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理念[英]丹尼斯·罗伊德 只要说明“权威,不论是最广义的或具有特殊法律意义的, 无不根植于对自己合法性的坚实信仰”便已足够。 为了避免使人认为韦伯的分析过于简要,以致无法适用 于任何实际社会的历史环境,我们必须强调,韦伯本人在这 里并未从事历史评价的工作,而是意图建立他所谓的“理想 模式”,以代表某种社会组织充分发展后的可能结果。这种模 式,不是道德上或柏拉图式的“理想”,而是一些简化的观念, 作为分析时的架构,以便社会学的研究工作可以在这个架构 内进行。因此这项分析是阐释代表性的类型而不是说明发展 的经过,因为韦伯认为,社会学关心的仅仅是一般趋势,若 像“西方社会在历史上如何演进”一类的问题,那是历史学 家而非社会学家的工作。韦伯承认他的理想模式除了屏合不 同程度的复杂性外,从未在历史上以原始面目单独出现。06 举个例子,德国的纳粹政府就结合了相当程度的个人领袖式 特征与现代政府组织的性质,因此又和法律式的统治互有牵 连,无论如何,这类分析促成了我们对于形成社会法律结构 的各项经纬有更深刻的了解,同时也认识作为该社会主要支 柱之一的权威,其性质究竟如何。 强制力 现在我们已经讨论过构成正当权威的要素,在任何社会 里,它对法律的运行都极为重要一就像美索布达米亚传说中 的恩鲁一样。不过我们仍需将那位与他搭配的对手一一强制 力一稍加说明,也就是在上述传说中以恩利尔为象征的风暴 之神。 首先,让我们注意一些具备有效的统治,但人民对其合 法性却毫无信心的社会,以便明了强制力与权威的关系。这 种例子不一定是指那些由庶民和奴隶构成多数人口的社会, 像古代的斯巴达和它的农奴,或罗马帝国及其庞大的奴隶人 口。因为即使在这种社会里,尽管存在着诸多不幸,政府所 -23-制作:孔府藏书
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 23 - 制作:孔府藏书 只要说明“权威,不论是最广义的或具有特殊法律意义的, 无不根植于对自己合法性的坚实信仰”便已足够。 为了避免使人认为韦伯的分析过于简要,以致无法适用 于任何实际社会的历史环境,我们必须强调,韦伯本人在这 里并未从事历史评价的工作,而是意图建立他所谓的“理想 模式”,以代表某种社会组织充分发展后的可能结果。这种模 式,不是道德上或柏拉图式的“理想”,而是一些简化的观念, 作为分析时的架构,以便社会学的研究工作可以在这个架构 内进行。因此这项分析是阐释代表性的类型而不是说明发展 的经过,因为韦伯认为,社会学关心的仅仅是一般趋势,若 像“西方社会在历史上如何演进”一类的问题,那是历史学 家而非社会学家的工作。韦伯承认他的理想模式除了屏合不 同程度的复杂性外,从未在历史上以原始面目单独出现。06 举个例子,德国的纳粹政府就结合了相当程度的个人领袖式 特征与现代政府组织的性质,因此又和法律式的统治互有牵 连,无论如何,这类分析促成了我们对于形成社会法律结构 的各项经纬有更深刻的了解,同时也认识作为该社会主要支 柱之一的权威,其性质究竟如何。 强制力 现在我们已经讨论过构成正当权威的要素,在任何社会 里,它对法律的运行都极为重要—就像美索布达米亚传说中 的恩鲁一样。不过我们仍需将那位与他搭配的对手一一强制 力—稍加说明,也就是在上述传说中以恩利尔为象征的风暴 之神。 首先,让我们注意一些具备有效的统治,但人民对其合 法性却毫无信心的社会,以便明了强制力与权威的关系。这 种例子不一定是指那些由庶民和奴隶构成多数人口的社会, 像古代的斯巴达和它的农奴,或罗马帝国及其庞大的奴隶人 口。因为即使在这种社会里,尽管存在着诸多不幸,政府所
法律的理念[英]丹尼斯·罗伊德 运用的权威,其合法性仍然可能广泛地为百姓们所接受 可是也可能存在有某些社会,虽然不到分崩离析的无政 府状态,但就其多数百姓而言,他们对于支配自己的权威是 否合法,缺乏信心。举个例子,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当纳粹 军队占领许多欧洲国家的时候,很明显的是,占领区的人民 虽然完全不承认纳粹侵略者统治的合法性,但纳粹党徒依然 有力量将他们的意志强行加诸这些百姓身上。不错,这只是 暂时的情形,可是一旦胜利来临,纳粹终将迫使人们相信他 们统治的合法性。一个缺乏合法性全凭武力和恐惧来维持的 政权,究竟可以延续多久,确实可疑,不过,在某种情况下 和有限的时间里,一定可以办到,则毫无问题。 这是否因此便意味着法律最后可以只用“强制力”一词 加以说明,就像特雷西·马克斯在柏拉图所著《理想国》中 涉及“正义”部分所作的争辩一样,法律仅仅是“强者制定 的规范”?法律难道真的只是使用制裁力的规则而已? 驳斥这项观点的意见很多,但可能最具折服力的,是认 为持有这种看法的人,以纳粹在占领区所施的武力为例,无 疑想把法律硬塞在一个完全例外而且特殊的环境模式中,而 不是依据它典型并且有特征的模式去了解它。确实,有许多 人辩称,在纳粹占领下所执行的规范,缺乏道德或合法性的 基础,根本不能视为法律,倒像是恐怖组织执行的帮规。就 算如此一我们稍后将回头讨论这类争辩一一目前的阶段,我 们大可以指出一项事实,即在战争或革命等特殊时期,社会 可以暂时只用单纯的武力和恐怖来统治,但这绝不是我们在 结论中可将法律当作“强制力”化身的理由,更不是一项具 有说服力的理由。 可是,在另一方面,假若没有武力作最后而又有效的支 持,这种法律可以想象吗?或在实际上究竟有无可能呢?当然, 法律的强制力似乎总是和那些能以强迫手段施行的规则有 -24-制作:孔府藏书
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 24 - 制作:孔府藏书 运用的权威,其合法性仍然可能广泛地为百姓们所接受。 可是也可能存在有某些社会,虽然不到分崩离析的无政 府状态,但就其多数百姓而言,他们对于支配自己的权威是 否合法,缺乏信心。举个例子,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当纳粹 军队占领许多欧洲国家的时候,很明显的是,占领区的人民 虽然完全不承认纳粹侵略者统治的合法性,但纳粹党徒依然 有力量将他们的意志强行加诸这些百姓身上。不错,这只是 暂时的情形,可是一旦胜利来临,纳粹终将迫使人们相信他 们统治的合法性。一个缺乏合法性全凭武力和恐惧来维持的 政权,究竟可以延续多久,确实可疑,不过,在某种情况下 和有限的时间里,一定可以办到,则毫无问题。 这是否因此便意味着法律最后可以只用“强制力”一词 加以说明,就像特雷西·马克斯在柏拉图所著《理想国》中 涉及“正义”部分所作的争辩一样,法律仅仅是“强者制定 的规范”?法律难道真的只是使用制裁力的规则而已? 驳斥这项观点的意见很多,但可能最具折服力的,是认 为持有这种看法的人,以纳粹在占领区所施的武力为例,无 疑想把法律硬塞在一个完全例外而且特殊的环境模式中,而 不是依据它典型并且有特征的模式去了解它。确实,有许多 人辩称,在纳粹占领下所执行的规范,缺乏道德或合法性的 基础,根本不能视为法律,倒像是恐怖组织执行的帮规。就 算如此—我们稍后将回头讨论这类争辩一一目前的阶段,我 们大可以指出一项事实,即在战争或革命等特殊时期,社会 可以暂时只用单纯的武力和恐怖来统治,但这绝不是我们在 结论中可将法律当作“强制力”化身的理由,更不是一项具 有说服力的理由。 可是,在另一方面,假若没有武力作最后而又有效的支 持,这种法律可以想象吗?或在实际上究竟有无可能呢?当然, 法律的强制力似乎总是和那些能以强迫手段施行的规则有
法律的理念英]丹尼斯·罗伊德 关,刽子手、狱卒、司法官和警察都是法律制度中众所习见 的一环。这种普遍的观感,在一位英国法官名言中表现得极 为具体,他说一个被宣称心神丧失的人,在法律上应否对他 的行为负责,其标准是,当警察站在他身侧的时候,他是否 继续他的作为。 针对法律强制性特征所作的各种批评中,值得在这儿研 究的一项是:人们无不以至诚相信,任何“强制”与暴力本身 都是错的,因此仰赖武力为最终凭借的法律,必然会抵触道 德的真正原则。这类人士很容易认为强制力是法律的否定或 破坏,因此“乞灵暴力”已经不属于法律的范畴,而是法律 规范被违反时所援用的外在力量。很明显,这种想法无论用 心何等良苦,都隐含着许多混淆不清的观念,非但不足以帮 助我们明了法律的功能,反而使一些重要的区别因此变得暖 ,若无这些区别,法律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几乎不可能了 解。 首先,若于支持这种想法的人,会强调他们惟一承认为 真正法律的法律是“道德法”,对他们而言,道德法摒弃了一 切强制规范,而直接诉诸人类的良心。这种论调,或许只在 玩弄词藻,因为它可能流于一种结果,即除“道德法”之外, 拒绝接受任何其他关于法律的定义,而“道德法”中的规范 非基于强制力,而是基于良心或道德的任何其他要素。更为 基本的看法是,没有任何一套规则可以配称为法律,除非它 和道德规范吻合,或至少能包含在道德规范之中。那些意图 辩称“强制”是法律反面事物的人士,需要更进一步,证明 道德规范排斥强制压迫。而事实所显示的,却是这类争辩有 意在法律和道德间建立起一种特殊的关系,从而使强制力在 法律体制中担任的角色,变成主要问题中的一项附属争论。 附属的意思,并不是指比较不重要,而是在方法上的附属。 因为首先需要表明的,是法律必须和道德有着某种关系,唯 25制作:孔府藏书
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 25 - 制作:孔府藏书 关,刽子手、狱卒、司法官和警察都是法律制度中众所习见 的一环。这种普遍的观感,在一位英国法官名言中表现得极 为具体,他说一个被宣称心神丧失的人,在法律上应否对他 的行为负责,其标准是,当警察站在他身侧的时候,他是否 继续他的作为。 针对法律强制性特征所作的各种批评中,值得在这儿研 究的一项是:人们无不以至诚相信,任何“强制”与暴力本身 都是错的,因此仰赖武力为最终凭借的法律,必然会抵触道 德的真正原则。这类人士很容易认为强制力是法律的否定或 破坏,因此“乞灵暴力”已经不属于法律的范畴,而是法律 规范被违反时所援用的外在力量。很明显,这种想法无论用 心何等良苦,都隐含着许多混淆不清的观念,非但不足以帮 助我们明了法律的功能,反而使一些重要的区别因此变得暖 昧,若无这些区别,法律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几乎不可能了 解。 首先,若于支持这种想法的人,会强调他们惟一承认为 真正法律的法律是“道德法”,对他们而言,道德法摒弃了一 切强制规范,而直接诉诸人类的良心。这种论调,或许只在 玩弄词藻,因为它可能流于一种结果,即除“道德法”之外, 拒绝接受任何其他关于法律的定义,而“道德法”中的规范, 非基于强制力,而是基于良心或道德的任何其他要素。更为 基本的看法是,没有任何一套规则可以配称为法律,除非它 和道德规范吻合,或至少能包含在道德规范之中。那些意图 辩称“强制”是法律反面事物的人士,需要更进一步,证明 道德规范排斥强制压迫。而事实所显示的,却是这类争辩有 意在法律和道德间建立起一种特殊的关系,从而使强制力在 法律体制中担任的角色,变成主要问题中的一项附属争论。 附属的意思,并不是指比较不重要,而是在方法上的附属。 因为首先需要表明的,是法律必须和道德有着某种关系,唯
法律的理念英]丹尼斯·罗伊德 有在这项障碍被克服之后,进一步的问题才会产生,譬如:道 德的内涵究竟如何,以至影响了法律?那种内涵是否会演绎成 武力的使用或禁用?因此这个观点,可以留待稍后讨论法律与 道德的关系时再予研究,那时我们将会看见,那些意图为两 者建立必要联系的人,将会遭遇多大的困难,而且即使这种 关系可以建立,那么在厘定道德内涵的时候一如“非武力原 则”或其他种种一也许会有更为艰巨的问题需要面对。 反对“法律强制说”的议论,并不完全来自道德家。另 外有一种与此相关的态度,认为就法律运作中的强制力所作 的任何强调,都是误解法律功能的结果。因为,持这种态度 的人主张,人类遵行法律,并非他们被迫如此,而是他们同 意,至少默许它的运行,法律体系所以能够发挥功用,就是 由于这种同意,而非强制力的威胁。过去,这种观念特别和 “社会契约论”有着密切的关联,它认为社会与社会中的法 律乃基于自然状态下自由人同意缔结的社会契约,人类因着 这个缘故,同意受制于法律与政府。这种形式的同意,倘若 不全是,也有大部分是出于法律的拟制,而在今天,由于社 会契约的假设已被摒弃6,民主社会中,取而代之的观念是, 借着全民投票和多数原则,个人可以不时表明他对政府运作 体系的赞同。至于这种比较晚期的学说是否不像早期社会契 约理论那样包含太多的假设,姑且不论:可以观察到的,是这 种思想形态的作用,并非铲除法律程序中的强制力,而是把 重点由强制的服从转向自发的同意或默许。更特殊的,是它 的目标在证明法律的存在,并不是靠对蔑视或违背其规定的个 体能有效并规律地施以制裁:而是基于它本身的正当性,至于 是否能以强制力对付触犯其规则的人,并不重要。因此法律 中的强制性被视为纯粹偶然的程序,就法律的存续而言,并 不重要。 国际法中的强制力 26制作:孔府藏书
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 26 - 制作:孔府藏书 有在这项障碍被克服之后,进一步的问题才会产生,譬如:道 德的内涵究竟如何,以至影响了法律?那种内涵是否会演绎成 武力的使用或禁用?因此这个观点,可以留待稍后讨论法律与 道德的关系时再予研究,那时我们将会看见,那些意图为两 者建立必要联系的人,将会遭遇多大的困难,而且即使这种 关系可以建立,那么在厘定道德内涵的时候—如“非武力原 则”或其他种种—也许会有更为艰巨的问题需要面对。 反对“法律强制说”的议论,并不完全来自道德家。另 外有一种与此相关的态度,认为就法律运作中的强制力所作 的任何强调,都是误解法律功能的结果。因为,持这种态度 的人主张,人类遵行法律,并非他们被迫如此,而是他们同 意,至少默许它的运行,法律体系所以能够发挥功用,就是 由于这种同意,而非强制力的威胁。过去,这种观念特别和 “社会契约论”有着密切的关联,它认为社会与社会中的法 律乃基于自然状态下自由人同意缔结的社会契约,人类因着 这个缘故,同意受制于法律与政府。这种形式的同意,倘若 不全是,也有大部分是出于法律的拟制,而在今天,由于社 会契约的假设已被摒弃 06,民主社会中,取而代之的观念是, 借着全民投票和多数原则,个人可以不时表明他对政府运作 体系的赞同。至于这种比较晚期的学说是否不像早期社会契 约理论那样包含太多的假设,姑且不论;可以观察到的,是这 种思想形态的作用,并非铲除法律程序中的强制力,而是把 重点由强制的服从转向自发的同意或默许。更特殊的,是它 的目标在证明法律的存在;并不是靠对蔑视或违背其规定的个 体能有效并规律地施以制裁;而是基于它本身的正当性,至于 是否能以强制力对付触犯其规则的人,并不重要。因此法律 中的强制性被视为纯粹偶然的程序,就法律的存续而言,并 不重要。 国际法中的强制力
法律的理念[英]丹尼斯·罗伊德 当今之世,这个观念在国际法中,较在纯粹的国内法上 意义犹为深远。在国内法的领域里,没有人会否认“强制力' 在法律程序中的功能,虽然,我们在这儿主张(稍后我们将会 看到)对强制力过分强调,是因为硬把刑法的模式套在所有国 内法上的结果,以致曲解了它的真正性质。近代在国际关系 的范围中,发展出一套规则,它的内涵或许不尽明确,它的 约束力却是所有文明国家共同承认的,虽然这套规则无法用 强制力加以执行,因为没有固定的国际力量获有授权,来担 任类似国内法上警察或执法者的角色。但它们依然被当作国 际法,而前述大部分的议论,即在努力维护这种看法,对它 们欠缺常设的国际强制机构一点不予理会。 我们可以观察到,反对强制力的人,真正寻求的是只用 权威一词来解释法律,但是忽略一假如不是排斥一了强制力 而对法律持强制观点的人,却一心把“强制力”摆在最为重 要的地位,结果忽略了权威。事实上,假如我们想就法律获 致一项综合的概念,那么这些要素都应该列人考虑,不过, 这并不表示我们必须执著于语意学的立场,把一切不完全具 备这两种要素的,一概摒斥于法律之外。法律,有类道德, 是具有高度弹性的概念,我们不久将会看到,在许多边际状 况中,袭用法律的概念结构,不仅完全正当,而且合适,即 使它们缺乏韦伯专门术语中“理想型”法律的若干特征,或 是虽然有却已经式微。因此,举个例子,我们大有理由把强 制力当做理想式法律的一种特征,但同时也因为某些其他的 缘故而承认国际“法”的命名并无不当,虽然这种制度目前 只具有极少数有组织的制裁方法。并且,我们将会看到,在 低度开发的社会里,强制力并非经常集中在国家的手中,而 是每个人自求多福,靠着亲友的帮助而实践一己的权利。冤 冤相报在道德家的眼里毫无疑义是法律的反面事例,而法学 家却可能认为有某些关键性的理由,足以将这种类似无政府 27制作孔府藏书
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 27 - 制作:孔府藏书 当今之世,这个观念在国际法中,较在纯粹的国内法上 意义犹为深远。在国内法的领域里,没有人会否认“强制力” 在法律程序中的功能,虽然,我们在这儿主张(稍后我们将会 看到)对强制力过分强调,是因为硬把刑法的模式套在所有国 内法上的结果,以致曲解了它的真正性质。近代在国际关系 的范围中,发展出一套规则,它的内涵或许不尽明确,它的 约束力却是所有文明国家共同承认的,虽然这套规则无法用 强制力加以执行,因为没有固定的国际力量获有授权,来担 任类似国内法上警察或执法者的角色。但它们依然被当作国 际法,而前述大部分的议论,即在努力维护这种看法,对它 们欠缺常设的国际强制机构一点不予理会。 我们可以观察到,反对强制力的人,真正寻求的是只用 权威一词来解释法律,但是忽略—假如不是排斥—了强制力。 而对法律持强制观点的人,却一心把“强制力”摆在最为重 要的地位,结果忽略了权威。事实上,假如我们想就法律获 致一项综合的概念,那么这些要素都应该列人考虑,不过, 这并不表示我们必须执著于语意学的立场,把一切不完全具 备这两种要素的,一概摒斥于法律之外。法律,有类道德, 是具有高度弹性的概念,我们不久将会看到,在许多边际状 况中,袭用法律的概念结构,不仅完全正当,而且合适,即 使它们缺乏韦伯专门术语中“理想型”法律的若干特征,或 是虽然有却已经式微。因此,举个例子,我们大有理由把强 制力当做理想式法律的一种特征,但同时也因为某些其他的 缘故而承认国际“法”的命名并无不.当,虽然这种制度目前 只具有极少数有组织的制裁方法。并且,我们将会看到,在 低度开发的社会里,强制力并非经常集中在国家的手中,而 是每个人自求多福,靠着亲友的帮助而实践一己的权利。冤 冤相报在道德家的眼里毫无疑义是法律的反面事例,而法学 家却可能认为有某些关键性的理由,足以将这种类似无政府