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体国民均有劳动的义务。国家按民主原则,用法律规定劳动义务的内容和 条件。 (三)在尽量保障尊重人格的前提下,由法律规定劳动条件的标准。 (四)妇女的劳动受特别保护,在就业、工资和劳动条件上,不得受不应有的差别。 少年人的劳动,受特别保护。 (六)依法优先提供国家有功人员、残废军警人员和烈属的劳动就业机会。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的团结权 (一)为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有自主团结权、有集体交涉和集体行动权。 (二)法律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劳动者有团结权、集体交涉及集体行动权。 (三)对法律规定的主要国防企业劳动者,可依法限制或不赋予其集体行动权。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障等 (一)全体国民均享有人所应有的生活权。 (二)国家有义务努力扩大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三)国家应努力提高妇女的福利和权益。 (四)国家有义务实施旨在提高老年人和青少年福利的政策。 (五)身体障碍者或因疾病、老龄等其他原因而丧失生活能力的国民,依法受国家 保护。 (六)国家应努力预防灾害,并应努力保护国民免受其危害。 第三十五条环境权 (一)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 境。 (二)环境权的内容和行使由法律规定。 (三)国家应通过住宅开发等政策,努力使全体国民享有舒适的居住条件。 第三十六条婚姻与家庭生活,健康保护 (一)婚姻与家庭生活应建立和维持在尊重人格和两性平等的基础上。对此,国家 给予保障。 (二)国家努力保护女性。 (三)国家应保护全体国民的健康。 第三十七条国民自由、权利的尊重和必要的限制
(二)全体国民均有劳动的义务。国家按民主原则,用法律规定劳动义务的内容和 条件。 (三)在尽量保障尊重人格的前提下,由法律规定劳动条件的标准。 (四)妇女的劳动受特别保护,在就业、工资和劳动条件上,不得受不应有的差别。 少年人的劳动,受特别保护。 (六)依法优先提供国家有功人员、残废军警人员和烈属的劳动就业机会。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的团结权 (一)为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有自主团结权、有集体交涉和集体行动权。 (二)法律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劳动者有团结权、集体交涉及集体行动权。 (三)对法律规定的主要国防企业劳动者,可依法限制或不赋予其集体行动权。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障等 (一)全体国民均享有人所应有的生活权。 (二)国家有义务努力扩大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三)国家应努力提高妇女的福利和权益。 (四)国家有义务实施旨在提高老年人和青少年福利的政策。 (五)身体障碍者或因疾病、老龄等其他原因而丧失生活能力的国民,依法受国家 保护。 (六)国家应努力预防灾害,并应努力保护国民免受其危害。 第三十五条环境权 (一)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 境。 (二)环境权的内容和行使由法律规定。 (三)国家应通过住宅开发等政策,努力使全体国民享有舒适的居住条件。 第三十六条婚姻与家庭生活,健康保护 (一)婚姻与家庭生活应建立和维持在尊重人格和两性平等的基础上。对此,国家 给予保障。 (二)国家努力保护女性。 (三)国家应保护全体国民的健康。 第三十七条国民自由、权利的尊重和必要的限制
(一)国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得以宪法未列举为由而受忽视。 (二)国民的一切自由和权利,只有在需要保障国家安全、维持秩序及维护公共福 利的情况下,由法律进行限制。即使在法律限制的情况下,仍不得损害自由和权 利的基本内容。 第三十八条纳税义务 全体国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卫国义务 (一)全体国民有依法保卫国家的义务。 (二)任何人可拒绝因履行兵役义务而受不利于己的待遇。 第三章国会 第四十条立法权 立法权属于国会。 第四十一条组成 (一)国会由国民按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选出的国会议员组成。 (二)国会议员人数由法律规定,应在二百人以上。 (三)国会议员的选举区、比例代表制及其他有关选举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议员任期 国会议员任期四年。 第四十三条议员兼职限制 国会议员不得兼任法律规定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议员不受逮捕特权 (一)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在会议期间,未经国会同意,不得被逮捕或拘禁。 (二)在会期前被逮捕或拘禁的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如经国会要求,应于会期 中获释放。 第四十五条议员发言、表决的免责特权 国会议员在国会所作的职务发言和表决,在国会外不负责任。 第四十六条议员的廉洁的义务
(一)国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得以宪法未列举为由而受忽视。 (二)国民的一切自由和权利,只有在需要保障国家安全、维持秩序及维护公共福 利的情况下,由法律进行限制。即使在法律限制的情况下,仍不得损害自由和权 利的基本内容。 第三十八条纳税义务 全体国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卫国义务 (一)全体国民有依法保卫国家的义务。 (二)任何人可拒绝因履行兵役义务而受不利于己的待遇。 第三章国会 第四十条立法权 立法权属于国会。 第四十一条组成 (一)国会由国民按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选出的国会议员组成。 (二)国会议员人数由法律规定,应在二百人以上。 (三)国会议员的选举区、比例代表制及其他有关选举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议员任期 国会议员任期四年。 第四十三条议员兼职限制 国会议员不得兼任法律规定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议员不受逮捕特权 (一)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在会议期间,未经国会同意,不得被逮捕或拘禁。 (二)在会期前被逮捕或拘禁的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如经国会要求,应于会期 中获释放。 第四十五条议员发言、表决的免责特权 国会议员在国会所作的职务发言和表决,在国会外不负责任。 第四十六条议员的廉洁的义务
(一)国会议员有廉洁的义务。 (二)国会议员优先考虑国家利益,凭良心行使职权。 (三)国会议员不得滥用职权,在国家、公共团体和企业订立或办理合同时,谋取 财产上的权利、利益及职位、或为他人谋取而斡旋。 第四十七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一)国会定期会议,依法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国会临时会议,由总统或四分之一 以上国会议员要求而召开。 (二)定期会议会期不得超过一百天,临时会议会期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总统要求召开临时会议时,应说明会期及开会理由。 第四十八条议长、副议长 国会选举议长一人、副议长二人。 第四十九条议决人数及方法 国会在宪法或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由半数以上本届议员出席,半数以上出席议员 赞成时为议决,赞成和反对各为半数时为否决。 第五十条议事公开原则 (一)国会会议公开进行。但经半数以上出席议员同意,或议长认为是出于保障国 家安全的需要,可不予公开进行。 (二)不公开的会议内容的发表,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一条议事的下届会议继续讨论 在国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及其他审议草案,不得以本会期无法议决为由予以废弃。 但国会议员任期届满,则不在此例。 第五十二条法律草案提出权 国会议员和政府部门可提出法律草案。 第五十三条法律的公布、总统有否决权、法律的确定与生效 (一)国会议决的法律移交政府后,于十五日内由总统公布。 (二)对法律草案有异议时,总统可于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附异议书退还国会, 要求重新审议。国会闭会期间也照此办理。 (三)总统不得要求重审部分法律草案,或修改法律草案要求重新审议
(一)国会议员有廉洁的义务。 (二)国会议员优先考虑国家利益,凭良心行使职权。 (三)国会议员不得滥用职权,在国家、公共团体和企业订立或办理合同时,谋取 财产上的权利、利益及职位、或为他人谋取而斡旋。 第四十七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一)国会定期会议,依法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国会临时会议,由总统或四分之一 以上国会议员要求而召开。 (二)定期会议会期不得超过一百天,临时会议会期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总统要求召开临时会议时,应说明会期及开会理由。 第四十八条议长、副议长 国会选举议长一人、副议长二人。 第四十九条议决人数及方法 国会在宪法或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由半数以上本届议员出席,半数以上出席议员 赞成时为议决,赞成和反对各为半数时为否决。 第五十条议事公开原则 (一)国会会议公开进行。但经半数以上出席议员同意,或议长认为是出于保障国 家安全的需要,可不予公开进行。 (二)不公开的会议内容的发表,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一条议事的下届会议继续讨论 在国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及其他审议草案,不得以本会期无法议决为由予以废弃。 但国会议员任期届满,则不在此例。 第五十二条法律草案提出权 国会议员和政府部门可提出法律草案。 第五十三条法律的公布、总统有否决权、法律的确定与生效 (一)国会议决的法律移交政府后,于十五日内由总统公布。 (二)对法律草案有异议时,总统可于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附异议书退还国会, 要求重新审议。国会闭会期间也照此办理。 (三)总统不得要求重审部分法律草案,或修改法律草案要求重新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