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二节父母子女 ■第三节收养 ■第四节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第五节亲权
第五章 家庭关系 ◼ 第一节 夫妻关系 ◼ 第二节 父母子女 ◼ 第三节 收养 ◼ 第四节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 第五节 亲权
第一节夫妻关系 ■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同体主义 ■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分立主义 夫妻联体主义 ·夫妻在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制
第一节 夫妻关系 ◼ 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 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同体主义 ◼ 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分立主义 ◼ 夫妻联体主义 ◼ 夫妻在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夫妻财产制
夫妻在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配偶权:夫妻间基于配偶身份而依法由双方平等专属享 有的,以夫妻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夫妻关系的存续 为目的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 利。 ■ 由双方平等享有 ◆ 客体为夫妻身份利益 具有权利两重性(二项性) 权利义务复合性 基本身份权 婚姻法明定的内容: ■姓名权(14条)、人身自由权(15条)、计划生育义务(16条) 婚姻法暗含的规定(国外立法相关的规定) ■同居义务、贞操义务、住所决定权、日常事务代理权
◼ 配偶权:夫妻间基于配偶身份而依法由双方平等专属享 有的,以夫妻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夫妻关系的存续 为目的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 利。 ◼ 由双方平等享有 ◼ 客体为夫妻身份利益 ◼ 具有权利两重性(二项性) ◼ 权利义务复合性 ◼ 基本身份权 ◼ 婚姻法明定的内容: ◼ 姓名权(14条)、人身自由权(15条)、计划生育义务(16条) ◼ 婚姻法暗含的规定(国外立法相关的规定) ◼ 同居义务、贞操义务、住所决定权、日常事务代理权 夫妻在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义务:男女双方以配偶的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夫妻间的性生活 精神生活 互相扶助义务 夫妻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生活所负义务 贞操义务:又称忠实义务,即夫妻间专一的性生活义务,广义的 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 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 贞操义务与贞操权不同 表现为婚姻法中对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禁 止性规定 住所决定权:婚姻法第9条 日常事务代理权:又称家务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在家常事务范围 内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其效力及于夫妻的另一方,夫妻 双方共同就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解释17条)
◼ 同居义务:男女双方以配偶的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 夫妻间的性生活 ◼ 精神生活 ◼ 互相扶助义务 ◼ 夫妻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生活所负义务 ◼ 贞操义务:又称忠实义务,即夫妻间专一的性生活义务,广义的 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 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 贞操义务与贞操权不同 ◼ 表现为婚姻法中对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禁 止性规定 ◼ 住所决定权:婚姻法第9条 ◼ 日常事务代理权:又称家务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在家常事务范围 内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其效力及于夫妻的另一方,夫妻 双方共同就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解释17条)
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 17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0条) 夫妻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 法第24条)
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 17条) ◼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0条) ◼ 夫妻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 法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