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4期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园区陶瓷 企业使用天然气的公告 清新府〔2019]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 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为进 步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 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要求, 推进陶瓷行业清洁排放改造,到2020年完成清远市建筑陶瓷行业 清洁能源改造任务,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责成广州花都(清新) 产业转移工业园(原佛山禅城(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各陶 瓷企业严格按照园区规划环评及批复意见要求,全面使用天然气 作为燃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施范围 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原佛山禅城(清新)产 业转移工业园)内各陶瓷企业 二、实施时间 2020年1月1日起。 三、实施要求 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天然气站已建成并投入 使用,输气管网已实现在园内全覆盖,现已具备供气和用气条件 园内陶瓷企业须按照《佛山禅城(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境影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 期 — 3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园区陶瓷 企业使用天然气的公告 清新府〔2019〕8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 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为进 一步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 施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 号)要求, 推进陶瓷行业清洁排放改造,到 2020 年完成清远市建筑陶瓷行业 清洁能源改造任务,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责成广州花都(清新) 产业转移工业园(原佛山禅城(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各陶 瓷企业严格按照园区规划环评及批复意见要求,全面使用天然气 作为燃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原佛山禅城(清新)产 业转移工业园)内各陶瓷企业。 二、实施时间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三、实施要求 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天然气站已建成并投入 使用,输气管网已实现在园内全覆盖,现已具备供气和用气条件。 园内陶瓷企业须按照《佛山禅城(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境影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4期 响报告书》和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佛山禅城(清新)产业 转移工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粤环审〔2008〕485号 关于“入园企业应符合准入条件并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在达到 供气条件后使用环境友好程度较高的天然气作为燃料”的要求, 停止使用煤气发生炉及其配套设施(含特种设备),并对煤气发生 炉及其配套设施自行拆除;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全面使用天然气作 为燃料,不得再继续使用“煤制气”作为燃料。未按要求使用天 然气而继续使用“煤制气”作为燃料的,我区相关职能部门将对 企业进行全面严查,并依法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 期 — 4 — 响报告书》和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佛山禅城(清新)产业 转移工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粤环审〔2008〕485 号) 关于“入园企业应符合准入条件并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在达到 供气条件后使用环境友好程度较高的天然气作为燃料”的要求, 停止使用煤气发生炉及其配套设施(含特种设备),并对煤气发生 炉及其配套设施自行拆除;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全面使用天然气作 为燃料,不得再继续使用“煤制气”作为燃料。未按要求使用天 然气而继续使用“煤制气”作为燃料的,我区相关职能部门将对 企业进行全面严查,并依法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19 年 12 月 27 日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4期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 清新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新府办〔2019]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4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土地储备中心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 期 — 5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 清新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新府办〔2019〕22 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 4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土地储备中心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11 月 13 日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4期 清远市清新区士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 提高土地经营收益,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土资 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2018〕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 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 预〔2017〕62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行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 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区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 需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区政府经营土地 所进行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及区审计局负责土地储备 资金的监督与指导。区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区政府具体负责开展土 地储备业务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 期 — 6 — 清远市清新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 提高土地经营收益,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土资 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 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2018〕8 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 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 预〔2017〕62 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行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 的通知》(财综〔2016〕4 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区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 需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区政府经营土地 所进行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及区审计局负责土地储备 资金的监督与指导。区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区政府具体负责开展土 地储备业务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4期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 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区财政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 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 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区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 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区政府批准划入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 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土地储备资金不得与区土地储备 中心的日常经费混用,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 预算管理,并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 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 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 62号)规定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 期 — 7 —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 决算管理。 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区财政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 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 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区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 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区政府批准划入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 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土地储备资金不得与区土地储备 中心的日常经费混用,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 第七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 预算管理,并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 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 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 62 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