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丘法院判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本报记者张光宇本报通讯员徐文杰王耀华 因丈夫涉嫌盗窃被捕,救夫心切的李女士找到一家声称付10万元就能有办 法使其丈夫判处缓刑的信息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并支付了首期5 万元。这个糊涂的举动不仅没能让李女士的丈夫免除牢狱,还使她为了讨还这笔 钱不得不再次走进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服务协议无效,判令咨询公司退钱。 救夫心切:李女士“病急乱求医” 2006年6月7日,住在上海的李女士听到了一个坏消息,在苏州某公司担 任副总的丈夫因涉嫌盗窃被警方刑事拘留。她连忙赶到苏州了解情况,别人告诉 她:她丈夫陈某在组织拆除油漆车间的过程中,竟利欲熏心地指使和安排下属张 某等五人盗窃公司物资,被公司值班人员当场逮了个人赃俱获,陈某自知罪责难 逃投案自首。别人还告诉她,由于盗窃的数额有5万多元,她丈夫是主犯,至少 要判个五、六年刑。 这可如何是好?在苏州人生地不熟的李女士一时没了主意。这时有一条消 息使她精神一振:同案犯张某的家属认识一个手眼通天,活动能力特别强的人, 在苏州新区开了一家信息咨询公司,其实就是私家侦探,有办法使她丈夫放出来。 6月13日,病急乱投医的李女士找到了这家咨询公司,在听了一些情况介绍和“成 功案例后,她决定委托该咨询公司把丈夫“捞”出来。经咨询公司介绍,她先与 江苏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协议,委托该所律师王某担任其丈夫的辩护人, 律师费2000元由咨询公司支付。6月14日,她作为甲方,咨询公司作为乙方签 订了一份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为陈某涉嫌盗窃提供咨询服务,并指 派律师办理案件,担任刑事辩护人,不再收取代理费;乙方接受甲方的法律咨询 服务,并通过乙方服务使犯罪分子得到缓刑;甲方应支付咨询服务费10万元。 如乙方服务不能达到协议约定目标,将全额退还服务费。”第二天,李女士就将 5万元汇入了咨询公司指定账户
虎丘法院判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本报记者 张光宇 本报通讯员 徐文杰 王耀华 因丈夫涉嫌盗窃被捕,救夫心切的李女士找到一家声称付 10 万元就能有办 法使其丈夫判处缓刑的信息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并支付了首期 5 万元。这个糊涂的举动不仅没能让李女士的丈夫免除牢狱,还使她为了讨还这笔 钱不得不再次走进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服务协议无效,判令咨询公司退钱。 救夫心切:李女士“病急乱求医” 2006 年 6 月 7 日,住在上海的李女士听到了一个坏消息,在苏州某公司担 任副总的丈夫因涉嫌盗窃被警方刑事拘留。她连忙赶到苏州了解情况,别人告诉 她:她丈夫陈某在组织拆除油漆车间的过程中,竟利欲熏心地指使和安排下属张 某等五人盗窃公司物资,被公司值班人员当场逮了个人赃俱获,陈某自知罪责难 逃投案自首。别人还告诉她,由于盗窃的数额有 5 万多元,她丈夫是主犯,至少 要判个五、六年刑。 这可如何是好?在苏州人生地不熟的李女士一时没了主意。这时有一条消 息使她精神一振:同案犯张某的家属认识一个手眼通天,活动能力特别强的人, 在苏州新区开了一家信息咨询公司,其实就是私家侦探,有办法使她丈夫放出来。 6 月 13 日,病急乱投医的李女士找到了这家咨询公司,在听了一些情况介绍和“成 功案例”后,她决定委托该咨询公司把丈夫“捞”出来。经咨询公司介绍,她先与 江苏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协议,委托该所律师王某担任其丈夫的辩护人, 律师费 2000 元由咨询公司支付。6 月 14 日,她作为甲方,咨询公司作为乙方签 订了一份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为陈某涉嫌盗窃提供咨询服务,并指 派律师办理案件,担任刑事辩护人,不再收取代理费;乙方接受甲方的法律咨询 服务,并通过乙方服务使犯罪分子得到缓刑;甲方应支付咨询服务费 10 万元。 如乙方服务不能达到协议约定目标,将全额退还服务费。”第二天,李女士就将 5 万元汇入了咨询公司指定账户
回到上海,坐卧不安的李女士又找律师咨询。得知咨询公司收10万元竟能 确保其丈夫获判缓刑,上海的律师们感到十分荒唐。告诉她:咨询公司这样做不 但超越经营范围而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所签合同是无效的。如梦初醒的李女士 面请律师发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咨询公司退款,一面重新委托了两名律师为 其丈夫辩护。同年10月20日,通过律师的正当辩护,由于陈某属犯罪未遂又有 自首情节,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从轻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 月 法院判决:所签咨询服务协议无效 丈夫被判了刑,咨询公司又拒不退还5万元,李女士落了个人财两失。11 月8日,李女士委托律师将咨询公司告上了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双方的争论焦点集中在这份《咨询服务 协议》是否有效上。李女士认为,被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派律师属超范围经 营,被告收取10万元的高额咨询费明显违反物价部门的规定,而且约定通过被 告的服务使犯罪分子得到缓刑也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 协议应属无效。由于被告代原告支付了200元律师费,故要求被告返还4800 咨询公司则认为,其并没有超范围经营,仅提供普通的咨询服务,为原告 介绍一个律师。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属双方自愿达成,故应属有效。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已接受了我们的开价,现在无 权要求退款。 2007年2月1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双 方合同的目的是使犯罪分子陈某得到缓刑的处理。然而缓刑的适用属于量刑的范 畴,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权是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 关、个人都不具有这一权力。被告无权对刑事案件犯罪分子的处理作出承诺。依 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不仅关系到公法秩序的维护,也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 的共同利益,属社会公共利益范畴。原、被告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的履行会诱使 当事人采取非法或非道德的方法去影响法律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正确追究,进
回到上海,坐卧不安的李女士又找律师咨询。得知咨询公司收 10 万元竟能 确保其丈夫获判缓刑,上海的律师们感到十分荒唐。告诉她:咨询公司这样做不 但超越经营范围而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所签合同是无效的。如梦初醒的李女士 一面请律师发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咨询公司退款,一面重新委托了两名律师为 其丈夫辩护。同年 10 月 20 日,通过律师的正当辩护,由于陈某属犯罪未遂又有 自首情节,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从轻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 月。 法院判决:所签咨询服务协议无效 丈夫被判了刑,咨询公司又拒不退还 5 万元,李女士落了个人财两失。11 月 8 日,李女士委托律师将咨询公司告上了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双方的争论焦点集中在这份《咨询服务 协议》是否有效上。李女士认为,被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派律师属超范围经 营,被告收取 10 万元的高额咨询费明显违反物价部门的规定,而且约定通过被 告的服务使犯罪分子得到缓刑也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 协议应属无效。由于被告代原告支付了 2000 元律师费,故要求被告返还 48000 元。 咨询公司则认为,其并没有超范围经营,仅提供普通的咨询服务,为原告 介绍一个律师。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属双方自愿达成,故应属有效。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已接受了我们的开价,现在无 权要求退款。 2007 年 2 月 1 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双 方合同的目的是使犯罪分子陈某得到缓刑的处理。然而缓刑的适用属于量刑的范 畴,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权是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 关、个人都不具有这一权力。被告无权对刑事案件犯罪分子的处理作出承诺。依 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不仅关系到公法秩序的维护,也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 的共同利益,属社会公共利益范畴。原、被告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的履行会诱使 当事人采取非法或非道德的方法去影响法律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正确追究,进
而损害公法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承认此合同的效力,将有悖社会伦理,会引起社 会的愤慨和混乱。法律应该阻止合同为实施不法或不道德的行为提供的服务。 据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被告咨询公司返还原告李女士48000元 案例链接 法院不支持为母守灵的“守灵费 上海市民徐阿婆的儿孙们为她的遗产打起了官司。在诉讼中,三儿子居然 提出要求按每日1000元的标准收取“守灵费”。2007年3月3日,上海杨浦区人 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三儿子的这一要求有违公序良俗,不予支持 徐阿婆生前共生育3个儿子。徐阿婆于2005年3月1日去世,在她去世之 前,长子和次子已经去世。徐阿婆在世时,恰逢所在农村搞城市化转型,为此, 她曾领到村里发放的一笔“资产处置费”共计400662元。就为这4万多元的处 置费,二儿子的两个儿子提起了继承诉讼,要求对徐阿婆的三儿子夏先生保管的 这笔费用进行分割。 夏先生辩称,此款大部分用于母亲后事,此外他为母亲守灵10天,应按每 天1000元的标准收费,目前可供继承的遗产仅有2141元。 对于夏先生所称按每日1000元标准收取“守灵费”,法院认为,子女为母亲 守灵,属于晚辈对长辈寄托哀思的方式,要求从遗产中支付费用,不符合公序良 俗,法院不予支持。 遗产赠与第三者的遗嘱无效 四川省泸州市的黄永彬立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婚外同居5年的女子张学 英。黄永彬去世后,与黄结婚30余年的妻子蒋伦芳控制着全部财产,拒绝分给 张学英,张遂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蒋
而损害公法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承认此合同的效力,将有悖社会伦理,会引起社 会的愤慨和混乱。法律应该阻止合同为实施不法或不道德的行为提供的服务。 据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被告咨询公司返还原告李女士 48000 元。 案例链接 法院不支持为母守灵的“守灵费” 上海市民徐阿婆的儿孙们为她的遗产打起了官司。在诉讼中,三儿子居然 提出要求按每日 1000 元的标准收取“守灵费”。2007 年 3 月 3 日,上海杨浦区人 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三儿子的这一要求有违公序良俗,不予支持。 徐阿婆生前共生育 3 个儿子。徐阿婆于 2005 年 3 月 1 日去世,在她去世之 前,长子和次子已经去世。徐阿婆在世时,恰逢所在农村搞城市化转型,为此, 她曾领到村里发放的一笔“资产处置费”共计 40066.22 元。就为这 4 万多元的处 置费,二儿子的两个儿子提起了继承诉讼,要求对徐阿婆的三儿子夏先生保管的 这笔费用进行分割。 夏先生辩称,此款大部分用于母亲后事,此外他为母亲守灵 10 天,应按每 天 1000 元的标准收费,目前可供继承的遗产仅有 2141 元。 对于夏先生所称按每日 1000 元标准收取“守灵费”,法院认为,子女为母亲 守灵,属于晚辈对长辈寄托哀思的方式,要求从遗产中支付费用,不符合公序良 俗,法院不予支持。 遗产赠与第三者的遗嘱无效 四川省泸州市的黄永彬立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婚外同居 5 年的女子张学 英。黄永彬去世后,与黄结婚 30 余年的妻子蒋伦芳控制着全部财产,拒绝分给 张学英,张遂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蒋
法院认为,遗嘱虽经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是真实的,但是基于黄永 彬与张学英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的,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张学英, 实际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的合法继承权,该赠与行为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 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法院判决遗嘱无效,对张的诉求不予支持 张学英提起上诉,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违反公序良俗的“处女公证”不予受理 江苏常州的女孩李丹(化名)在一家外贸公司负责公关工作,人长得漂亮, 有气质,工作能力强,可是谈了几个对象都吹了,对方都觉得她在工作中可能会 利用“身体优势”做公关。2006年她又谈了一个男友,彼此之间的感情还不错, 两人打算在当年“十一期间结婚。这一次,李丹不想再品尝被甩掉的滋味,为了 让自己的爱情开花结果,她到公证机关要求做个婚前“处女公证”,以此向男友证 明自己的清白。尽管她的想法可以理解,但公证机关明确表示:根据司法部新修 订的2006年7月1日实施的《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李丹的公证要求,属于司 法部明令禁止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故不予受理 (秦弓文杰)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 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法院认为,遗嘱虽经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是真实的,但是基于黄永 彬与张学英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的,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张学英, 实际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的合法继承权,该赠与行为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 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法院判决遗嘱无效,对张的诉求不予支持。 张学英提起上诉,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违反公序良俗的“处女公证”不予受理 江苏常州的女孩李丹(化名)在一家外贸公司负责公关工作,人长得漂亮, 有气质,工作能力强,可是谈了几个对象都吹了,对方都觉得她在工作中可能会 利用“身体优势”做公关。2006 年她又谈了一个男友,彼此之间的感情还不错, 两人打算在当年“十一”期间结婚。这一次,李丹不想再品尝被甩掉的滋味,为了 让自己的爱情开花结果,她到公证机关要求做个婚前“处女公证”,以此向男友证 明自己的清白。尽管她的想法可以理解,但公证机关明确表示:根据司法部新修 订的 2006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李丹的公证要求,属于司 法部明令禁止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故不予受理。 (秦 弓 文 杰)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 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 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 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法律知识 什么是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即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 俗,即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 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 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原则,是学者根据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立法用语对现行的民法原则 规定进行概括而得出的,我国现行法律中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 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社会公共利益”在内涵与作用方面 同“公共秩序”相当;“社会公德则与“善良风俗”相当。公序良俗原则在诸多国家 的法律中都有明文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 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 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 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等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 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 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法律知识 什么是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即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 俗,即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 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 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原则,是学者根据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立法用语对现行的民法原则 规定进行概括而得出的,我国现行法律中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 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社会公共利益”在内涵与作用方面 同“公共秩序”相当;“社会公德”则与“善良风俗”相当。公序良俗原则在诸多国家 的法律中都有明文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 6 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 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德国民法典》第 138 条规定:违反善良风 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 90 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 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