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五)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 (六)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 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 员职务: (七)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 (八)任免行政会委员: (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 (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 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 (十一)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十二)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十三)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四)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十五)根据国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 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 证据;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五)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 (六)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 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 员职务; (七)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 (八)任免行政会委员; (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 (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 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 (十一)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十二)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十三)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四)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十五)根据国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 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 证据;
(十六)依法颁授澳门特别行政区奖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八)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五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 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九十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 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三 十日内签署公布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散立法 会: (一)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 (二)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行政长官认为关系到澳门特 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解散时应向公众说明理由。 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第五十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立法会未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 算案时,可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第五十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 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在三十日内拒绝签署:
(十六)依法颁授澳门特别行政区奖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八)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五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 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九十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 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三 十日内签署公布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散立法 会: (一)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 (二)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行政长官认为关系到澳门特 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解散时应向公众说明理由。 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第五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立法会未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 算案时,可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第五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 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在三十日内拒绝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