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民诉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 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 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 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07民诉法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 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 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 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2民诉法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 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 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 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 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 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2民诉法 ◼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 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 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 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 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 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07民诉法 ◆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收集,人民法院耒调查收集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九)无诉讼行为熊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 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快的; ◆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 污受贿,徇私舞弊,柱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07民诉法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 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 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程序 ■1、审查 ■2、制作并送达抗诉书 ■3、法院审查与裁定 ■4、开庭并通知出庭
(二)程序 ◼ 1、审查 ◼ 2、制作并送达抗诉书 ◼ 3、法院审查与裁定 ◼ 4、开庭并通知出庭
12民诉法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 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 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 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子日内 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 定情形之二的,、可以交下一级欠民法院再审,疸经该 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 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 民法院再审时,应驾通知人芪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12民诉法 ◼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 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 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 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 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 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 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 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