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4期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 回土地以及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土地储备开支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 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指标购买费、征地报批规费、 耕地占用税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 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 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 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 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 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 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公告 土地勘测费等以及管护中聘请巡查人员、物业公司、围栏、围墙 等建设的支出 (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区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 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 期 — 8 —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 回土地以及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土地储备开支。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 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指标购买费、征地报批规费、 耕地占用税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 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 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 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 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 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 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公告、 土地勘测费等以及管护中聘请巡查人员、物业公司、围栏、围墙 等建设的支出。 (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区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 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 号)以及《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4期 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杈出 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土地储备资金账户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存 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项管理。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只能用 于接收区财政拨入的土地储备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储 备专项债券资金以及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等。土地 储备资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规定范围的开支,不得发生 经费开支,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资金支付程序管理。土地储备资金的支 付,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合规、依据齐全、签章完备、金额 相符。 (一)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 国有土地收储项目收回(收购)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和 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二)区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征收土地的相关管理规定,负 责对被征收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土地面积、 土地性质、土地来源、地上附着物的类型、权属和数量. 1.在实施收储土地前,区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属地镇政府对拟 收储土地面积、杈属、地上附着物等相关情况进行确认。 2.在实施收储土地过程中,属地镇政府递交相关资料申请土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 期 — 9 — 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账户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存 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项管理。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只能用 于接收区财政拨入的土地储备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储 备专项债券资金以及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等。土地 储备资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规定范围的开支,不得发生 经费开支,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支付程序管理。土地储备资金的支 付,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合规、依据齐全、签章完备、金额 相符。 (一)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 国有土地收储项目收回(收购)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和 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二)区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征收土地的相关管理规定,负 责对被征收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土地面积、 土地性质、土地来源、地上附着物的类型、权属和数量。 1.在实施收储土地前,区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属地镇政府对拟 收储土地面积、权属、地上附着物等相关情况进行确认。 2.在实施收储土地过程中,属地镇政府递交相关资料申请土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4期 地收储补偿款项,区土地储备中心对属地镇政府递交的收储土地 权属、面积、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 申请款项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省市区颁布的补偿标准核定应 支付补偿款项。在审核过程中需要评估的事项,由区土地储备中 心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3.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集体土地 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和区财政局 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三)区土地储备中心应严格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 偿及安置方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对补偿安置标准 发生调整变化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区土地储备中心应及时书面提 出调整意见和说明,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四)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区土地储备中 心报区政府批准实施,或由受委托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区 土地储备中心备存。 (五)未纳入年度储备资金收支预算但经区政府确认的重大 项目及应急项目,区土地储备中心按收储土地的相关管理规定报 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应根据各自职能对 土地收储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的审核、实施和资金安 排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局依法对上述情况开展审计 监督 10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 期 — 10 — 地收储补偿款项,区土地储备中心对属地镇政府递交的收储土地 权属、面积、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 申请款项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省市区颁布的补偿标准核定应 支付补偿款项。在审核过程中需要评估的事项,由区土地储备中 心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3. 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集体土地 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和区财政局 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三)区土地储备中心应严格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 偿及安置方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对补偿安置标准 发生调整变化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区土地储备中心应及时书面提 出调整意见和说明,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四)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区土地储备中 心报区政府批准实施,或由受委托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区 土地储备中心备存。 (五)未纳入年度储备资金收支预算但经区政府确认的重大 项目及应急项目,区土地储备中心按收储土地的相关管理规定报 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应根据各自职能对 土地收储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的审核、实施和资金安 排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局依法对上述情况开展审计 监督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4期 第五章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区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 土地储备计划,按照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 项目预算草案,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其中, 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编制政 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三条每年年度终了,区土地储备中心要按照财政部门 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 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由财 政部门负责审核或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 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征收、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土地出让后,由区土地 储备中心将各地块实际土地成本支出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后, 财政部门从各地块土地出让收入中将其对应地块土地成本支出拨 给区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用于弥补已出让项目前期 成本。 第十五条区土地储备中心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 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送财 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区土地储备中心应建立土地储备合账,详细准确 反映土地储备情况 土地储备中心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预算法》和同级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 期 — 11 —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区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 土地储备计划,按照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 项目预算草案,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其中, 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编制政 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度终了,区土地储备中心要按照财政部门 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 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由财 政部门负责审核或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 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征收、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土地出让后,由区土地 储备中心将各地块实际土地成本支出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后, 财政部门从各地块土地出让收入中将其对应地块土地成本支出拨 给区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用于弥补已出让项目前期 成本。 第十五条 区土地储备中心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 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送财 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区土地储备中心应建立土地储备台账,详细准确 反映土地储备情况。 土地储备中心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预算法》和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