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司法考试的方法 及以上,由于涉及到司法三职业,每年的毕业生以及由 于高淘汰率造成的参考人数逐渐累积,都会导致考生数量 众多,因此考试组织、判卷等工作将会是相当繁重的 将整个考试分作 也许我们可以借鉴德、日等国的经验,将整个考试分作 两个郭分,即削重计 两个部分,即侧重对大学期间所学基本知识进行考查的第 大学期问所学基本知 次考试和侧重运用法学知识与技术分析和解次问题的第 识进行考查的第一为 考试和侧重坛用法弹 二次考试。一个人通过第一次考试之后,才能够参加第 知识与技术分析和 二次考试。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次考试可以以客观题 决问题的第二次考议。 为主,题量很大,这样既有助于考查考生对大学所学各 门知识的把握程度,又可以用“机读”方式减轻判卷工 作量。经过大淘汰率的第一次考试,进入第二次考试者 的数量将大大减少。这样,第二次考试就可以更多地让 考生写论文以及律师代理意见书,对某个理论问题或案例 进行长篇大论的分析,从而考查考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 能力。作为第二次考试的组成部分,还可以通过口试的 方式对考生的水平进行亲历式的考量,以确保录取人员的 质登。 最后,是司法考试之外的一个问题,即我们是否建立 立司法考试之 司法考试之后的司法研修制度的问题。从世界各国经验看】 后的司法研修制麦的 -个人,从进入大学起,到成为一个可以独立从事法律实务 问题。 工作的法律人,通常需要六年以上的时间美国的模式是只 在本科后开始三年的法律专业教育,其他国家则是本科法律 教育之后进入出法律实务界主导的司法技能训练期,之后才 进入法律职业。我国的做法显得有些过于“多快好省”,大 学之后马上便可以从事实务工作。但是,实务部门对毕业生 的抱怨,诸如动手能力差,人格不成熟,社会经验硬乏,等 等,也正是这种“多快好省”做法所付出的代价。实际 上,大陆国家的司法研修制度正是为将来的法律人提供 18
运送 个两年左右的学徒期。经过此学徒期,则动手能力自会提 高有艰难的考试“折磨”,大学毕业后要屡败屡战,数年 方能通过司法考试,当然会增加社会与人生阅历,人格也会 更趋成熟。更重要的是,像日本式的统一司法研修制度又通 过三职业在起的学徒期训练强化了共同职业的意识和对不 同职业技能的理解。因此,在建立了统~的司法考试制度之 后,下一步,我们该考虑怎样建立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了。 (原载《南方周末》2001年7月19日) 19
建立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 建立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 最近,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新成就是国家统一司法考 试制度的建立。一个人,尽管在高等院校接受过法律教 育,但是,要进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三种主要的法律 职业,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新制度的重大意义在 让司法三职业从一个门槛进入,这必将对中国法律职业共 同体的形成产生有力的推进作用。另外,统一考试也有助 于统一制法三职业对法律概念、原则、规范等的理解,减 少司法决策的随意性和不可预期性—缺乏可预期性正是 当下我们司法制度的最大弊端之 要讨论和建立 随之而来需要讨论和建立的是统一的法律家职前培训 的是统一的法律家职 制度。我们知道,囿于学制等因素的限制,大学的教学内 前培训制度。 容必然是侧重理论的,与此同时,让未来的法律人掌握系 统的法律理论以及更为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也是设立 大学法律院系的基本宗台所在。但是,一个难以避免的后 果是,毕业生不可能在大学期问掌握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实 务性的技能。近年来,司法实务界对新进入的毕业生缺乏 实际工作能力辄有怨言,基至有人主张大学的法科教育应 有更强的实践指向,以提高学生们的动手能力。虽然目前 的大学教育确有值得改进之处,但是,试图将大学降低为 熟练工匠培训所的主张是值得质疑的。实际上,将理论型 的法科毕业生转换成实践型的法律人的任务应当放在大学 后完成。 这就是处于司法考试与实务工作起点之间的可法酬修 制度的宗旨所在。司法研修这个名号来自日本。在那里,所 有将来要从车司法三职业的人们在通过艰难的司法考试之 后,都要进入日本司法研修所接受为期一年半的学徒式训 20
运 送正文的:方式 练。法律学徒们都要跟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学习,领 悟和把握二种职业的实际技能,从而确保此后进入实务界 时能够很快进入角色。我们观察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 区,尽管存在着某些具体环节上的差异(主要是一些地 方法官、检察官的研修在·一起,而律师则单独进行), 但是职业前的研修制度却没有例外一概都有的。 1995年8月,我有机会访问过日本司法研修所,回来 后发表文章对该所的基本情况加以介绍在谈及日本的做法 对我们的借鉴意义时,曾专门讨论了统一培训的重要性 日本制度最具特色的是将律师的职前培训与 日本制度最具特 法官和检察官放在一起进行.这种一体化的研修 色的是将律师的职前 培训与法官和检察官 模式的优点一是能够集中培训法律家所需要的师 在一起进行 资、图书资料和财力。更重要的一个优点在于,这 些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这两年(按:当时 的研修期尚未缩短为一年半)的时间里,研修在一 起,生活在一起,相互之间不断的切磁交流,有利 于形成共同语言和法律职业一体化的意识。正是 这种共同的语言和意识才可以造就一个所谓“解 释共同体”(Interpretive community).假如一国的法 律职业者不能够形成一个团结的、具有共同语言 的集团,他们与外部社会的交涉能力就必然弱小, 更谈不上所谓司法独立了。同时,法律界内部的沟 通和交流也会变得障碍重重,司法过程的配合与 制约势必变成不配合、难制约 我也在文章里谈了设置我国司法研修机构的具体设 想,现在看来还有老调重弹的必要。姑且引在下面,以结 束这篇琐话 .我国现行的职业培训基本上是以部门划界 21
建立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 的。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公证 部门都设有各自的培训机构。虽然这些机构在提商 法律职业者的素质尤其是进行学历教商方面作出了 很大的努力,但是,同类机构的重复设置却造成了人 力、物力等资源的巨大浪费,人为地增加了不同的法 律职业者之间的隔阂。同时,各部门设置的培训机构 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与大学之间又不存在 明显的区别,甚至可以说是在更低的层次上重复。学 员在结业之后也可以拿到同样的法学学士乃至硕士 文凭,这又造成了教育秩序的混乱,降低了文凭应有 的价值,其负面效果实在是不应该低估的。 当然,我们国家人口太多,律师数量目前还太 少,但法官与检案官却规模过于庞大。每年这三种职 业的新加入者至少有两万之众。这么多的人员全部 归口到一个研修机构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一体化 一体化培训并美 培训并非意味着一所化培训。我们可以考虑,设置中 意味着一所化培训。我 们可以考,设中 央和大区两级司法研修机构,即在中央一级设立国 夹和大区两缓司法研 家司法研修所(或研修中心,名称如何取可以再脚 停机构,即在中央一 酌),负贵全国在职法官的定期研修。法学本科毕业 设立国家法研 生中愿意从事司法工作的(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 所,负竟全国在职法官 的期研 师三种职业,都必须参加统一的全国司法考试,合 格者进入设在一些中心城市(如东北的长春,华北的 北京或天津,西北的西安,华东的上海或南京,西南 的重庆或成都,华南的武汉或广州)的大区司法研修 所接受严格而规范的训练,研修结束成绩合格者方 能取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 (原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8万24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