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正义的方式 议通过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正案的规定,建立 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并 从2002年开始实施。在为这一新发展表达赞赏和欣庆的同 时,我觉得法学界对于建立统一考试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原 理的研究和论证还很不够,这种缺乏理论论证的状况可能 会影响到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中的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和运 作效果。 为什么要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第一个原因 为什么要建立 在于司法三职业之间的共同性。一些对司法过程了解未深 一的法律取业贷格考 试?第一个原因在于 的人往往容易只看到它们之间的不同。例如检察宫代表公 司法三职业之间的共 共利益,而律师往往代表的是私人利益:在法庭上,两者 同性 相互对立,各执一辞,而法官只是居中裁判。法官与检察 官领取国家的俸禄,前律师却如同商人,通过提供服务而 向客户收取酬金。这些差别当然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三 职业之间却有着内在的共同性,那就是,它们履行职责的 三职业履行职责 知识基础都是法学,它们分享着共同的知识、技术和理念, 的知识基础都是法学,它 的们分享着共同的知识: 它们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社会正义的实现。中立的法官固 术和理念,它们的 然需要依法裁判,看起来相互对立的律师与检察宵又何尝 终板目标都是为了社 不是依法履行其检察权和代理职责? 会正义的实现 统-一的困家司法考试有助于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法律准 则的统一。法制统一是我国的宪法原测,同时也是市场经 济所必需,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通过法律所建立的 统一一的国家司法 统“的游戏规则。法制统一不仅要体现在宪法和法律要在 考试有助于整个 图内的法律准即的 全国范围内一体适用,更重要的是不同地方的法律职业者 、 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以及法律解释方法的把握应当是·致的 否则,即使法条是一样的,适用到具体案件的解决过程中 却完全可能参差不齐。近年来,同-案件,不同地方法院 竞争受理,适用的法律条文也一样,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13
不进一个门,不是一家人 给民众造成法律是什么全凭法官一张嘴的恶劣印象,同 时,这样的可法已经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之~。 虽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原 因便是没有统而严格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导致入标 准低下而且混乱。如果严格标准,统一考试,那么,通 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和考试所强化和内化了的知识、技术、 伦理乃至信仰就能够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解释进行严格而 细致的制约,对司法过程参与者的行为加以规范。 司法三职业之所以应当通过统一的考试进入,还因为 我国现行法律服 我国现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损害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 业资格者试制度损 意识。各自为政,进入门径的差别加剧了三职业之间的 了法律职业共司体的 意识。各自为政,进 分裂和司法决策的混乱。近年来,司法三职业之何相互 入们径的差别剧了 项牛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对法庭规则的理解的不统一导 三职业之同的分裂和 司法块策的混乱 致极具中国特色的检察官在开庭之时不起立的做法:法 院与检察院就赃款驻物的移交也曾经各不相让:对于检 察机关应否介入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法检双方无法同麻 从事刑案辩护的律师与检察官之间仿佛老鼠与猫之间的关 系,以及律师作为非公职人员的边缘化感觉。假如三职业 都从一个门进入,虽然不能指望上述问题很快解决,但是, 使现状得到大大改善却是可以期待的。 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了统-一司法考试的重 要性。在英美法系困家和地区,人们将三职业都纳入“法 律人协会”(Bar Association,旧译“律师协会”,不确) 的统一管理之下,无论是律师,还是检察官,都要通过“法 律人资格考试”(Bar Examination),并且法宫并非一 种与律师或检察官一他只不过是受政府雇佣,行使检控 权的律师而已 一不同的职业。从从业多年且业绩卓越的 律师或检察官中选任法官的做法表明,法宫袍加身意味着 14
运送正义的方式 一个人律师生涯的顶峰。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共同性,在口 本,一职业的竞争者都必须参圳统·一的司法考试,通过考 试者还必须进入日本司法研修所从事年有半的统一学徒 训练,结业后才“兵”分二路,分别从事法官、检察官和 律师的工作。 民谚云:“不是一家人,不进-一个门。”我们或许 可以颠倒一下顺序,来理解统一可法考试制度的重要性 “不进一个门,不是一家人。” (原载《法制日报》2001年7月9口)
统一司法考试的方法 统一司法考试的方法 200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 过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 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 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 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资实施。这是 项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它将对我国的法律职业化乃至整个 法治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为立法的这一进步表达欣庆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 到,要实现这一制度的预期效果,还必须在相关制度和技 术环节.上未雨绸缪,作出充分的论证和合理的设计。在这 里,仅就几个我认为相对重要又容易出问题的方法意义上 的环节作些简要的讨论。 第-一,当然是考什么的问题。国家司法考试是建立在 正规的法律教育基础上的人才甄别机制,因此,司法考试 的内容要检验一个人是否具有良好的法律教育背崇。与此 同时,作为法律职业的入门考试,考察的是参考者是否具 有从事法律实务的基本知识和修养。应当说,这两个指向 之间有相和谐的一面,也有相冲突的一面。尤其是在我国, 法律教有本身尚存在着各种问题,诸如培养方向不明确、课 程设置不合理、教师队伍底子薄等等,又由于长期以来,进 入法律职业并不以受过法律教育为前提,更加剧了法律实 务界与大学法律教育的疏离感;时下司法决策的一些具 体方法与大学教科书以及讲堂中所传授者便存在着很大的 距离。尽管如此,考虑到法治的事业实际上是将一整套与 大众常识相区别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技术运用于纠纷解决之 中的过程,因此,司法考试的重点仍应偏重基本的法律理 16
论与技术,并且应当有相当的难度,而不应降格以求, 司法考试的重点 将考试内容变成一种四不像的杂烩拼盘。这方面,德箧、 仍应偏重茶本的法律 日本等大陆法系因家都有成熟的经验可资情鉴。 理论与技术,并且应 当有相当的难度,而 第二,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者的资格限制问题。司法考 不应降格以求,将考 试是法律职业的入门考试,通过者将获得进入法官、检察官 试内容变成一种四不 像的杂检拼章 和律师等司法三职业的入场券”。什么人可以参加考试,世 界各国的规定殊不一致,在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甚至不 同州之问也未必一样.资格限制涉及到广泛的甚至是有争议 的问题,例如法律职业建构是更多的民主导向,抑或更多的 精英导向,司法实务界与法律教育界之间的权力划分,人们 对司法考试能否全面地承载检验参考者实际水平的任务所 抱希望或怀疑,等等。就我因的现实而言,一方面存在着法 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相脱节的弊病,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体制 上的原因使得法官、检察官人数众多,每年需要进人数量规 模不小,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对参与考试者的资格限制。个 人以为,我们还是应当在一开始就将门槛垫得高一些,也就 我们还是应当在 是说,将能够参加考试者的背景限制在法律专业本科生及本 一开始粒将门栏校得 高一,也就是说,将 科以上范围内。这样限制的好处在于建立了法律职业与法律 能够参加考试者的背 教育更紧密的联系,从而能够从职业的层面上对法律教育发 景限制在法停专业本 生强有力的推动。此外,也减轻了司法考试所承载的负荷 科生及本科以土范 内。 避免“一考定终身”所带来的人才避选风险。无论如何,通 过严格的大学入学考试,接着又有四年寒窗系统而密集的学 习,这样的经历给人带来的潜移默化的变化通常是无法通过 脱离校园的环境下获得的。 第三,跟任何考试一样,司法考试方法的选择也必 须考虑成本问题,或者说,以怎样的方式能够在投入较小 的情况下,完成甄别和选择人才的任务。可以想象,即使 我们将可以参加考试者的教育背景限制为法律专业本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