利的绝对性 与相对性的区分与权利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相提并论。因 而对于债权是否得由第三人加以侵害上就有不同的观 点。现在,通说认为,债权虽为相对权,而相对权并非 不具有不可侵害性。凡权利,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 负有不得为侵害的消极义务,债权也不能例外。因此, 在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时,也应负侵权的民事责任。因 为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因而债权为对人 权,而非对世权
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仍然存在。 (2)债权为相对权。 债的特点之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 人之间。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 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正是就此意义上说,债权为相 对权。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其与债权人间并不 存在债权债务,债权人不能向其主张权利。 债权具有相对性,但这不等于债权不具有不可侵 性。在传统的民法学理论上,有的往往将权利的绝对性 与相对性的区分与权利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相提并论。因 而对于债权是否得由第三人加以侵害上就有不同的观 点。现在,通说认为,债权虽为相对权,而相对权并非 不具有不可侵害性。凡权利,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 负有不得为侵害的消极义务,债权也不能例外。因此, 在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时,也应负侵权的民事责任。因 为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因而债权为对人 权,而非对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