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伦理学》课程研究课题 “安乐死”的伦理学研究 07300140012范基程(论文编写) 07300140005刘元喆(PPT制作) 07300140013崔绍瑄(PPT制作) [简介]“安乐死”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一个非常敏感同时也是 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医学、风俗、伦理、法律、道义等各 个方面。因此安乐死面临着一系列道德困境安乐死的合法化是 一个漫长的必然性过程,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比较传统守旧的国 家,“安乐死”确实很难为大众普遍认同。 我们组准备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安乐死”这一问题进行课题 研究,探究它的是与非,以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研究方法包括:问卷调查、口头访问以及查阅相关书籍资料, 同时针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相关的分析探讨,最终达到研究的目 的
《应用伦理学》课程研究课题 ——“安乐死”的伦理学研究 07300140012 范基程(论文编写) 07300140005 刘元喆(PPT 制作) 07300140013 崔绍瑄(PPT 制作) [简 介] “安乐死”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一个非常敏感同时也是 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医学、风俗、伦理、法律、道义等各 个方面。因此安乐死面临着一系列道德困境,安乐死的合法化是 一个漫长的必然性过程,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比较传统守旧的国 家,“安乐死”确实很难为大众普遍认同。 我们组准备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安乐死”这一问题进行课题 研究,探究它的是与非,以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研究方法包括:问卷调查、口头访问以及查阅相关书籍资料, 同时针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相关的分析探讨,最终达到研究的目 的
伦理学课题研究项目 安乐死”的伦理学研究 【摘要】“安乐死”是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界。长期以来,安 乐死的合法性被世界各国所怀疑,尽管“安乐死”的合法化作为一种价值选择的趋势,已逐 渐为各国人们所接受,但是“安乐死”在伦理上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争议,这也成为它为许多 人难以接受的一个主要的原因。本文从“安乐死”在伦理上所体现出的问题进行探究,评判 它的是与非,并对其以后的发展趋势做简单的预测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性伦理学生命权 、何谓“安乐死”? 安乐死( Euthanasia)一语源自于希腊语“美丽的死”,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 Mercy killing) 他意指对于死期迫在眼前而有难忍的、剧烈的身体痛苦而又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应其真挚 而恳切的要求,为了使其摆脱痛苦而采取人道的方法让其安然死去的行为。根据一般的安乐 死分类方法,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还可以分为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 死和无法知悉本人意愿的安乐死(如病人为婴儿或植物人等)。积极安乐死是指采用积极的 措施去结束垂危病人弥留在痛苦之中的生命,具体做法是给病人注射毒剂或给服毒性药品 等。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对垂危病人的治疗措施,停止对病人的营养支持,尤其是指停止使 用现代医学设备和手段抢救病人,让病人自行死亡,这种做法往往被认为更不人道。通常所 讲的安乐死,主要指积极安乐死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将安乐死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 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 束病人的生命。”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 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 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强调的是没有痛苦的致死,从根本上说,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的方式, 而不是目的,是公民和社会对死亡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是在死这个环节和领域实现的社会 文明。安乐死并不是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其本质只是遵从死亡的规律,在面临死亡的情形 下选择较为“安乐”的方式离开,是生命终结的新方式,是文明的死亡方式,可是这文明的死 亡方式却无法被人们广泛接受。 《科技伦理学》傅静著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页
伦理学课题研究项目 ——“安乐死”的伦理学研究 【摘要】 “安乐死”是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界。长期以来,安 乐死的合法性被世界各国所怀疑,尽管“安乐死”的合法化作为一种价值选择的趋势,已逐 渐为各国人们所接受,但是“安乐死”在伦理上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争议,这也成为它为许多 人难以接受的一个主要的原因。本文从“安乐死”在伦理上所体现出的问题进行探究,评判 它的是与非,并对其以后的发展趋势做简单的预测。 【关键词】 安乐死 合法性 伦理学 生命权 一、何谓“安乐死”?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语源自于希腊语“美丽的死”,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 他意指对于死期迫在眼前而有难忍的、剧烈的身体痛苦而又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应其真挚 而恳切的要求,为了使其摆脱痛苦而采取人道的方法让其安然死去的行为。根据一般的安乐 死分类方法,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还可以分为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 死和无法知悉本人意愿的安乐死(如病人为婴儿或植物人等)。积极安乐死是指采用积极的 措施去结束垂危病人弥留在痛苦之中的生命,具体做法是给病人注射毒剂或给服毒性药品 等。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对垂危病人的治疗措施,停止对病人的营养支持,尤其是指停止使 用现代医学设备和手段抢救病人,让病人自行死亡,这种做法往往被认为更不人道。通常所 讲的安乐死,主要指积极安乐死。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将安乐死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 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 束病人的生命。” 1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 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 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强调的是没有痛苦的致死,从根本上说,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的方式, 而不是目的,是公民和社会对死亡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是在死这个环节和领域实现的社会 文明。安乐死并不是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其本质只是遵从死亡的规律,在面临死亡的情形 下选择较为“安乐”的方式离开,是生命终结的新方式,是文明的死亡方式,可是这文明的死 亡方式却无法被人们广泛接受。 1 《科技伦理学》 傅静 著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第 208 页
对“安乐死”争论形成的因素。 安乐死的问题相当复杂,它不仅涉及医学问题,而且更多地涉及社会经济、伦理道德、传 统文化、传统观念、风俗习惯以及科学发展程度等问题,牵涉病人、医生、家庭、社会等多 种利益关系。自从“安乐死”出现,关于“安乐死”的诸多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包括这种 方法对人类的生命权是不是造成损害,在法律上是否应该得到立法保护,以及“安乐死”本 身的界定是否存在模糊的地方等等 医药的进步使许多以前束手无策的疾病能得到解决的方法,尤其在1929年抗生素的发明 开始,使许多疾病不会导致人类立即死亡,并且会缓和病情的发展;另外,高科技医疗的发 明,使一些恶化性的疾病拖延了死亡的时间,例如呼吸器、维生系统、心肺复苏术、电击 升降压药、强心药物等,这些方式虽然可以延长病人的生命,但也增加了许多痛苦,使末期 病人延长了“濒死期”,却无法治愈疾病。这种不顾一切代价去延长末期病人生命的做法, 引起了很多争议,人们觉得这样的做法有碍于有尊严的死亡,田立克( H. Thielicke)称之为 “恐怖的仁慈”。 因此很多美国人目睹了这种高科技但残酷的医疗方法去延长死亡过程,于是希望能够找到 帮助他们死亡的医生更甚于找到帮助他们活下去的医生,根据1996年盖勒普德调查,有75% 的美国人认为:当一个人罹患一种无法治愈的疾病时,医生可以有权利根据病人或家属的要 求,用无痛苦的方法来结束病人的生命。上海对200位老人进行安乐死调查,赞成率为73%; 北京市的500例问卷,赞成的有399人,占798%;河北职工医学院对保定市4001名工人、 农民、干部和医务工作者进行调查,赞成安乐死的占61.5%。2因此一些赞成“安乐死”的 人士主张:心智正常的垂死病人,有权力去选择、要求医生的帮忙,来加速死亡的过程,他 们认为生命绝对的价值观,只不过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理念,当人之躯体痛苦剧烈且毫无希望 回复其健康时,无论对本人、家属、社会甚至国家都毫无助益,这种失去价值后的生命为何 不能结束? 相反,一般社会舆论及风俗的意见,成为了“安乐死”遭到排斥的主要原因。一般社会舆 论皆倾向于支持社会道德的光明面,而中国人“好死不如赖活”“寿终正寝”等传统观念, 也支持着生命的自然终结而非人为终止。“安乐死”的问题,能在世界各地引起广泛的讨论, 自然有其因素,除了上述医学进步是主要原因外,还有医生的地位从以前的“为病人做决定” 到现在的“商议角色”,人们的自主性增加了:另外,逐渐老龄化的社会:较少的宗教权威 以及日渐增加的像癌症之类的绝症,都让人们开始重新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一个病人可 2欧阳涛:《安乐死的现状与立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6年第5期
二、对“安乐死”争论形成的因素。 安乐死的问题相当复杂,它不仅涉及医学问题,而且更多地涉及社会经济、伦理道德、传 统文化、传统观念、风俗习惯以及科学发展程度等问题,牵涉病人、医生、家庭、社会等多 种利益关系。自从“安乐死”出现,关于“安乐死”的诸多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包括这种 方法对人类的生命权是不是造成损害,在法律上是否应该得到立法保护,以及“安乐死”本 身的界定是否存在模糊的地方等等。 医药的进步使许多以前束手无策的疾病能得到解决的方法,尤其在 1929 年抗生素的发明 开始,使许多疾病不会导致人类立即死亡,并且会缓和病情的发展;另外,高科技医疗的发 明,使一些恶化性的疾病拖延了死亡的时间,例如呼吸器、维生系统、心肺复苏术、电击、 升降压药、强心药物等,这些方式虽然可以延长病人的生命,但也增加了许多痛苦,使末期 病人延长了“濒死期”,却无法治愈疾病。这种不顾一切代价去延长末期病人生命的做法, 引起了很多争议,人们觉得这样的做法有碍于有尊严的死亡,田立克(H.Thielicke)称之为 “恐怖的仁慈”。 因此很多美国人目睹了这种高科技但残酷的医疗方法去延长死亡过程,于是希望能够找到 帮助他们死亡的医生更甚于找到帮助他们活下去的医生,根据 1996 年盖勒普德调查,有 75% 的美国人认为:当一个人罹患一种无法治愈的疾病时,医生可以有权利根据病人或家属的要 求,用无痛苦的方法来结束病人的生命。上海对 200 位老人进行安乐死调查,赞成率为 73%; 北京市的 500 例问卷,赞成的有 399 人,占 79.8%;河北职工医学院对保定市 4001 名工人、 农民、干部和医务工作者进行调查,赞成安乐死的占 61.59%。2因此一些赞成“安乐死”的 人士主张:心智正常的垂死病人,有权力去选择、要求医生的帮忙,来加速死亡的过程,他 们认为生命绝对的价值观,只不过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理念,当人之躯体痛苦剧烈且毫无希望 回复其健康时,无论对本人、家属、社会甚至国家都毫无助益,这种失去价值后的生命为何 不能结束? 相反,一般社会舆论及风俗的意见,成为了“安乐死”遭到排斥的主要原因。一般社会舆 论皆倾向于支持社会道德的光明面,而中国人“好死不如赖活”、“寿终正寝”等传统观念, 也支持着生命的自然终结而非人为终止。“安乐死”的问题,能在世界各地引起广泛的讨论, 自然有其因素,除了上述医学进步是主要原因外,还有医生的地位从以前的“为病人做决定” 到现在的“商议角色”,人们的自主性增加了;另外,逐渐老龄化的社会;较少的宗教权威; 以及日渐增加的像癌症之类的绝症,都让人们开始重新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一个病人可 2 欧阳涛:《安乐死的现状与立法》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6 年第 5 期
不可以决定在哪里死,什么时候死,如何死?历年都会对“安乐死”的合法性进行大争论 这个问题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在关于安乐死的伦理争论中,我们基本上可以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进行总结:一种观点 坚持反对安乐死,其理由在于:1、尽管安乐死出于免除病人痛苦的动机,尽管人们认为这 对病人和家属都是件好事,但事实上家属不仅要承担失去亲人的痛苦,而且不得不面对来自 社会各方的压力。2、安乐死的行为或许是出于病人的意愿,但在病痛、恐惧和精神压力的 情况下,病人或许作出的并非是理性的决定。3、人的生命是自然的,人们只是自己生命的 侍者,生死应当听候自然。4、“好死不如赖活着”,生命的价值要高于死亡的价值。5、安乐 死可能使医生放弃挽救病人生命的努力,也有辱于医学的内在本质和使命。6、病人家属、 医生可能为了个人的利益利用安乐死谋杀病人。另一种观点是赞成安乐死,其理由是:1、 安乐死可以免除临终病人的痛苦,对于垂危病人的痛苦不采取措施是不人道的。2、安乐死 可以免除巨额的医疗费用,不仅解除病人家属的经济负担,而且有利于社会医疗资源的公正 分配。3、安乐死是人的自主性的最终体现,人们有权控制自己的生命,在尊严中死去。 三、“安乐死”的道德伦理困境 有违人道主义最基本的原则——保障人的生命 人的生命是高贵而神圣的,一生仅有一次。我国传统道德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 敢毁伤,孝之始也”,子女和家属对于父母或亲人的任何绝症,只能陪守到死,以尽孝心 绝不能催其早死。“安乐死”人为地中止生命不符合保障人生存权利的准则,既违背了传统 伦理道德,也与人道主义的最基本原则相悖。 2、一种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 传统伦理道德认为,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即使生命所有者本人也不能随意处置,强 调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人生不仅是一个人的事情,它还包含着对社会的参与,保护自 身生命以及消灭生命的权利并不是绝对权利,这个权利应该鼓舞人去过美好的人生,而不是 用来判定个人生命的终结。所以,实施“安乐死”是一种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是叔本华式 的悲观失望的生命观,是对人类生命神圣性的践踏 3、有违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医德把“救死扶伤”、“悬壶济世”当做医生唯一的职责,把预防死亡、 延长生命作为医学天经地义的目的,认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应尽一切可能来维持人的生命, 直至生命的终结。中国古代的名医孙思邈就曾经说过:“人命至重,有贵千金。”所以,“凡 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一心赴救
不可以决定在哪里死,什么时候死,如何死?历年都会对“安乐死”的合法性进行大争论, 这个问题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在关于安乐死的伦理争论中,我们基本上可以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进行总结:一种观点 坚持反对安乐死,其理由在于:1、尽管安乐死出于免除病人痛苦的动机,尽管人们认为这 对病人和家属都是件好事,但事实上家属不仅要承担失去亲人的痛苦,而且不得不面对来自 社会各方的压力。2、安乐死的行为或许是出于病人的意愿,但在病痛、恐惧和精神压力的 情况下,病人或许作出的并非是理性的决定。3、人的生命是自然的,人们只是自己生命的 侍者,生死应当听候自然。4、“好死不如赖活着”,生命的价值要高于死亡的价值。5、安乐 死可能使医生放弃挽救病人生命的努力,也有辱于医学的内在本质和使命。6、病人家属、 医生可能为了个人的利益利用安乐死谋杀病人。另一种观点是赞成安乐死,其理由是:1、 安乐死可以免除临终病人的痛苦,对于垂危病人的痛苦不采取措施是不人道的。2、安乐死 可以免除巨额的医疗费用,不仅解除病人家属的经济负担,而且有利于社会医疗资源的公正 分配。3、安乐死是人的自主性的最终体现,人们有权控制自己的生命,在尊严中死去。 三、“安乐死”的道德伦理困境。 1、有违人道主义最基本的原则——保障人的生命。 人的生命是高贵而神圣的,一生仅有一次。我国传统道德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 敢毁伤,孝之始也”,子女和家属对于父母或亲人的任何绝症,只能陪守到死,以尽孝心, 绝不能催其早死。“安乐死”人为地中止生命不符合保障人生存权利的准则,既违背了传统 伦理道德,也与人道主义的最基本原则相悖。 2、一种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 传统伦理道德认为,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即使生命所有者本人也不能随意处置,强 调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人生不仅是一个人的事情,它还包含着对社会的参与,保护自 身生命以及消灭生命的权利并不是绝对权利,这个权利应该鼓舞人去过美好的人生,而不是 用来判定个人生命的终结。所以,实施“安乐死”是一种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是叔本华式 的悲观失望的生命观,是对人类生命神圣性的践踏。 3、有违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医德把“救死扶伤”、“悬壶济世”当做医生唯一的职责,把预防死亡、 延长生命作为医学天经地义的目的,认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应尽一切可能来维持人的生命, 直至生命的终结。中国古代的名医孙思邈就曾经说过:“人命至重,有贵千金。”所以,“凡 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一心赴救
无作功夫行迹之心,如此可为苍生大医,反此则是含灵巨贼。”传统的医学伦理曾强调“只 要还有一口气,死马也要当做活马医。”正因如此,安乐死是对人生命的放弃,是有违医生 的天职的,因而也是不道德的。 4、安乐死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 安乐死并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还是一件实践性很强的事情。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 可能导致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的责任感淡漠,有些家属会因为不愿意承担照顾之责而放弃对 重病患者的治疗。此外,还可能殃及残疾人、智力缺陷者的生命保障。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 还可能助长不良社会风气,如“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及时行乐”等思想:还可能会被别有 用心的人利用来犯罪,一些心术不正的患者亲属或医生都有可能因各种原因借助安乐死以达 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否定“安乐死”的观念除了以上四点外,还有一个这样的论断,即“安乐死”可能导致错 过三种机会:病人可以自然改善的机会:继续治疗可望恢复健康的机会:某种新技术、新方 法使疾病得到治疗的机会。现实中还有某些病例是医学无法解释的奇迹,如植物人昏迷多年 后又苏醒、被医生宣布最多只能活几个月的无救病人却又活了十几年。这些都给“安乐死” 的被接受和实施带来很多疑问。 四、“安乐死”的伦理学辫护 “安乐死”合法化的最大障碍是与传统的伦理道德、医德及人道主义原则相背离。然而 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时代在进步,我们的观念 也应该与时俱进。我认为,应该重新审视我们的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弃除某些陈腐的观念, 附上先进合理的时代因素重新评价安乐死问题 1、“安乐死”不违背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 “安乐死”的本质是在死亡已成不可避免的事实且患者极端痛苦的情况下而选择的一种死 亡方式(对植物人或即将死亡但不痛苦的重病患者并不倡导实施安乐死),它并不是倡导损 伤自己的身体或自杀,它也推崇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保护生命、尽可能延长生命。可是当 这个“尽可能”已经成为不可能的时候,并且患者本身十分愿意或渴望死亡以求尽快解脱的时 候,他人还要去做无用功以延长他痛苦的时间,难道这就是人道主义?现代人道主义不仅不 反对“生命神圣论”,而且还提倡“生命质量论”。安乐死不是由“生”向“死”的转化,而是死亡 时由“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解决死亡的质量问题。对于部分极为严重的患者来说,无谓 3李洋刘鑫:《我国安乐死立法的障碍分析》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年第58-59页 李惠:《安乐死社会伦理探析》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4年第52-57页
无作功夫行迹之心,如此可为苍生大医,反此则是含灵巨贼。” 3传统的医学伦理曾强调“只 要还有一口气,死马也要当做活马医。” 4正因如此,安乐死是对人生命的放弃,是有违医生 的天职的,因而也是不道德的。 4、安乐死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 安乐死并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还是一件实践性很强的事情。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 可能导致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的责任感淡漠,有些家属会因为不愿意承担照顾之责而放弃对 重病患者的治疗。此外,还可能殃及残疾人、智力缺陷者的生命保障。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 还可能助长不良社会风气,如“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及时行乐”等思想;还可能会被别有 用心的人利用来犯罪,一些心术不正的患者亲属或医生都有可能因各种原因借助安乐死以达 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否定“安乐死”的观念除了以上四点外,还有一个这样的论断,即“安乐死”可能导致错 过三种机会:病人可以自然改善的机会;继续治疗可望恢复健康的机会;某种新技术、新方 法使疾病得到治疗的机会。现实中还有某些病例是医学无法解释的奇迹,如植物人昏迷多年 后又苏醒、被医生宣布最多只能活几个月的无救病人却又活了十几年。这些都给“安乐死” 的被接受和实施带来很多疑问。 四、“安乐死”的伦理学辩护。 “安乐死”合法化的最大障碍是与传统的伦理道德、医德及人道主义原则相背离。然而, 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时代在进步,我们的观念 也应该与时俱进。我认为,应该重新审视我们的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弃除某些陈腐的观念, 附上先进合理的时代因素重新评价安乐死问题。 1、 “安乐死”不违背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 “安乐死”的本质是在死亡已成不可避免的事实且患者极端痛苦的情况下而选择的一种死 亡方式(对植物人或即将死亡但不痛苦的重病患者并不倡导实施安乐死),它并不是倡导损 伤自己的身体或自杀,它也推崇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保护生命、尽可能延长生命。可是当 这个“尽可能”已经成为不可能的时候,并且患者本身十分愿意或渴望死亡以求尽快解脱的时 候,他人还要去做无用功以延长他痛苦的时间,难道这就是人道主义?现代人道主义不仅不 反对“生命神圣论”,而且还提倡“生命质量论”。安乐死不是由“生”向“死”的转化,而是死亡 时由“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解决死亡的质量问题。对于部分极为严重的患者来说,无谓 3 李洋 刘鑫:《我国安乐死立法的障碍分析》 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 年 第 58-59 页。 4 李惠 :《安乐死社会伦理探析》 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年 第 52-5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