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 和技术等领域中进行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促进发展 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进步。 这个原则的意义在于,在明确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利的同 时,指出必须通过整个国际社会的合作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 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所指 出:发达国家的利益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能再互相分隔开, 发达国家的繁荣和发展中国家的增长和发展是紧密地互相关 联的。整个国际大家庭的繁荣取决于它的组成部分的繁荣。在 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是所有国家都应具有的目标和共同责 根据这个原则,各国互相提供合作,已属于应尽的国际 义务。一切国家都应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不附加任何有损于 他国主权的条件,而对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 进步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按照这些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发 展目标,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扩大对他们的积极支持,使 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指国际经济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个方面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 些国家还包括法院判例;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以及重要国际组织关于国际经济方面的规范性决议。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国家之间为确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
和 技 术 等 领 域 中 进 行 合 作 , 以 促 进 整 个 世 界 特 别 是 促 进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经 济 进 步 和 社 会 进 步 。 这 个 原 则 的 意 义 在 于 , 在 明 确 发 展 中 国 家 发 展 权 利 的 同 时 , 指 出 必 须 通 过 整 个 国 际 社 会 的 合 作 来 促 进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 正 如 《 建 立 新 的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宣 言 》 所 指 出 : 发 达 国 家 的 利 益 同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利 益 不 能 再 互 相 分 隔 开 , 发 达 国 家 的 繁 荣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增 长 和 发 展 是 紧 密 地 互 相 关 联 的 。 整 个 国 际 大 家 庭 的 繁 荣 取 决 于 它 的 组 成 部 分 的 繁 荣 。 在 发 展 方 面 的 国 际 合 作 , 是 所 有 国 家 都 应 具 有 的 目 标 和 共 同 责 任 。 根 据 这 个 原 则 , 各 国 互 相 提 供 合 作 , 已 属 于 应 尽 的 国 际 义 务 。 一 切 国 家 都 应 在 国 际 经 济 交 往 中 , 不 附 加 任 何 有 损 于 他 国 主 权 的 条 件 , 而 对 发 展 中 国 家 加 速 本 国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的 各 种 努 力 , 给 予 合 作 ; 按 照 这 些 国 家 的 发 展 需 要 和 发 展 目 标 , 提 供 有 利 的 外 部 条 件 , 扩 大 对 他 们 的 积 极 支 持 , 使 全 球 所 有 国 家 都 实 现 更 普 遍 的 繁 荣 。 第 四 节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渊 源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渊 源 指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 包 括 国 内 渊 源 和 国 际 渊 源 两 个 方 面 。 国 内 渊 源 主 要 是 国 内 立 法 , 有 些 国 家 还 包 括 法 院 判 例 ; 国 际 渊 源 包 括 国 际 条 约 、 国 际 惯 例 以 及 重 要 国 际 组 织 关 于 国 际 经 济 方 面 的 规 范 性 决 议 。 一 、 国 际 条 约 国 际 条 约 指 国 家 之 间 为 确 定 彼 此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而 达 成 的 1 2 国 际 经 济 法 概 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 协议。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是国际经济法的最重 要的渊源,而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带有普遍性的国际公约和 多边条约更是国际经济法的直接渊源。 关于国际公约和多边条约,它们是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 或许多国家通过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共同制定的行为规范, 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等。这些公约或条约 由于多数国家参加而带有普遍性,因而直接构成了国际经济 法的渊源。而至于它们的效力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多大 范围内有约束力,则又取决于各国政府或各国立法机关的签 署、批准或参加。 关于双边条约,是由两个国家之间缔结的调整双边经济 关系的条约,主要有商务条约、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支 付协定、贷款协定、经济援助协定、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 重征税协定等。双边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并 不直接构成国际法渊源。但如果有许多这类条约作出相同或 类似的规定,它们就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原则、规则和制 度。在这个意义上,它们也就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反复 使用,而逐步形成的习惯性法律规范。成文的国际经济贸易 惯例是由某些国际组织或商业团体制订的,如国际法协会的 《华沙——一牛津规则》,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 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国
协 议 。 有 关 国 际 经 济 关 系 的 国 际 条 约 , 是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最 重 要 的 渊 源 , 而 调 整 国 际 经 济 关 系 的 带 有 普 遍 性 的 国 际 公 约 和 多 边 条 约 更 是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直 接 渊 源 。 关 于 国 际 公 约 和 多 边 条 约 , 它 们 是 由 世 界 上 大 多 数 国 家 或 许 多 国 家 通 过 国 际 组 织 或 国 际 会 议 共 同 制 定 的 行 为 规 范 , 如 《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 、 《 国 际 集 装 箱 安 全 公 约 》 、 《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 、 《 多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公 约 》 、 《 解 决 国 家 与 他 国 国 民 间 投 资 争 议 公 约 》 等 。 这 些 公 约 或 条 约 由 于 多 数 国 家 参 加 而 带 有 普 遍 性 , 因 而 直 接 构 成 了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渊 源 。 而 至 于 它 们 的 效 力 是 否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并 在 多 大 范 围 内 有 约 束 力 , 则 又 取 决 于 各 国 政 府 或 各 国 立 法 机 关 的 签 署 、 批 准 或 参 加 。 关 于 双 边 条 约 , 是 由 两 个 国 家 之 间 缔 结 的 调 整 双 边 经 济 关 系 的 条 约 , 主 要 有 商 务 条 约 、 通 商 航 海 条 约 、 贸 易 协 定 、 支 付 协 定 、 贷 款 协 定 、 经 济 援 助 协 定 、 投 资 保 护 协 定 和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等 。 双 边 条 约 原 则 上 只 对 缔 约 国 具 有 约 束 力 , 并 不 直 接 构 成 国 际 法 渊 源 。 但 如 果 有 许 多 这 类 条 约 作 出 相 同 或 类 似 的 规 定 , 它 们 就 可 以 成 为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原 则 、 规 则 和 制 度 。 在 这 个 意 义 上 , 它 们 也 就 构 成 了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渊 源 。 二 、 国 际 惯 例 国 际 惯 例 指 在 长 期 的 国 际 交 往 中 , 经 过 反 复 实 践 、 反 复 使 用 , 而 逐 步 形 成 的 习 惯 性 法 律 规 范 。 成 文 的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惯 例 是 由 某 些 国 际 组 织 或 商 业 团 体 制 订 的 , 如 国 际 法 协 会 的 《 华 沙 — — 牛 津 规 则 》 , 国 际 商 会 的 《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 、 《 跟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 、 《 商 业 单 据 托 收 统 一 规 则 》 , 国 国 际 经 济 法 概 论 1 3
14 国际经济法概论 际海事委员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一般 具有任意性,只有在当事人双方明确表示援引某惯例的规定 时,该国际惯例才对他们有约束力。对这类惯例,允许当事 人修改或补充。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指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作出的有关 国际经济的规范性决议。根据国际法,国际组织并无立法权, 国际组织所通过的决议一般说并不对其会员国具有强制力 按照《联合国宪章》上“具有建议的效力”。而“建议”本质 在于:它们不创设遵守的法律义务。因此,国际组织的决议 不同于经国家签署或批准而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 但是,符合国际法公认的准则而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组 织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看作是国际法的渊源。1974年 5月1日第六届特别联大全体会议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 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1974年12月12日第29届联 大全体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其中所确立 的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原 则等,均已被国际社会公认,完全具有国际法的效力,是国 际经济法渊源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四、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指各国制定的关于调 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由 于国际经济的发展,一国为便于进行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往
际 海 事 委 员 会 的 《 约 克 · 安 特 卫 普 规 则 》 等 。 国 际 惯 例 一 般 具 有 任 意 性 , 只 有 在 当 事 人 双 方 明 确 表 示 援 引 某 惯 例 的 规 定 时 , 该 国 际 惯 例 才 对 他 们 有 约 束 力 。 对 这 类 惯 例 , 允 许 当 事 人 修 改 或 补 充 。 我 国 《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 第 5 条 规 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未 作 规 定 的 , 可 以 适 用 国 际 惯 例 。 ” 三 、 重 要 国 际 组 织 的 决 议 重 要 国 际 组 织 的 决 议 指 普 遍 性 的 国 际 组 织 所 作 出 的 有 关 国 际 经 济 的 规 范 性 决 议 。 根 据 国 际 法 , 国 际 组 织 并 无 立 法 权 , 国 际 组 织 所 通 过 的 决 议 一 般 说 并 不 对 其 会 员 国 具 有 强 制 力 , 按 照 《 联 合 国 宪 章 》 上 “ 具 有 建 议 的 效 力 ” 。 而 “ 建 议 ” 本 质 在 于 : 它 们 不 创 设 遵 守 的 法 律 义 务 。 因 此 , 国 际 组 织 的 决 议 不 同 于 经 国 家 签 署 或 批 准 而 产 生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国 际 条 约 。 但 是 , 符 合 国 际 法 公 认 的 准 则 而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国 际 组 织 决 议 ,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应 当 看 作 是 国 际 法 的 渊 源 。 1 9 7 4 年 5 月 1 日 第 六 届 特 别 联 大 全 体 会 议 通 过 的 《 建 立 新 的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宣 言 》 和 《 行 动 纲 领 》 , 1 9 7 4 年 1 2 月 1 2 日 第 2 9 届 联 大 全 体 会 议 通 过 的 《 各 国 经 济 权 利 和 义 务 宪 章 》 , 其 中 所 确 立 的 国 家 对 自 然 资 源 永 久 主 权 原 则 , 建 立 新 的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原 则 等 , 均 已 被 国 际 社 会 公 认 , 完 全 具 有 国 际 法 的 效 力 , 是 国 际 经 济 法 渊 源 中 的 一 个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 四 、 国 内 立 法 国 内 立 法 作 为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渊 源 , 指 各 国 制 定 的 关 于 调 整 涉 外 经 济 关 系 的 法 律 、 法 令 、 条 例 、 规 定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 由 于 国 际 经 济 的 发 展 , 一 国 为 便 于 进 行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活 动 , 往 1 4 国 际 经 济 法 概 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 往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实践或规定,结合本国情况,制定本国 专门适用于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如对外贸易法、外国投资 法、外汇管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海关法、税法、专利法、 商标法等等,因而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渊源。必须指出,欧 美发达国家的经济立法,除极少数专为涉外经济活动而制定 者外,如日本的《国际海上货运法》、《出口管理条例》、《对 外贸易外汇管理法》等,绝大多数法律既适用于国内经济活 动,也适用于涉外经济活动。而发展中国家和中国等社会主 义国家,它们的涉外经济立法与国内立法是基本分开的,如 我国,既有《合同法》,又有《涉外经济合同法》:外商投资 企业和中国国内其他企业适用的也是不同的企业法和税法。 但在某些方面,如专利法、商标法、涉外经济活动和国内经 济活动适用的均是同一法律。所有这些国内立法,在调整本 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方面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五节国际经济法的作用 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已经把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放到了 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原因是 第一,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是历史的必然。中国不可 能离开其他国家而孤立地存在。在同各国的交往过程中,就 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或规则,而国际经济法就是各国在与他 国进行经济交往中,确立自己的经济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国际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特别是对国 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研究
往 参 照 国 际 上 通 行 的 实 践 或 规 定 , 结 合 本 国 情 况 , 制 定 本 国 专 门 适 用 于 对 外 经 济 关 系 的 法 律 , 如 对 外 贸 易 法 、 外 国 投 资 法 、 外 汇 管 理 法 、 国 际 商 事 合 同 法 、 海 关 法 、 税 法 、 专 利 法 、 商 标 法 等 等 , 因 而 成 为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国 内 渊 源 。 必 须 指 出 , 欧 美 发 达 国 家 的 经 济 立 法 , 除 极 少 数 专 为 涉 外 经 济 活 动 而 制 定 者 外 , 如 日 本 的 《 国 际 海 上 货 运 法 》 、 《 出 口 管 理 条 例 》 、 《 对 外 贸 易 外 汇 管 理 法 》 等 , 绝 大 多 数 法 律 既 适 用 于 国 内 经 济 活 动 , 也 适 用 于 涉 外 经 济 活 动 。 而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中 国 等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 它 们 的 涉 外 经 济 立 法 与 国 内 立 法 是 基 本 分 开 的 , 如 我 国 , 既 有 《 合 同 法 》 , 又 有 《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中 国 国 内 其 他 企 业 适 用 的 也 是 不 同 的 企 业 法 和 税 法 。 但 在 某 些 方 面 , 如 专 利 法 、 商 标 法 、 涉 外 经 济 活 动 和 国 内 经 济 活 动 适 用 的 均 是 同 一 法 律 。 所 有 这 些 国 内 立 法 , 在 调 整 本 国 的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关 系 方 面 都 起 着 极 为 重 要 的 作 用 。 第 五 节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作 用 当 代 中 国 , 社 会 的 发 展 已 经 把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教 学 放 到 了 十 分 重 要 的 地 位 。 其 原 因 是 : 第 一 , 中 国 实 行 对 外 开 放 政 策 是 历 史 的 必 然 。 中 国 不 可 能 离 开 其 他 国 家 而 孤 立 地 存 在 。 在 同 各 国 的 交 往 过 程 中 , 就 必 须 遵 守 一 定 的 原 则 或 规 则 , 而 国 际 经 济 法 就 是 各 国 在 与 他 国 进 行 经 济 交 往 中 , 确 立 自 己 的 经 济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法 律 依 据 。 因 此 , 我 们 必 须 加 强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教 学 与 研 究 , 特 别 是 对 国 际 条 约 和 国 际 惯 例 的 研 究 。 国 际 经 济 法 概 论 1 5
国际经济法概论 第二,当今的时代已进入了空间时代和信息时代,由于 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国间的空间距离相对地缩小,人们普遍 地对国际问题越来越感兴趣:关贸总协定、301条款、最惠国 待遇、吸引外商投资与到海外投资、国际债券与B股发行等, 而这些问题无一不同国际经济法相联系。更多的人们希望学 习国际经济法,他们认为当今世界的和平与发展问题,都离 不开国际经济法。学好国际经济法,起码对遇到的国际经济 问题的认识,有一个基本的线索 第三,从目前法学院学生毕业分配情况看,越来越多的 学生毕业后到外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 国外业务部、直至海关、商检等部门工作,并常常和外国人 打交道。对此毕业生感到,在实践中,不仅需要认真执行本 国法律,同时又要尊重国际义务和按公认的国际经济法、国 际惯例办事。即使是到地方基层法院工作的毕业生,由于我 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作出了新的规定,第一审的涉外案件可以 在基层法院审理。因此,法学院学生只有学好国际经济法,毕 业后在法院才能正确行使管辖权,并按照我国法律和国际经 济法原则和规则妥善处理涉外案件。 因此,加强国际经济法的学习、研究,对完善我国的涉 外经济立法,发展与扩大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合作,培育和 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使之符合国际惯例,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基本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可以从法律上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近 年来,外商在中国投资日益增多,认真学习、研究有关国际 投资和国际融资等方面的法律,有利于我们签订好融资和其
第 二 , 当 今 的 时 代 已 进 入 了 空 间 时 代 和 信 息 时 代 , 由 于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 各 国 间 的 空 间 距 离 相 对 地 缩 小 , 人 们 普 遍 地 对 国 际 问 题 越 来 越 感 兴 趣 : 关 贸 总 协 定 、 3 0 1 条 款 、 最 惠 国 待 遇 、 吸 引 外 商 投 资 与 到 海 外 投 资 、 国 际 债 券 与 B 股 发 行 等 , 而 这 些 问 题 无 一 不 同 国 际 经 济 法 相 联 系 。 更 多 的 人 们 希 望 学 习 国 际 经 济 法 , 他 们 认 为 当 今 世 界 的 和 平 与 发 展 问 题 , 都 离 不 开 国 际 经 济 法 。 学 好 国 际 经 济 法 , 起 码 对 遇 到 的 国 际 经 济 问 题 的 认 识 , 有 一 个 基 本 的 线 索 。 第 三 , 从 目 前 法 学 院 学 生 毕 业 分 配 情 况 看 , 越 来 越 多 的 学 生 毕 业 后 到 外 贸 公 司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银 行 与 保 险 公 司 的 国 外 业 务 部 、 直 至 海 关 、 商 检 等 部 门 工 作 , 并 常 常 和 外 国 人 打 交 道 。 对 此 毕 业 生 感 到 , 在 实 践 中 , 不 仅 需 要 认 真 执 行 本 国 法 律 , 同 时 又 要 尊 重 国 际 义 务 和 按 公 认 的 国 际 经 济 法 、 国 际 惯 例 办 事 。 即 使 是 到 地 方 基 层 法 院 工 作 的 毕 业 生 , 由 于 我 国 现 行 民 事 诉 讼 法 作 出 了 新 的 规 定 , 第 一 审 的 涉 外 案 件 可 以 在 基 层 法 院 审 理 。 因 此 , 法 学 院 学 生 只 有 学 好 国 际 经 济 法 , 毕 业 后 在 法 院 才 能 正 确 行 使 管 辖 权 , 并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和 国 际 经 济 法 原 则 和 规 则 妥 善 处 理 涉 外 案 件 。 因 此 , 加 强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学 习 、 研 究 , 对 完 善 我 国 的 涉 外 经 济 立 法 , 发 展 与 扩 大 平 等 互 利 的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 培 育 和 发 展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 并 使 之 符 合 国 际 惯 例 ,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基 本 作 用 主 要 表 现 在 : 第 一 , 可 以 从 法 律 上 为 外 商 投 资 提 供 更 好 的 法 律 环 境 。 近 年 来 , 外 商 在 中 国 投 资 日 益 增 多 , 认 真 学 习 、 研 究 有 关 国 际 投 资 和 国 际 融 资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 有 利 于 我 们 签 订 好 融 资 和 其 1 6 国 际 经 济 法 概 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