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转军人进法院 复转军人进法院 两年前,我应邀给某省法官培训班讲课,内容是中 国与西方司法制度和司法观念的零星比较。讲课过程中,我 表达了对我们国家在选任法官方面一种惯例的不理解: 为什么长期以来总是理所当然地把每年从军队复员转业的 许多人员安置到法院中?为什么不要求医院安置他们? 问题提得似乎有些突兀,也许听课的法官们压根儿就 没有把它当成问题,也许在他们看来拿法院跟医院相类比 本身便很不伦这怎么能比呢!医生是人命关天的职业, 没有受过专门的训练就给人把脉看病开处方,岂不是江湖 骗子?更不消说拿着手米刀的外科医生,什么都不懂,乱 割一气,真正是拿人命当儿戏! 一我从听众的表情读出 了这样的质疑。 于是,我开始论证法院和医院或法官跟医生之间的可 医生固然等人会 比性。医生固然是人命关天,难道法官这种职业不是人命 关天,速法官这 关天么?差异当然是有的;那就是医生是把将死的人往活 取业不是人命关天么? 老异当然是有的,那 里救,法官则经常是把个大活人往阁王那里送。但他们的 就是岳生是把将死的 职业都关乎人命却并无二致,我们古典社会便很注意防止 人往活里教,法官 经带是把个大活人往 处理案件的官员们出入人罪”,什么是出入人罪?正是指 间王那里送. 操生杀予夺权柄的官员们把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出生入 死,上下其手。人头不比韭菜,割下可以重生,或如《封 神演义》里申公豹先生的那颗脑袋,砍掉还可以再安装: 昏官或赃官错判死刑,冤死鬼一命鸣呼之后,什么都完了。 平反昭雪之类,不过是安慰安慰活人或后人而己。 法官要处理的事务不仅仅限于刑事方面,正如医生不 是每人每天都在急救颜死的病人。巨额财产的归属,未成 年人的监护,合同是否应当履行,文章是杏构成了对被批
评者的诽谤,夫妻还能不能继续住在一个屋檐下,祖传 下来的房产能否保全而不被作为“钉子户”沦为推土机 下的废墟“所有这些,虽然不直接关系人命,但是, 它们对于相关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哦.两种职业的差异还可以指出一点一不过,这 一点强调的却是法官更重要的一点—一那就是,医生的行 法院不只是到纷 为通常只涉及个别病人,他的失误只会给特定病人及其家 的处理机关。也是 庭带来损害,然而,法官的失误却会产生更广泛的社会 示国家法律究竟由怎 彩响。法院不只是纠纷的处理机关,也是宜示国家法律 洋的握则传盛的机,装】 法官民行为本身便 究竞由怎样的规则构成的机关,司法官员行为本身便是在 是在表达着正义的风 表达着正义的风纪。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正当,直接关 纪 系到人们对他们所在国家的政治制度的评价,影响到一国 社会风尚的趋向。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培根才断言, 次不公正的司 次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比很多次其他不公正行为为患尤烈, 法行为比很多次其他 不公正行为为账光烈 因为后者污染的是水流,而前者败坏的却是水源。 因为后者污莱的是水 说到这里,法官们似乎同意了法院与医院之间的可比 流,而前者贩环的却 性。但是,另一个问题并没有回答是的,法院也很重要, 是水潭。 甚至对社会有比医院更大的影响,不过,这并不等于说,法 官的选任必须像医生那样,先要受过专门的教育。解放军 是一所大学校,军人的经历本身就是一种有用的训练,你 怎么能论证法官公正的司法行为一定要跟法律教育不可分 离呢?君不见报纸上表彰的法官里许多都是复转军人出身 的么? 这实在是击中要害的质问。可不是么,我前些年曾 对法院系统的一家专业报纸所刊登表彰法宫的文章作过一 番统计。在迄止1994年6月底出版的共114期报纸中,刊 有表扬法官的通讯、特写等共72篇,其中明确提到主人 公是复转军人的共18篇,占25%,表明主人公曾受过大
复转军人进法院 学教育的只有5篇,占6.9%。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不仅 是比例上的这种差异,用语上的区别更是泾渭分明。作者 们明显地在向读者传达这样的信息:军人的经历乃是这些 优秀法官们得以成功的基础,而那些受过大学教育的人们, 他们的四年寒窗却连一个积极因素都算不上。这是为什 么?滩道说实际情况就是如此,中国的司法职业就是离不 开军人的气质和作风,现在的大学教育根本无从培育具有 良好素质的司法职业群体,还是文章的作者(以及报纸的编 者)受到长期流行的某种新闻话语结构的支配,并自觉或不 自觉地不断再现和强化着某种固有的意识形态?果真是复 转军人更胜任司法工作的话,为什么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 始,最高人民法院江华、郑天翔等院长都曾奔走呼号,要 求不能让法院再背这样的“包袱”,一次次的最高法院工作 报告都不断地强调对在职法官进行学历教育的重要性?与 与其把不合格的 其把不合格的人员放进来之后再费尽气力进行学历教育方 人员效进来之后再费 尽气力透行学历教育 面的补课,何不一开始就把门槛垫高,只接受那些受过大 方面的补课,何不 学法律教育的优秀毕业生做法官? 开啪就把们猫垫高,只 我坦率地告诉听课的法官们,对于这个问题,自己无 接受那些受过大学法 律教育的代秀毕业生 法给出一个确定的判断,并试图让大家各自谈谈内心的想 碱法官? 法。出乎我意料的是,听众陷入了令人难堪的沉默之中。我 甚至从个别法官的眼神中觉察出一丝敌意。见势不妙,我 赶快收住话头,告诉他们我非常赞成妥善地安置复转军人, 这不仅是因为我自己就是一位复转军人的儿子和另一位现 役军人的研哥(搬出家底是为说明我决无恶意),更重要的 转军人不应当 是他们为保卫国家,将最美好的青春年华献给了军旅生活, 成为法言,除非他们 因家和社会有义务让他们在离开军营之后有一个好职业。 从箱受过系统的法律 育并且合法官 但是,我还是明确地表达了我的倾向复转军人不应当成 任职的其他要求, 为法官,除非他们从前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并且符合法 10
官任职的其他要求。 课程结束了,培训班负责人送我一份学员登记表 我发现,整个法官班学员中,复转军人出身的法官占了将 近一半。 (原载《南方周末》1998年1月2日) 11
不进一个门,不是一家人 不进一个门,不是一家人 在当今中国司法改革的讨论中,司法人员的素质与司 大致古之,可法 法公止之间的关系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大致言之,司 人员的素质步及列 些重要的环节,其中 法人员的素质涉及到一些重要的环节,其中包括法律教育, 包括法律教商,即我 即我们现行的教育能否胜任培养良好的法律职业者的问题。 在这方面,最令人欣喜的进展是法律教育界对法律职业的 内在知识、方法以及理念升始有了相对的自觉,并且在法 业者的同飞。 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逐渐体现出这样的自觉。 另一个环节使是进入法律职业的途径与标准,即法 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基本的可法职业者以怎样的标准和 现行朝度存在的 方式选任的问题。现行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病在于两方而, 主要弊病在于两方面 是门槛普遍过低。1995年之前,我们的相关法律甚至根本 是门槛普遍过纸 没有规定担任法官和检察官需要具备的救育背景。1995年 《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生效,法律规定担任法官、检察 官者必须获得过大学教育,当然,这里的所谓大学并不限 于本科,而且也不限于法律专业。令人不安的是,即使这 样不高的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是大打折扣。近华来,进 入法官、检察官行列的不具备法定任职资格的人们依旧是 第二个方面的弊 在所多有。第二个方面的弊病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二 病是,法官、检官 个分支职业各走各的」,律师的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最早,也 和律饰三个分支职业 各走各的门. 相对规范。但法官和检察官的资格考试很晚才建立,而且 内容含混,水平过低。以部门划界的资格考试不仅仅导致 混乱和大量的资源浪费,面且无助于确立法律人对法律知 识、技术、程序以及职业伦理等的统一理解,更弱化了法 律职业共同体的意识。 2001年7月15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和可法部联合发布公告,根据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