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武器,又娴熟于使用武器,就能够横越欧洲经营香料、丝绸 之类轻便商品的生意,这类货品既值钱又便于携带,且交易 时就可换得现款。这还是贩卖。若要从事有秩序而又是经常 性的贸易,那就得要有一种制度,既可保证人身安全,又使 得贷款、保险和汇兑都可能办理。相对于进口货物贸易的制 造业,则须有较高技术水准,也须有更受社会保障的商务制 新兴资产阶级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有三方面。首先,就 人们在封建生活环境下能够谈论法律的程度而论,那不是闭 口不谈贸易之事,就是对之抱敌对态度。所以,从这方面来 说,商人乃是社会的弃儿,他将法律体制一即发布各种受 到习惯力量支持的命令的那个体制——看作是敌对和异己 的。普通商贾贩夫,谋求与这种制度妥协,从而牟利。随着 商人的人数增多和力量增加,这阶级具有法律意识的人就谋 求证明在平衡的封建体制之内,贸易有其正当地位。他们也 还谋求与封建法律协调,和寻找其虚弱之点。 其次,商人扩大了活动领域,要创建一些商业机构 市镇、港市和港口、货栈、银行、制造厂等等,这样他便越 来越在这片或那片领地上,同封建领主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发 生直接冲突。商人阶级同那些用以保护封建当权者而保持着 的法律和习惯,继续不断地发生摩擦。从禁止或者限制向家 族以外的人出售土地的规章—一它有效地防止了土地成为商 品——一直到资产阶级政治和经济结社的大多数方式遭到禁 止,冲突日益加剧和扩大,一直到资产阶级逐渐发现封建法 律体制再也不可能屈从于他的意愿,便以某种付得起的代价
武 器 , 又 娴 熟 于 使 用 武 器 , 就 能 够 横 越 欧 洲 经 营 香 料 、 丝 绸 之 类 轻 便 商 品 的 生 意 , 这 类 货 品 既 值 钱 又 便 于 携 带 , 且 交 易 时 就 可 换 得 现 款 。 这 还 是 贩 卖 。 若 要 从 事 有 秩 序 而 又 是 经 常 性 的 · 贸 · 易 , 那 就 得 要 有 一 种 制 度 , 既 可 保 证 人 身 安 全 , 又 使 得 贷 款 、 保 险 和 汇 兑 都 可 能 办 理 。 相 对 于 进 口 货 物 贸 易 的 · 制 · 造 · 业 , 则 须 有 较 高 技 术 水 准 , 也 须 有 更 受 社 会 保 障 的 商 务 制 度 。 新 兴 资 产 阶 级 与 法 律 之 间 的 关 系 , 有 三 方 面 。 首 先 , 就 人 们 在 封 建 生 活 环 境 下 能 够 谈 论 法 律 的 程 度 而 论 , 那 不 是 闭 口 不 谈 贸 易 之 事 , 就 是 对 之 抱 敌 对 态 度 。 所 以 , 从 这 方 面 来 说 , 商 人 乃 是 社 会 的 弃 儿 , 他 将 法 律 体 制 — — 即 发 布 各 种 受 到 习 惯 力 量 支 持 的 命 令 的 那 个 体 制 — — 看 作 是 敌 对 和 异 己 的 。 普 通 商 贾 贩 夫 , 谋 求 与 这 种 制 度 妥 协 , 从 而 牟 利 。 随 着 商 人 的 人 数 增 多 和 力 量 增 加 , 这 阶 级 具 有 法 律 意 识 的 人 就 谋 求 证 明 在 平 衡 的 封 建 体 制 之 内 , 贸 易 有 其 正 当 地 位 。 他 们 也 还 谋 求 与 封 建 法 律 协 调 , 和 寻 找 其 虚 弱 之 点 。 其 次 , 商 人 扩 大 了 活 动 领 域 , 要 创 建 一 些 商 业 机 构 — — 市 镇 、 港 市 和 港 口 、 货 栈 、 银 行 、 制 造 厂 等 等 , 这 样 他 便 越 来 越 在 这 片 或 那 片 领 地 上 , 同 封 建 领 主 的 经 济 和 政 治 利 益 发 生 直 接 冲 突 。 商 人 阶 级 同 那 些 用 以 保 护 封 建 当 权 者 而 保 持 着 的 法 律 和 习 惯 , 继 续 不 断 地 发 生 摩 擦 。 从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向 家 族 以 外 的 人 出 售 土 地 的 规 章 — — 它 有 效 地 防 止 了 土 地 成 为 商 品 — — 直 到 资 产 阶 级 政 治 和 经 济 结 社 的 大 多 数 方 式 遭 到 禁 止 , 冲 突 日 益 加 剧 和 扩 大 , 一 直 到 资 产 阶 级 逐 渐 发 现 封 建 法 律 体 制 再 也 不 可 能 屈 从 于 他 的 意 愿 , 便 以 某 种 付 得 起 的 代 价 4 法 律 与 资 本 主 义 的 兴 起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来顺应迁就,或者逃避。 最后,商人也有一些为本身而订立的法律,他们所形成 的法律体系是为自身利益服务的。起初,他们成立了一些审 判所,来处理他们之间的争执,后来又从教会和世俗两方面 的王公权贵那里,强索或者骗取到种种让步,以便建立自由 贸易地带。最后——这经历了数百年—一他们横扫各国,夺 取权力。资产阶级制订法律的过程包括在契约、所有权和诉 讼程序等方面拟订和实施各种专门法规,这些法规,乃是在 下列法律意识形态的背景下形成的:它把商人活动的自由认 同于自然法和自然理性。为谋求法规能与比较自由的贸易相 致而进行斗争的人,并未宣称他们谋求付诸实行的那些原 则是他们发现的。对传统的尊重不许可他们如此主张,而且 为法王菲力普三世御用写文章的博玛诺瓦还曾发出警告说, 未经国王授权,严禁标新立异。毋宁说资产阶级寻求的是,对 旧法律形式和原则,主要是古罗马的,赋予一种新的商业内 资产阶级同法律相关的上述要素,并非与明确的历史时 期相对应:从11世纪直到资产阶级于17至18世纪期间夺得 权力,它们在西欧的每一个国家里出现。封建体制的崩溃是 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其间点缀着许多突然的和猛烈的起义, 借用狄德罗的隐喻来说: 大自然和我圣三一之神的统治(地狱之门也不能反 其道而行)……是静悄悄地建立的。异乡神来到本地神 的祭坛旁,卑恭地屈居一角之地。他慢慢安顿得稳固了
来 顺 应 迁 就 , 或 者 逃 避 。 最 后 , 商 人 也 有 一 些 为 本 身 而 订 立 的 法 律 , 他 们 所 形 成 的 法 律 体 系 是 为 自 身 利 益 服 务 的 。 起 初 , 他 们 成 立 了 一 些 审 判 所 , 来 处 理 他 们 之 间 的 争 执 , 后 来 又 从 教 会 和 世 俗 两 方 面 的 王 公 权 贵 那 里 , 强 索 或 者 骗 取 到 种 种 让 步 , 以 便 建 立 自 由 贸 易 地 带 。 最 后 — — 这 经 历 了 数 百 年 — — 他 们 横 扫 各 国 , 夺 取 权 力 。 资 产 阶 级 制 订 法 律 的 过 程 包 括 在 契 约 、 所 有 权 和 诉 讼 程 序 等 方 面 拟 订 和 实 施 各 种 专 门 法 规 , 这 些 法 规 , 乃 是 在 下 列 法 律 意 识 形 态 的 背 景 下 形 成 的 : 它 把 商 人 活 动 的 自 由 认 同 于 自 然 法 和 自 然 理 性 。 为 谋 求 法 规 能 与 比 较 自 由 的 贸 易 相 一 致 而 进 行 斗 争 的 人 , 并 未 宣 称 他 们 谋 求 付 诸 实 行 的 那 些 原 则 是 他 们 发 现 的 。 对 传 统 的 尊 重 不 许 可 他 们 如 此 主 张 , 而 且 , 为 法 王 菲 力 普 三 世 御 用 写 文 章 的 博 玛 诺 瓦 还 曾 发 出 警 告 说 , 未 经 国 王 授 权 , 严 禁 标 新 立 异 。 毋 宁 说 资 产 阶 级 寻 求 的 是 , 对 旧 法 律 形 式 和 原 则 , 主 要 是 古 罗 马 的 , 赋 予 一 种 新 的 商 业 内 容 。 资 产 阶 级 同 法 律 相 关 的 上 述 要 素 , 并 非 与 明 确 的 历 史 时 期 相 对 应 : 从 1 1 世 纪 直 到 资 产 阶 级 于 1 7 至 1 8 世 纪 期 间 夺 得 权 力 , 它 们 在 西 欧 的 每 一 个 国 家 里 出 现 。 封 建 体 制 的 崩 溃 是 一 个 逐 渐 发 展 的 过 程 , 其 间 点 缀 着 许 多 突 然 的 和 猛 烈 的 起 义 , 借 用 狄 德 罗 的 隐 喻 来 说 : 大 自 然 和 我 圣 三 一 之 神 的 统 治 ( 地 狱 之 门 也 不 能 反 其 道 而 行 ) … … 是 静 悄 悄 地 建 立 的 。 异 乡 神 来 到 本 地 神 的 祭 坛 旁 , 卑 恭 地 屈 居 一 角 之 地 。 他 慢 慢 安 顿 得 稳 固 了 。 法 律 与 资 本 主 义 的 兴 起 5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后来在一个晴朗的早晨,他用手肘推了邻居一下—叭 哒!——那偶像便躺倒在地上了 这里应当说明一件事。在本书的探究中、正如聪明的读 者可能已经看出的,“法律”daw)一词并无单一涵义。按照 我们所描述的斗争中那些主角的用法,这个词在不同时期的 意义是 有权势者制订出来统治其属民而又得到有组织 暴力支持的规则:(二)某个集团或阶级认为在一个敬神、或 者至少是较好的社会里应该制订出来的规则:C三)一个民族 从远古以来一直遵守的风俗习惯;四)革命集团所发布的告 示;(五)某个集团为它自己内部管理而制订的规则。但是, 在日常语言中,法律也可指所有这一切,因此我们只能指望 根据上下文,来弄清其意义。在本书最后一部分,我们将试 图较为充分地讨论,在权力关系正在经受革命性变革之时,法 律的意义是什么
后 来 在 一 个 晴 朗 的 早 晨 , 他 用 手 肘 推 了 邻 居 一 下 — — 叭 哒 ! — — 那 偶 像 便 躺 倒 在 地 上 了 。 这 里 应 当 说 明 一 件 事 。 在 本 书 的 探 究 中 、 正 如 聪 明 的 读 者 可 能 已 经 看 出 的 , “ 法 律 ” ( l a w ) 一 词 并 无 单 一 涵 义 。 按 照 我 们 所 描 述 的 斗 争 中 那 些 主 角 的 用 法 , 这 个 词 在 不 同 时 期 的 意 义 是 : ( 一 ) 有 权 势 者 制 订 出 来 统 治 其 属 民 而 又 得 到 有 组 织 暴 力 支 持 的 规 则 ; ( 二 ) 某 个 集 团 或 阶 级 认 为 在 一 个 敬 神 、 或 者 至 少 是 较 好 的 社 会 里 · 应 · 该 制 订 出 来 的 规 则 ; ( 三 ) 一 个 民 族 从 远 古 以 来 一 直 遵 守 的 风 俗 习 惯 ; ( 四 ) 革 命 集 团 所 发 布 的 告 示 ; ( 五 ) 某 个 集 团 为 它 自 己 内 部 管 理 而 制 订 的 规 则 。 但 是 , 在 日 常 语 言 中 , 法 律 也 可 指 所 有 这 一 切 , 因 此 我 们 只 能 指 望 根 据 上 下 文 , 来 弄 清 其 意 义 。 在 本 书 最 后 一 部 分 , 我 们 将 试 图 较 为 充 分 地 讨 论 , 在 权 力 关 系 正 在 经 受 革 命 性 变 革 之 时 , 法 律 的 意 义 是 什 么 。 6 法 律 与 资 本 主 义 的 兴 起
二、新法制的背景 资产阶级在18世纪为其本身设计的法律体制,主要是根 据和承袭六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它以各种形式再兴,并仍在遗留有其帝国 军事扩张痕迹的整个西方世界具有古老文明的权威性。罗马 法律思想曾产生种种法律关系形式,用以适应和促进与帝国 各地通商。 、封建法,或称封建领主法:是规定臣服、统领、利 用和保护等特殊关系的法规,这些关系是以领主和其臣属之 间的封建人身约束为特征的。 三、公教法:是西罗马天主教会的法规,教会认为它对 世俗贸易的控制可以变化,但控制力始终很大。 四、王室法:是推动建立早期现代国家者为求巩固势力 而制订的法规,资产阶级则是这些立国君主的早期同盟,尽 管这种同盟不牢固。 五、商人法:是由罗马法衍生、但数百年来为适合专业
二 、 新 法 制 的 背 景 资 产 阶 级 在 1 8 世 纪 为 其 本 身 设 计 的 法 律 体 制 , 主 要 是 根 据 和 承 袭 六 个 不 同 的 法 律 体 系 。 一 、 · 罗 · 马 · 法 : 它 以 各 种 形 式 再 兴 , 并 仍 在 遗 留 有 其 帝 国 军 事 扩 张 痕 迹 的 整 个 西 方 世 界 具 有 古 老 文 明 的 权 威 性 。 罗 马 法 律 思 想 曾 产 生 种 种 法 律 关 系 形 式 , 用 以 适 应 和 促 进 与 帝 国 各 地 通 商 。 二 、 · 封 · 建 · 法 , 或 称 · 封 · 建 · 领 · 主 · 法 : 是 规 定 臣 服 、 统 领 、 利 用 和 保 护 等 特 殊 关 系 的 法 规 , 这 些 关 系 是 以 领 主 和 其 臣 属 之 间 的 封 建 人 身 约 束 为 特 征 的 。 三 、 · 公 · 教 · 法 : 是 西 罗 马 天 主 教 会 的 法 规 , 教 会 认 为 它 对 世 俗 贸 易 的 控 制 可 以 变 化 , 但 控 制 力 始 终 很 大 。 四 、 · 王 · 室 · 法 : 是 推 动 建 立 早 期 现 代 国 家 者 为 求 巩 固 势 力 而 制 订 的 法 规 , 资 产 阶 级 则 是 这 些 立 国 君 主 的 早 期 同 盟 , 尽 管 这 种 同 盟 不 牢 固 。 五 、 · 商 · 人 · 法 : 是 由 罗 马 法 衍 生 、 但 数 百 年 来 为 适 合 专 业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商人需要而修订过的法规。在封建时代为某种身份的人制订 套专用法规的思想不像现代那么不稳定;因此中世纪商人 争取一种由他们自己制订,为他们在城镇和各地每年每季集 市上专用的法律 六、自然法:资产阶级的主张虽已早露端倪,但到17世 纪才充分发展。它认为,最能为自由贸易服务的那一套法规, 是永远正确,符合上帝旨意,也显然是明智的 这六类法律反映出各种现实权力格局。封建权力关系乃 是七拼八凑而成,其间有若干世俗和宗教领主你争我夺,为 取得每一片可耕或可居住土地及其居民进行剥削的权利而争 斗。争得特别激烈的,是谁有权审判和从而建立法庭,因为 罚款和审理费是一种最丰富的现金来源。所以中世纪商人在 订约的同时,要考虑到好几种法律,而且急于获知,哪一个 法庭有足够权力可使他的对方付清账款或者交付货物 1448年有一个来自格拉斯(今法国南部),名叫奥吉耶的 杂货商,渴望向尼斯地方一个商人购进一批货物,他同意若 因合同涉讼,可诉请以下法庭裁判:埃克斯账务审议厅( 所王家法庭);巴黎小城堡王家法院;格拉斯的市属法庭:马 赛的商人法庭;教皇及教廷议事厅法庭;以及尼斯公爵直辖 市法庭。这些法庭中的每一个法庭都可能要按照一种不同的 法律来审理该项交易,而为奥吉耶起草合同的律师则须保证 交易合法,也就是说要在上述每一个法庭中均可受到保护。 正因为商人奥吉斯若不对各类法律的判例都有些了解, 他就难以着手进行大宗买卖,所以我们要简论这几类法律
商 人 需 要 而 修 订 过 的 法 规 。 在 封 建 时 代 为 某 种 身 份 的 人 制 订 一 套 专 用 法 规 的 思 想 不 像 现 代 那 么 不 稳 定 ; 因 此 中 世 纪 商 人 争 取 一 种 由 他 们 自 己 制 订 , 为 他 们 在 城 镇 和 各 地 每 年 每 季 集 市 上 专 用 的 法 律 。 六 、 · 自 · 然 · 法 : 资 产 阶 级 的 主 张 虽 已 早 露 端 倪 , 但 到 1 7 世 纪 才 充 分 发 展 。 它 认 为 , 最 能 为 自 由 贸 易 服 务 的 那 一 套 法 规 , 是 永 远 正 确 , 符 合 上 帝 旨 意 , 也 显 然 是 明 智 的 。 这 六 类 法 律 反 映 出 各 种 现 实 权 力 格 局 。 封 建 权 力 关 系 乃 是 七 拼 八 凑 而 成 , 其 间 有 若 干 世 俗 和 宗 教 领 主 你 争 我 夺 , 为 取 得 每 一 片 可 耕 或 可 居 住 土 地 及 其 居 民 进 行 剥 削 的 权 利 而 争 斗 。 争 得 特 别 激 烈 的 , 是 谁 有 权 审 判 和 从 而 建 立 法 庭 , 因 为 罚 款 和 审 理 费 是 一 种 最 丰 富 的 现 金 来 源 。 所 以 中 世 纪 商 人 在 订 约 的 同 时 , 要 考 虑 到 好 几 种 法 律 , 而 且 急 于 获 知 , 哪 一 个 法 庭 有 足 够 权 力 可 使 他 的 对 方 付 清 账 款 或 者 交 付 货 物 。 1 4 4 8 年 有 一 个 来 自 格 拉 斯 ( 今 法 国 南 部 ) , 名 叫 奥 吉 耶 的 杂 货 商 , 渴 望 向 尼 斯 地 方 一 个 商 人 购 进 一 批 货 物 , 他 同 意 若 因 合 同 涉 讼 , 可 诉 请 以 下 法 庭 裁 判 : 埃 克 斯 账 务 审 议 厅 ( 一 所 王 家 法 庭 ) ; 巴 黎 小 城 堡 王 家 法 院 ; 格 拉 斯 的 市 属 法 庭 : 马 赛 的 商 人 法 庭 ; 教 皇 及 教 廷 议 事 厅 法 庭 ; 以 及 尼 斯 公 爵 直 辖 市 法 庭 。 这 些 法 庭 中 的 每 一 个 法 庭 都 可 能 要 按 照 一 种 不 同 的 法 律 来 审 理 该 项 交 易 , 而 为 奥 吉 耶 起 草 合 同 的 律 师 则 须 保 证 交 易 合 法 , 也 就 是 说 要 在 上 述 每 一 个 法 庭 中 均 可 受 到 保 护 。 正 因 为 商 人 奥 吉 斯 若 不 对 各 类 法 律 的 判 例 都 有 些 了 解 , 他 就 难 以 着 手 进 行 大 宗 买 卖 , 所 以 我 们 要 简 论 这 几 类 法 律 。 8 法 律 与 资 本 主 义 的 兴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