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现代化冲击下的世界”丛书总序 法律的革命与革命的法律(代序) 论西方法制史的两个对立观点 陈方正 前言 …………汤玛斯·埃默森 鸣谢 导论 第一部分法律与资本家崛起 、商人充当造反派… 新法制的背景 第二部分商人在封建秩序中寻求地位(1O-1200 引言 四、十字军东征:夺取商路和传播市民意识形态………… 五、威尼斯和亚马非:东西方之间 六、城市文化的某些根源
目 录 “ 现 代 化 冲 击 下 的 世 界 ” 丛 书 总 序 … … … … … … … … … … … … … … 1 法 律 的 革 命 与 革 命 的 法 律 ( 代 序 ) — — 论 西 方 法 制 史 的 两 个 对 立 观 点 … … … … … … … … … 陈 方 正 前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汤 玛 斯 · 埃 默 森 鸣 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导 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 一 部 分 法 律 与 资 本 家 崛 起 一 、 商 人 充 当 造 反 派 … … … … … … … … … … … … … … … … … … … 2 二 、 新 法 制 的 背 景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 二 部 分 商 人 在 封 建 秩 序 中 寻 求 地 位 ( 1 0 0 0 — 1 2 0 0 ) 三 、 引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6 四 、 十 字 军 东 征 : 夺 取 商 路 和 传 播 市 民 意 识 形 态 … … … … … … … 6 0 五 、 威 尼 斯 和 亚 马 非 : 东 西 方 之 间 … … … … … … … … … … … … … 7 9 六 、 城 市 文 化 的 某 些 根 源 … … … … … … … … … … … … … … … … … 8 4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七、陆上和海上运输………… 八、教皇和商人 九、1200年的市民阶层…… 116 第三部分市民阶层律师、王权和城市发展(120-140 十、引言 十一、博玛诺瓦和其他人等:新秩序的理论家们 …124 十二、商人首都格拉斯 …172 十三、农民造反和土地法 184 第四部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140-10 十四、引言 十五、汤玛斯·摩尔和中世纪憧憬的破灭 …193 十六、改订不动产法 203 十七、契约—一法律和社会现实研究 第五部分资产阶级的胜利(1600-18049 十八、法国:第三等级的胜利… 十九、英国:普通法的技术 268 第六部分造反的法理学 二十、法律意识形态的发展… 289 十一、法律思想的主要流派……… 二十二、造反法理学……
七 、 陆 上 和 海 上 运 输 … … … … … … … … … … … … … … … … … … 1 0 2 八 、 教 皇 和 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7 九 、 1 2 0 0 年 的 市 民 阶 层 … … … … … … … … … … … … … … … … … 1 1 6 第 三 部 分 市 民 阶 层 律 师 、 王 权 和 城 市 发 展 ( 1 2 0 0 — 1 4 0 0 ) 十 、 引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1 十 一 、 博 玛 诺 瓦 和 其 他 人 等 : 新 秩 序 的 理 论 家 们 … … … … … … 1 2 4 十 二 、 商 人 首 都 格 拉 斯 … … … … … … … … … … … … … … … … … 1 7 2 十 三 、 农 民 造 反 和 土 地 法 … … … … … … … … … … … … … … … … 1 8 4 第 四 部 分 资 产 阶 级 上 升 时 期 ( 1 4 0 0 — 1 6 0 0 ) 十 四 、 引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9 十 五 、 汤 玛 斯 · 摩 尔 和 中 世 纪 憧 憬 的 破 灭 … … … … … … … … … 1 9 3 十 六 、 改 订 不 动 产 法 … … … … … … … … … … … … … … … … … … 2 0 3 十 七 、 契 约 — — 法 律 和 社 会 现 实 研 究 … … … … … … … … … … … 2 2 0 第 五 部 分 资 产 阶 级 的 胜 利 ( 1 6 0 0 — — 1 8 0 4 ) 十 八 、 法 国 : 第 三 等 级 的 胜 利 … … … … … … … … … … … … … … 2 3 9 十 九 、 英 国 : 普 通 法 的 技 术 … … … … … … … … … … … … … … … 2 6 8 第 六 部 分 造 反 的 法 理 学 二 十 、 法 律 意 识 形 态 的 发 展 … … … … … … … … … … … … … … … 2 8 9 二 十 一 、 法 律 思 想 的 主 要 流 派 … … … … … … … … … … … … … … 3 0 3 二 十 二 、 造 反 法 理 学 … … … … … … … … … … … … … … … … … … 3 2 5 法 律 与 资 本 主 义 的 兴 起
泰格和利维在本书中,从新兴资本家社会和衰落封建结 构之间的斗争入手,探讨了现行法律的发展渊源。故事从早 在11世纪城市商人生活的肇端,一直讲到资产阶级法理学在 18世纪取得胜利。着重之点在于法和各种法律制度如何反映 统治阶级的利益,以及它们如何以新社会阶级逐渐取代旧有 阶级的社会变革。作为史学著作,本书乃是引人入胜的记叙 它将增进所有律师和法学研究者对法律的理解,所以阅读并 熟悉它是大有裨益的。 本书还具有更为广泛的含义。我们之中关心美国社会变 革的人,尤其是法学界同仁,都曾忽视某些中心问题。很明 显,目前我国也像大多数西方工业国家一样,正处于一个过 渡时期。问题日益增多,而解决的办法则似乎不可能在传统 资本主义制度构架内找到。新秩序不论是否像泰格和利维所 信的那样将成为马克思社会主义式,它势必带有更多的集体 主义色彩,将以某种新觉醒为依据,并可望包含某种个人自
前 言 泰 格 和 利 维 在 本 书 中 , 从 新 兴 资 本 家 社 会 和 衰 落 封 建 结 构 之 间 的 斗 争 入 手 , 探 讨 了 现 行 法 律 的 发 展 渊 源 。 故 事 从 早 在 1 1 世 纪 城 市 商 人 生 活 的 肇 端 , 一 直 讲 到 资 产 阶 级 法 理 学 在 1 8 世 纪 取 得 胜 利 。 着 重 之 点 在 于 法 和 各 种 法 律 制 度 如 何 反 映 统 治 阶 级 的 利 益 , 以 及 它 们 如 何 以 新 社 会 阶 级 逐 渐 取 代 旧 有 阶 级 的 社 会 变 革 。 作 为 史 学 著 作 , 本 书 乃 是 引 人 入 胜 的 记 叙 。 它 将 增 进 所 有 律 师 和 法 学 研 究 者 对 法 律 的 理 解 , 所 以 阅 读 并 熟 悉 它 是 大 有 裨 益 的 。 本 书 还 具 有 更 为 广 泛 的 含 义 。 我 们 之 中 关 心 美 国 社 会 变 革 的 人 , 尤 其 是 法 学 界 同 仁 , 都 曾 忽 视 某 些 中 心 问 题 。 很 明 显 , 目 前 我 国 也 像 大 多 数 西 方 工 业 国 家 一 样 , 正 处 于 一 个 过 渡 时 期 。 问 题 日 益 增 多 , 而 解 决 的 办 法 则 似 乎 不 可 能 在 传 统 资 本 主 义 制 度 构 架 内 找 到 。 新 秩 序 不 论 是 否 像 泰 格 和 利 维 所 信 的 那 样 将 成 为 马 克 思 社 会 主 义 式 , 它 势 必 带 有 更 多 的 集 体 主 义 色 彩 , 将 以 某 种 新 觉 醒 为 依 据 , 并 可 望 包 含 某 种 个 人 自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由的制度。正是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以及我们最终命运的逐 步形成,才导致当前所面临的严峻问题 法规和法律制度在过渡时期能够起到什么作用,在新事 物体制之中将会占据什么地位呢?没有疑问,我们的法律制 度一直是西方社会的一大特色。而且,正如泰格和利维所指 出,法律思想从来不是社会统治集团所独占的财产;相反,凡 是觊觎国家权力的集团,向来是依据法律的规范体系,来制 订它们的抨击计划的。这一点不大可能会有改变。新秩序不 可能代表与过去的完全决裂。它必须从现有各种安排里面发 展出来,从而到最后,将会有更多旧观念、态度和制度融合 到未来秩序中去。我们因此可以指望,新社会就其依靠法律 作为控制社会不可缺少的手段,仍将显著地表现为西方式而 不会是,比方说,中国式的 那么,法律又怎样能够在现有体系以内加以利用,藉以 促成社会变革呢?泰格和利维明确指出,我们的法律体系本 身就适合于这一用途。在流行法律思想体系中得到维护的各 种权利,不论是财产和契约权利,还是个人权利,都是用普 遍通用词语表述的;它们可被社会一切分子要求享有。这个 体系里面必然存在许多缺漏和模糊之处,是可以灵活运用的 法律制度的事实依据改变之后,法律常会产生脱节和矛盾,这 就要求由变革来解决。法规要由受过专门训练的律师阶级来 解释,他们是倾向于发展自己的能动性的。一个正在兴起的 集团能够利用法律体系中这些特点,发展出像泰格和利维所 称的“造反法理学”。但是,这究竟是怎样实行的呢?什么事 物会推动社会变革,什么事物只不过是支撑那些尚存的过时
由 的 制 度 。 正 是 这 一 社 会 变 革 过 程 , 以 及 我 们 最 终 命 运 的 逐 步 形 成 , 才 导 致 当 前 所 面 临 的 严 峻 问 题 。 法 规 和 法 律 制 度 在 过 渡 时 期 能 够 起 到 什 么 作 用 , 在 新 事 物 体 制 之 中 将 会 占 据 什 么 地 位 呢 ? 没 有 疑 问 , 我 们 的 法 律 制 度 一 直 是 西 方 社 会 的 一 大 特 色 。 而 且 , 正 如 泰 格 和 利 维 所 指 出 , 法 律 思 想 从 来 不 是 社 会 统 治 集 团 所 独 占 的 财 产 ; 相 反 , 凡 是 觊 觎 国 家 权 力 的 集 团 , 向 来 是 依 据 法 律 的 规 范 体 系 , 来 制 订 它 们 的 抨 击 计 划 的 。 这 一 点 不 大 可 能 会 有 改 变 。 新 秩 序 不 可 能 代 表 与 过 去 的 完 全 决 裂 。 它 必 须 从 现 有 各 种 安 排 里 面 发 展 出 来 , 从 而 到 最 后 , 将 会 有 更 多 旧 观 念 、 态 度 和 制 度 融 合 到 未 来 秩 序 中 去 。 我 们 因 此 可 以 指 望 , 新 社 会 就 其 依 靠 法 律 作 为 控 制 社 会 不 可 缺 少 的 手 段 , 仍 将 显 著 地 表 现 为 西 方 式 而 不 会 是 , 比 方 说 , 中 国 式 的 。 那 么 , 法 律 又 怎 样 能 够 在 现 有 体 系 以 内 加 以 利 用 , 藉 以 促 成 社 会 变 革 呢 ? 泰 格 和 利 维 明 确 指 出 , 我 们 的 法 律 体 系 本 身 就 适 合 于 这 一 用 途 。 在 流 行 法 律 思 想 体 系 中 得 到 维 护 的 各 种 权 利 , 不 论 是 财 产 和 契 约 权 利 , 还 是 个 人 权 利 , 都 是 用 普 遍 通 用 词 语 表 述 的 ; 它 们 可 被 社 会 一 切 分 子 要 求 享 有 。 这 个 体 系 里 面 必 然 存 在 许 多 缺 漏 和 模 糊 之 处 , 是 可 以 灵 活 运 用 的 。 法 律 制 度 的 事 实 依 据 改 变 之 后 , 法 律 常 会 产 生 脱 节 和 矛 盾 , 这 就 要 求 由 变 革 来 解 决 。 法 规 要 由 受 过 专 门 训 练 的 律 师 阶 级 来 解 释 , 他 们 是 倾 向 于 发 展 自 己 的 能 动 性 的 。 一 个 正 在 兴 起 的 集 团 能 够 利 用 法 律 体 系 中 这 些 特 点 , 发 展 出 像 泰 格 和 利 维 所 称 的 “ 造 反 法 理 学 ” 。 但 是 , 这 究 竟 是 怎 样 实 行 的 呢 ? 什 么 事 物 会 推 动 社 会 变 革 , 什 么 事 物 只 不 过 是 支 撑 那 些 尚 存 的 过 时 2 法 律 与 资 本 主 义 的 兴 起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制度呢 参与这种过程的律师,是处在什么地位呢?那确实很模 糊。一方面,律师必须在现有体制起作用,否则就会失去影 响,或许还会失去律师本身的地位。另一方面,他或者她对 于重要社会变革又负有义务。有很多律师都曾为这个问题感 到苦恼,它至今仍是一个十分严重,令人进退两难的问题 个向旧秩序进行挑战的集团,怎样开始详细阐明自己 的法理学呢?假定法律在西方社会起中心作用,该集团就必 须着手解决这问题,那是显而易见的。又正如泰格和利维所 指出,一个日益增长的持不同政见的意识形态,将会对于它 在取得国家政权后所要付诸实施的法律体系产生很大影响。 那么,它能采取一些什么手段,来向尚在运作的旧体制引进 它的思想呢?诸如社会的各种生产力量应当怎样部署,在 个集体主义社会中怎样保持某种个人权利制度,以及怎样使 种社会群体意识产生,等等 遇到以财产和契约权利为一方、以个人权利为另一方的 纠纷时,对法院施加压力,迫使审判员起作用。这两方面是 有差别的,这种方法可取吗?新兴资本家阶级当初具有的法 律思想将重点置于确保资产阶级在下列两个方面的利益,第 方面是赢得物质上的优越地位,另一方面则以取得国家政 权为首要。现今却正是资本家权势集团谋求对个人权利制度 和持不同政见集团加以限制,后者对于保持和扩大个人权利 制度,有着很大利害关系。是否可以据此而认为,这个时期 法院所起作用,主要就是关注个人权利制度呢?对于向财产 和契约权利制度引进变革,法院是否已经无能为力呢?或者
制 度 呢 ? 参 与 这 种 过 程 的 律 师 , 是 处 在 什 么 地 位 呢 ? 那 确 实 很 模 糊 。 一 方 面 , 律 师 必 须 在 现 有 体 制 起 作 用 , 否 则 就 会 失 去 影 响 , 或 许 还 会 失 去 律 师 本 身 的 地 位 。 另 一 方 面 , 他 或 者 她 对 于 重 要 社 会 变 革 又 负 有 义 务 。 有 很 多 律 师 都 曾 为 这 个 问 题 感 到 苦 恼 , 它 至 今 仍 是 一 个 十 分 严 重 , 令 人 进 退 两 难 的 问 题 。 一 个 向 旧 秩 序 进 行 挑 战 的 集 团 , 怎 样 开 始 详 细 阐 明 自 己 的 法 理 学 呢 ? 假 定 法 律 在 西 方 社 会 起 中 心 作 用 , 该 集 团 就 必 须 着 手 解 决 这 问 题 , 那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 又 正 如 泰 格 和 利 维 所 指 出 , 一 个 日 益 增 长 的 持 不 同 政 见 的 意 识 形 态 , 将 会 对 于 它 在 取 得 国 家 政 权 后 所 要 付 诸 实 施 的 法 律 体 系 产 生 很 大 影 响 。 那 么 , 它 能 采 取 一 些 什 么 手 段 , 来 向 尚 在 运 作 的 旧 体 制 引 进 它 的 思 想 呢 ? 诸 如 社 会 的 各 种 生 产 力 量 应 当 怎 样 部 署 , 在 一 个 集 体 主 义 社 会 中 怎 样 保 持 某 种 个 人 权 利 制 度 , 以 及 怎 样 使 一 种 社 会 群 体 意 识 产 生 , 等 等 。 遇 到 以 财 产 和 契 约 权 利 为 一 方 、 以 个 人 权 利 为 另 一 方 的 纠 纷 时 , 对 法 院 施 加 压 力 , 迫 使 审 判 员 起 作 用 。 这 两 方 面 是 有 差 别 的 , 这 种 方 法 可 取 吗 ? 新 兴 资 本 家 阶 级 当 初 具 有 的 法 律 思 想 将 重 点 置 于 确 保 资 产 阶 级 在 下 列 两 个 方 面 的 利 益 , 第 一 方 面 是 赢 得 物 质 上 的 优 越 地 位 , 另 一 方 面 则 以 取 得 国 家 政 权 为 首 要 。 现 今 却 正 是 资 本 家 权 势 集 团 谋 求 对 个 人 权 利 制 度 和 持 不 同 政 见 集 团 加 以 限 制 , 后 者 对 于 保 持 和 扩 大 个 人 权 利 制 度 , 有 着 很 大 利 害 关 系 。 是 否 可 以 据 此 而 认 为 , 这 个 时 期 法 院 所 起 作 用 , 主 要 就 是 关 注 个 人 权 利 制 度 呢 ? 对 于 向 财 产 和 契 约 权 利 制 度 引 进 变 革 , 法 院 是 否 已 经 无 能 为 力 呢 ? 或 者 , 法 律 与 资 本 主 义 的 兴 起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