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概说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诉讼代理 ■适用范围:代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代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进行诉讼 (二)法定诉讼代理的特点 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 代理的对象特殊 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 一、法定诉讼代理概说 ◼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诉讼代理 ◼ 适用范围:代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代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进行诉讼。 ◼ (二)法定诉讼代理的特点 ◼ 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 ◼ 2、代理的对象特殊; ◼ 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 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分别对未成年人和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 有确定代理诉讼的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 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 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 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 ◼ 《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分别对未成年人和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 有确定代理诉讼的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 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 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